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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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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第三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第四条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我行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费用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据有关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款项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0。第八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有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沟通协调活动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以由银团成员协商确定的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权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第十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贯彻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更情形进行逐笔登记;(四)依据有关商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费用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有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六)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形的监督检查,并定时向银团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在取得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八)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沟通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时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一条 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致使银团权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有关损失。第十二条 银团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依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商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形,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形。第十三条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贯彻银团贷款的所有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牵头行发起。牵头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发起筹组银团贷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第十六条 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的,应优先选择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备区域优势的重点项目。鼓励各经营机构推进牵头银团贷款营销推广,深化与客户的合作,提升牵头银团贷款在我行信贷规模中的占比。第十七条 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第十八条 我行应依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费用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有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第十九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的,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一)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形、财务状况;(三)项目的概况及*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资料文件等;(四)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五)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等。第二十条 我行作为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所有真实信息;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第二十一条 为提升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我行作为牵头行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技术专家负责评估编写关于信息及资料文件资料、出具建议或意见书。第二十二条我行作为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资料文件。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依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资料文件。第二十三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未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有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依据有关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的情形,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形下,我行可按事先商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依据有关信贷资源和贷款收益情形,适当参加其他银行牵头安排的银团贷款。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参加银团贷款的,应向公司银行部报备。(一)经营机构作为牵头行的,应提交材料包括: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保密承诺函;贷款信息备忘录;经营机构牵头银团的申请报告;(二)经营机构作为参加行的,应提交材料包括:经营机构同意参加银团的备案申请书、牵头行发出的参团邀请函、贷款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第二十七条 各经营机构在报备之后,依照我行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要求组织授信材料报有权机构审批。第四章 银团贷款协议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依据有关关于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商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形;(二)定义及说明;(三)与贷款关于的商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商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商定及附属资料文件。第二十九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商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商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或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拟定下发的银团贷款协议示范文本是银团贷款规范性文本,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该文本为依据签订协议及拟定个案贷款文本。在详细银团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牵头行或参加行所使用的银团贷款协议或有关文本均须由总行法律保所有审核同意。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 我行要严格依照贷款商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费用,并依照贷款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我行作为代理行时,应依照我行贷后管理关于规定,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度情形,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速通报银团成员。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保证贷款按协议商定用途使用,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时召集银团会议,或者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详细表决机制可在银团内部协议中商定。第三十五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更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及协议商定提前通知代理行,并征得银团成员同意。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我行可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详细收取比例可在银团协议中商定。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设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我行作为代理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应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关于资料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商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协议商定的其他违约事项。第三十九条 我行如发现银团成员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商定时限足额划付费用的;(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的执行。第四十条 我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其对资信的审核,并严格监控贷款发放。第四十一条 公司银行部应定时向本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关于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第四十二条 公司银行部作为我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或专岗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经营机构应在公司银行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银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第四十三条 我行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有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中间业务管理。银团贷款收费应依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第四十四条 银团贷款收费的详细项目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方式收取,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代理费可依据有关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第四十五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第四十六条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银团贷款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有关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 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各方依据有关转让标的、场等情形自行协商、自主定价。第四十八条 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贷款协议及其他资料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份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的有关负面信息。第五十条 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依照转让协议的商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有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第五十一条 我行作为参加行的,如需进行贷款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银团贷款协议中商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第五十二条 我行作为代理行的,应当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有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应该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履行有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顺利进行。第五十三条 我行在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可以使用*银行业协会拟定的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也可与代理行、受让方协商拟定文本,均应由法律保所有审核同意。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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