集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法律劳动法_法律-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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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法律劳动法_法律-政策.pdf
集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凡有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均应当给予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本办法中“安全生产领域”系指集团公司各单位投资、立项、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本办法中“生产安全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设施 和机械损毁事故、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病卫生健康事 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工程质量事故、金融 和网络安全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举 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撤职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二)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 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的;(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 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八)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 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十一)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 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 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五)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导 致某种一类设备障碍多次重复发生;(十六)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 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十七)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第六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二)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 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 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 追究处理的;(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 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 见的;(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 守的;(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 分。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规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 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而危及安全生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集团公司各单位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 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 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三 项责任制考核”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纪检 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集团公司各单位监察、人事和安监等部门,应按照以 下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进行立项;(二)组织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追究责任的,进 行查处;(四)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建 议,并报上级单位。(五)上级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 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具体意见回复。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