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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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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doc

    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 同 书发包人: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03_月_日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 目 录第一条 合同概述51.1工程概况51.2合同工期51.3工程质量标准61.4合同价款61.5合同组成部分7第二条 词语定义72.1 词语定义72.2 语言文字10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03.1发包人权利义务103.2承包人权利义务11第四条 项目管理134.1监理人134.2本项目相关文件134.3进度计划144.4设计154.5承包人的人员164.6材料、工程设备管理18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4.8施工管理20第五条 竣工验收305.1竣工结算305.2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1第六条 合同款项及支付356.1合同总价款356.2履约担保(履约保函)356.3预付款保函356.4预付款356.5工程进度付款366.6质量保证金38第七条 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387.1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387.2缺陷责任387.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87.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97.5 承包人的进入权397.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97.7保修责任397.8最终结清39第八条 保险408.1设计和工程保险408.2工伤保险408.3人身意外伤害险408.4其他保险40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1第九条 其他约定419.1联络419.2转让429.3严禁贿赂429.4知识产权429.5文件及信息的保密42第十条 违约责任4210.1承包人违约4210.2发包人违约45第十一条 索赔4611.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611.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71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711.4发包人的索赔47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4712.1不可抗力的确认4712.2不可抗力的通知4812.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48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49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生效、附件49附件一:总承包范围52一、承包人的工作范围52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55附件二:发包人要求57一、工程总进度和设备交货进度57二、项目总体要求59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3(一)安全文明施工事故罚金收取和扣罚标准63死亡事故63重大伤亡事故63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63一般事故63重大事故63特大事故63特大火灾63重大火灾63一般火灾63轻微事故64一般事故64重大事故64(4)特大事故64(二)安全文明施工其他处罚规定64一、安全管理64二、文明施工66三、 环境保护67附件四: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68三、建筑工程合同价格72四、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表(安装/建筑)73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76八、设备/材料分项价格及汇总表77附件五:廉政协议78附件六:工程质量保修书80附件七: 安全施工承诺82附件八:环境保护承诺书93附件九:质量保证承诺书94附件十:安全保证承诺书95附件十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96附件十二、240小时(240H)试运行达标技术要求98附件十三、技术质量标准100附件十四、EPC总承包技术要求1011 基本要求1012 总的设计工艺和方案1013 性能保证1024 电气技术要求1035 建筑结构技术要求1056 暖通技术要求1067 水工技术规范1088 环保、水保措施技术规范1089 消防系统技术规范10910设备及材料表11011 设备、技术文件及图纸的交付11212 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11313设计联络会及培训11514 运输和保管117附件十五 培训内容117第1页 /共111页项目名称 :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正文:发 包 人:【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地 址:【x】承 包 人:【x】法定代表人:【x顺】 地 址:【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概述1.1工程概况1.1.1工程名称:【xx大峪江山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1.1.2工程地点:【xx】1.1.3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附件一总承包范围。1.2合同工期1.2.1本项目具体工期为:本项目开工日期:已开工。项目并网发电日期:【2016.6.30】。240小时测试开始日期:全部并网后30天内(达到附件十二240小时试运行条件)消缺期:并网后3个月内竣工日期:并网后3个月内上述日期如有调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2.2除下列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且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2.1因不可抗力造成连续停工达7天以上(不含本数),但因承包人延迟履行导致的除外。1.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达28天以上(不含本数)。1.2.2.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批准,导致关键路径施工连续停工达7天以上(含本数)。1.2.2.4因发包人同意或确认的工程重大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1.2.2.5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1.2.3因上述原因影响工期,可凭发包人及监理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相应顺延工期,应在3日内签署书面文件。1.3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及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评定标准(以较高要求为准)。1.4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建设规模【20】MWp),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叁佰万】元整(¥【153000000】元)(含税,工程类为建安税、设备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零柒拾贰万】元整¥【11072】万元(工程量清单具体详见附件四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汇总)。其中:(1)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叁仟零贰拾】万元整(¥【3020】万元),开具建安发票;(2)设备主材费为: 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柒拾贰】万元整(¥【1107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3)设计费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零捌】万元整(¥【1208】万元),开具设计咨询发票。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之外应业主要求另行委托的除外)。合同总价款为总价包干价,是围绕并网为目标的,期间凡是以并网为目标增加的费用如设计上的漏项和其他与并网相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包干价款中,发包人不予签证;如发包人进行设计优化或者承包人提出优化降本方案的,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对应的款项可以调减,同时承包人提出方案所降本金额按照发包人、承包人双方6:4的比例对承包人进行奖励;承包人提出的与并网无关的必要的增项的,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对应款项可予以调增。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检测、服务等义务)以及修复缺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1.5合同组成部分1.5.1本合同组成部分包括:1.5.1.1本合同书;1.5.1.2中标通知书(如有);1.5.1.3合同谈判纪要(如有);1.5.1.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1.5.1.5发包人确认的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1.5.1.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5.1.9其他合同文件。1.5.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为准。初设评审意见和工程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与技术协议书有冲突的以项目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为准。上述文件如有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要求高的为准。第二条 词语定义2.1 词语定义2.1.1 合同2.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具体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2.1.1.2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所指的合同协议书。2.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或通知。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2.1.1.4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2.1.1.5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2.1.1.6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2.1.1.7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2.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2.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及承包人。2.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2.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2.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2.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2.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2.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2.1.2.8分包人:指从发包人或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2.1.2.9监理人:指在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2.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2.1.3 工程和设备2.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2.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2.1.3.4区段工程:指双方约定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2.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2.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2.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2.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2.1.3.10永久占地:指合同具体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2.1.3.11临时占地:指合同具体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2.1.3.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项目需求,由承包人提供的满足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2.1.4 日期、检验和竣工2.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2.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2.1.4.3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包括按本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2.1.4.4具备并网条件:按照合同及图纸要求,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安装试验检验完毕,且电力质监站验收合格、电力技术监督验收合格、电力安全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即具备并网条件。2.1.4.5并网前验收: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基本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具备并网条件前由发包人组织的验收。2.1.4.6竣工日期:指双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施工、调试、整体并网完成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2.1.4.7缺陷责任期:指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双方约定所作的延长。2.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自然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1.4.9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的试验。2.1.4.10竣工验收:是指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完成240小时试运行、竣工图、水保、环保、消防、档案及单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2.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试验。2.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2.1.4.12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人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2.1.4.13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2.1.4.14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项目需求,由承包人提供的满足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2.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3.1发包人权利义务3.1.1发包人权利3.1.1.1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1.1.2发包人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发包人有权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3.1.1.3发包人有权纠正承包人或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3.1.1.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工程现场。3.1.1.5发包人有权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发包人代表无权以发包人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人签发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1.2发包人义务3.1.2.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3.1.2.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3.1.2.4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对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给予必要的协助。3.1.2.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且对支付工程款无需提供任何担保。3.1.2.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1.2.7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承包人权利义务3.2.1承包人权利3.2.1.1依照合同规定享有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3.2.1.2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资料。3.2.1.3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价款。3.2.1.4有权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3.2.1.5除非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享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管理权。3.2.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2.1必须具备承担本工程管理和承包(或总承包)所需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加盖公章。3.2.2.2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设计通过电力部门、规划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审批,并负担审批和所有协调费用。3.2.2.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地方政府及居民的民事关系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3.2.2.4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负责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消防、环保、技术监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气象、建设、水利、进出省、市及县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许可手续,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2.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2.2.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2.2.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且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3.2.2.8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现场人员。3.2.2.9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2.2.10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2.2.1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3.2.2.1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3.2.2.1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其具体义务,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及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各项书面承诺文件(具体详见14.4)。(注:附件四不是目录)3.2.2.14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就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3.2.2.1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项目管理4.1监理人4.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4.1.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赋予的相应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权利义务,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本合同或发包人作出的指示。4.1.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1.2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不得将其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人员。4.1.3监理人的指示4.1.3.1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1.3.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4.2本项目相关文件4.2.1文件的提供和照管4.2.1.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内容: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填写完整的附件四、竣工图、竣工资料、设备操作维修手册。(2)初步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提交8份设计方符合规范和发包人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CAD电子版。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提交8份经承包人符合规范和发包人要求的正式设计文件及其CAD电子版。合同签订后45日内出完成稿。(4)填写完整的附件四份数和提交时间:4份,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45日内。(5 )竣工图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0日内。(6)竣工资料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0日内。(7)设备操作维护手册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提交时间:并网前10日内。4.2.1.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A.发包人需求任务书。B.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C.地勘报告。(2)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投标前现场勘察的及发包人尽可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取得相关现场障碍资料。4.2.1.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4.2.1.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4.2.2出现错误时的处理措施4.2.2.1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4.2.2.2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获得了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均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工期不予顺延,费用自理。4.3进度计划4.3.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发包人确定开工之日前14天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3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3.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3.3合同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在项目进度计划中向发包人报送。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施工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升压站、综合楼、支架基础,光伏组件安装、电缆敷设、电气设备安装、送出线路施工等。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阶段等。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发包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四个环节要对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前一审查环节提出的问题,在下一环节必须改正。以上计划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其它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拖延工期。在施工中不论何种原因使紧前工作工期拖后,必须在紧后工作施工中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赶工,使施工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工期,赶工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人鼓励承包人采用先进机具、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科学管理、精心组织、尽量使上述工期提前。4.4设计4.4.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4.4.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4.4.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3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4.4.1.3关于配合发包人运行管理的要求承包人在电站二次设计(设备自动化及保护、通讯等方面)时应考虑与发包人电站运维管理的衔接,确保电站与发包人总部基地集中控制室有效对接。在二次设备设计及采购时,该部分设计应保证有关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对发包人开放,确保该部分设备发包人可利用与总部基地集中控制室的无缝对接,保障发包人对电站的集中管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4.4.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4.8.7变更处理。4.4.3设计审查4.4.3.1设计文件审查期: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把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对已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提出实质性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4.4.4设计错误如果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中有错误、遗漏、含糊、不足、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或更正,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害和赔偿,工期不得延长。4.5承包人的人员4.5.1承包人项目经理4.5.1.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上委托的人员,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在 2016 年_3_月_1_日前到职并履行职责。4.5.1.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的,应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请假,说明原因,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书面委派与项目经理技术及管理水平相当的承包人代表代行其职责后方可离开,并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返回施工现场,每月离开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 小时。4.5.1.3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4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1.5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5.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2.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更换或请假,应按照第4.5.1款规定执行。4.5.2.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电气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说明:电气、土木是专业分类,建筑师和建造师是按执行资格分类)4.5.2.3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2.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5.2.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2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2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4.5.3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5.4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4.5.4.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5.4.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5.4.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5.4.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5.4.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5.4.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所有医疗、赔偿等善后事宜。4.6材料、工程设备管理4.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6.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4.6.1.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及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应承担的质量等所有责任。4.6.1.3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移交前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承包人在工程移交当天,将本项目所涉及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全部移交给发包人。4.6.1.4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具体要求的,详见附件二发包人要求。4.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6.2.1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内容:无。4.6.2.2针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供货设备或材料的卸车、运输、保险和场内二次运输等工作。4.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4.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4.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4.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6.5.1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6.5.2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4.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配合协调,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4.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4.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4.7.4.2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4.7.5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发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供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接口不超出红线范围。承包人承担接口以下为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产生的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4.8施工管理4.8.1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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