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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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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模版.docx

    美术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53号 *年7月18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被审计对象范围包括:1、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主管或分管财经、物资工作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2、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和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由学校领导决定或组织部门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和单位负责人;4、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员。第三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委托审计处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指部门(单位)负责人干部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分管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六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任期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2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离退休、辞职、退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二、三条所列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限。第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所列原因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应当对其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第九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学校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察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2审查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3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审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4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审查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等行为;5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审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6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7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审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8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审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9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11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审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12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它审计内容。第十二条 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第十三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1学校建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商讨及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相关事宜,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执行操作中的有关安排和意见;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情况。2组织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事项,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下达审计委托书,具体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将其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特殊情况下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部确定并报党委批准后,交由审计处安排审计。3校内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参照中层管理的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请,交由联席会议商讨确认后,由组织部报党委同意后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对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一般应在当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审计计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l、2款中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报相关部门与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处下一个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五条 对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组织部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人任职期满或离任前三个月或六个月前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对象提供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和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1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述职提纲附后);2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3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4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5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6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7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8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认真实施审计,审计组在通过核查会计帐目、凭证、帐表、实物资产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面报审计组或审计处。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等的建议意见。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应主送委托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提出,由学校领导研究处理。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应由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对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如有特殊情况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5*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接受学校党委或组织部委托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调查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召开进场会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联系人,并准备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进行审计取证;编写、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校有关领导,主送组织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就有关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整理、归纳、汇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对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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