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
*银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人民币账户管理,依据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关于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人民币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取得利息为目的的理财性账户,不具备结算功能,包括单位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有关制度的规定。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关于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认中商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当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核准形式分为核准类和报备类。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报备类账户。报备类账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证明材料信息,无需向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纸质材料。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前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七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各开户银行应明确有关部门并指定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会计部门依据有关有关部门提供的已核实无误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办理相应的处理手续。 第八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或*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片,并将印章式样和关于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二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资质的工会组织。 (十二)其他组织,指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一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正本及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本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在向人民银行送交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时,必须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关于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十二)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资质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必须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税务登记证、单独的国税或地税登记证。依据有关国家关于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提供了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则不需要再单独提供税务登记证。(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了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则不需要再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六)机构信用代码证(除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外)。(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第十二条 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如其注册地已运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可不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开立程序: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存款人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银行结算账户性质选择是否准确。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所填写的要素与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的名称应与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存款人关于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第十四条 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核实通过后在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由指定柜员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柜员使用“210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开立新注册的验资账户,则使用“2002验资户开户”交易办理开户手续。 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所需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同)报送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第十六条 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二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专夹留存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使用“202销户”交易,将已建立的账户撤销。 (三)资料文件资料不齐或信息错误的,开户银行应参照人民银行审核后注明的原因,要求存款人补充关于资料文件资料、修改关于信息。 (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账户。 第十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第三节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未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未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的材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资料文件(详见第十一条)。 (三)借款协议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关于证明。 第二十条符合开户条件的,柜员使用 “1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立即录入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第四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详见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资料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预算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关于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关于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关于资料文件。 (二)非预算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关于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6、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各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关于的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关于部门的批文或证明。9、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1、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存款人可以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关于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1、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 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资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12、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关于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关于资料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收到经审核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柜员使用“2100人民币开户”交易,如是新客户,则会先登记客户信息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后,再登记账户信息造成或产生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关于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预算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报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将非预算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立即录入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其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不必报送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 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处理手续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二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新的开户许可证转交存款人,一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与其他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专夹留存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使用“205销户”交易,将已建立的账户销户。 (三)资料文件资料不齐或信息错误的,开户银行应对照人民银行审核后注明的原因,要求存款人补充关于资料文件资料、修改关于信息。 第二十五条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同一证明资料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二)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资料文件。 (三)临时机构己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未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五)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FI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资料文件、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批准。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费用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费用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五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时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有下列情形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增资验资。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只能在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依据有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开立不超过项目协议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关于部门的批文。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资料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十条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二)为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为所有出资人的印章或签字。也可由所有出资人指定的出资人的印章或签字。 (三)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户申请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客户填写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银行结算账户性质选择是否准确,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填写账户有效日期,有效日期应当依据有关开户证明资料文件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年。确有需要的可在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手续。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还须填写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核准号。 (三)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临时存款账户应依据有关关于开户证明资料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不得办理资金收付。 (二)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户验资期满在本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客户提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将原验资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办理销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等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建。 (二)工程承包商、*场经营户等可凭工程承包协议或进场交易证,户名为“个体户”加工程承包人或经营人姓名。 (三)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原件正本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工会法人资格/资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政府资料文件等)。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或单独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如是更换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则此处提供的是变更后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证)。 (五)经办人身份证。 (六)法人授权书。 (七)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八)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九)核准类账户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财务负责人变更除外)。 第三十五条 单位客户遗失开户许可证并向开户银行申请补发的,开户银行应要求其出具正式公函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开户银行对单位客户的补发申请审核无误并报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为单位客户补发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报送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新名称账户比照新开立账户办理,但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变更处理,并申请办理开户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变更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重要信息时,柜员使用“1011重要信息变更”交易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十九条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 对于主动要求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销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开户银行审核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必须与存款人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然后查询系统信息,查明是否有未结清费用、未归还贷款本息、未结算费用,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则不允许销户。 (二)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准类账户),并在销户申请书填写交回单证清单,开户银行对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当面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凭证做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开户银行经核对确认该账户无遗留问题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第四十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柜员使用“0预销户”交易进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预销户处理,并应于2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送达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符合销户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在销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将销户申请书的银行联退开户银行留存,并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接到人民银行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柜员使用“215销户”交易将该账户予以销户,同时将销户申请书的存款人联退回存款人。第四十一条 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存款人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四十二条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二)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三)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该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五)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可转入“久悬未取户”处理。 单位活期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户”的明细清单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作永久会计档案保管。该明细清单应包括账号、户名、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存款金额、利率和利息、留印方式、销户日期等内容。 (六)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结算账户,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第八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账户管理 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文件资料变更情形,应及时报告本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依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四十四条 印鉴管理(一)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严禁原子印章作为客户预留印鉴。不得存在有账户无印鉴卡片、有印鉴卡无账户的问题。(二)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开户银行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开户银行应将收回的盖有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当面切角作废。已注销的旧印鉴作为附件放在当天的传票中,并在启用的新印鉴卡片上注明旧印鉴注销日期。新印鉴启用后,开户银行收到单位客户在旧印鉴注销日期前使用旧印鉴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三)单位挂失预留印章,应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资料文件,出具正式公函,公函中声明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出具书面挂失申请,注明挂失原因。经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办理印章挂失手续,新预留印章于挂失次日启用。其他关于事项同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手续。 (四)单位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章)。(五)对预留印鉴卡要指定专人、专夹、专箱保管,不得随意乱放,营业终了要入箱加锁保管。第三章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时借记、定时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依据有关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既可实现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要求,也可办理汇兑、定时借记、定时贷记、借记卡等结算要求,同时仍具备活期储蓄功能,开户银行对其账户计付活期利息。第四十六条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第四十七条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但也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应出具*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资质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资料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并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名。由他人代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要求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 第四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条件的,柜员通过“0开卡” 交易或“*一本通开户”交易进行开户处理。 第五十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费用可以从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所有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费用。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费用。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营业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费用。 第五十一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柜员可使用“5卡销户”或“*一本通销户”交易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得受理客户要求更改户名的请求。 第五十二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开户银行应对个人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留底,与开户申请书等关于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起专夹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 (二)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三)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总行运营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批量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后,于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总行运营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批量备案。第四章 其他存款账户 第五十三条 其他存款账户,包括:单位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其他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