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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版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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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版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模版.doc

    【合同编号】XX0201 【版本编号:】【修编时间2017-01-01】更新版本号 简版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第37页共37页目 录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第4页一、工程概况第4页二、工期第4页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4页四、质量标准第5页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第6页一、承包方式说明第6页二、结算方式第6页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第9页一、双方权利与义务第9页1.发包人权利义务第9页2.承包人权利义务第10页二、工期第11页3.进度计划第11页4.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页5.暂停施工第12页6.工期延误第12页7.工程竣工第13页三、合同价款及支付第13页8.工程量确认第13页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第13页四、质量、验收与结算第14页10.工程质量第14页11.检查和返工第16页12.重新检验第16页13.结算资料提交及竣工验收第16页14.工程竣工结算第17页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17页15.安全施工与检查第17页16.安全防护第18页17.事故处理第18页六、变更第18页18.工程设计变更第18页19.其他变更第19页20.确定变更价款第19页七、违约、索赔、争议第19页21.违约第19页22.索赔第20页23.争议第21页八、其他第21页24.不可抗力第21页25.工程分包第22页26.保险第22页27.合同解除第23页28.合同生效与终止第23页29.合同份数第23页30.补充条款第23页九、合同签订第24页十、合同附件第24页XX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序号职务姓名联系电话1发包人代表2承包人代表二、工期序号工程内容XX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备注1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工期的相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4.7.条款。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合同价款暂定/固定总价包干二选一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3.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采用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不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临路修缮、临水临电安装、临时板房、拆除工程、抢工、场地平整及空气治理、清表、清淤工程)表单引入支付方式。3.2.1.【适用于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修编时间2017-01-01】3.2.1.1.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但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3.2.1.2.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组织检验合格后,双方在承包人提交2套完整竣工资料后办理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时,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同时开具保修金的发票交付发包人。 3.2.1.3.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承包人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在20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3.2.2. 【适用于不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临路修缮、临水临电安装、临时板房、拆除工程、抢工、场地平整及空气治理、清表、清淤工程)】2017-01-013.2.2.1.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但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3.2.2.2.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组织检验合格后,双方在承包人提交2套完整竣工资料后办理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同时开具保修金的发票交付发包人。3.2.2.3.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修编日期2017-01-01四、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期: 年根据具体工程内容另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施工合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本工程采用一般/简易根据实际情况二选一计税方式。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报系数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报单价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一、承包方式说明【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固定总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报建(如有)、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及设备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建安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固定总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本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网、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本合同附件中的固定总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 ,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报建(如有)、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及设备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建安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本合同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结算时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网、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本合同附件中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二、结算方式2.1.零星工程的结算方式【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干2017-01-01金额为 ,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外,本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本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包干单价,此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现场实测或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2.2.本工程不进行价差调整。2.3.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不作调整。2.4.发包人有权对清单项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减项结算时发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投标书中价格予以扣除。 2.5.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清单中未列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的(上述三类工程以下简称“此部分工程”)结算方式:2.5.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2.5.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规费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计取,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适用于简易计税工程】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为不含税材料价差【若为含税材料价格,则需换算为不含税材料价格,换算公式为: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该项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钢材税率17%、混凝土税率3%、砌体税率3%、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税率17%)】,价差计取11%增值税,规费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的规定计取,除此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2017-01-01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适用于一般计税工程】2.5.3.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的价款乘以报价系数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适用于报系数工程】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的价款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适用于报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工程】2.5.4.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并在施工前先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才可施工,作为结算依据。未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就施工的部分,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部分造价。3.本册清单:清单1:工程图纸(双方盖章后另存)清单2:工程范围示意图清单3:XX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价表/XX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2017-01-01清单4:招标答疑清单5:图纸目录【修编时间2017-01-01】适用于招标总价包干工程【适用于招标固定总价包干工程】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一、双方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权利义务1.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承包人。1.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2.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1.2.1.1.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配置1)临时施工用电配置标准:发包人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或电源接驳点,承包人如需要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则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协助。(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电接驳口)2)临时施工用水配置标准:进场后由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水源及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并在生活水源水表前加装止回阀以确保生活水源的洁净。(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水接驳口)1.2.1.2.生活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承包人按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纳水电费。若总承包单位未进场或已撤场,则由发包人项目部协调相关配合事宜,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部交纳。1.2.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1.2.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为原则,精心按规范要求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已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提出补偿的,发包人均不予考虑。1.2.4.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2.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2.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发包人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违反施工操作工艺的施工,或材料不合格的,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更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及时迅速整改完毕,并请发包人人员复查。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人复测时,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1.2.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2.承包人权利义务2.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合格的定岗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承包人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承包人无足够人员,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3.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3.1.及时组织施工,按工期要求合理配置施工设备,保证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3.2.负责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并报请发包人检验或验收才可用于工程施工,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3.施工过程中听从发包人的指挥和安排。2.3.4.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2.3.5.自行协调与周边相邻施工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否则,由此带来对本工程工期、质量的影响,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2.3.6.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所需的房屋及设施。严禁承包人施工人员使用发包人施工项目内(含本合同工程项目)成品、半成品房屋做生活、办公用房。如有发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5000元/次计),并保证其施工人员在24小时内撤出,如在该时间内人员未撤出,则违约金加倍,按10000元/日计算,直至撤出为止。2.3.7.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发包人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本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发包人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面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风险共担,承包人已充分评估此类风险,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在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定案中扣除因承包人拒绝施工而导致发包人增加的成本。2.3.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交付发包人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若由于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并满足现场实际需要而发生损坏的,承包人除了按上述约定自费修复外,承包人还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3.9.由于总承包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责任导致承包人的成品破坏的,修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补费用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承包人计算修补费用及其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责任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转付给承包人。2.3.10.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解决。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处理。2.3.1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2.3.12.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对施工工序、工期及成本的影响,服从发包人管理,相应需增加的措施及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办理签证计取。2.3.1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工期3.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安排表,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4.开工及延期开工 4.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4.1.1.本合同工期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则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4.1.2.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4.2.开工及延期开工4.2.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开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的,开工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4.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5.暂停施工5.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施工单位进场而增加的造价和费用、因承包人退场引起发包人对业主延期交楼的违约金等)的1.3倍作为违约金。5.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单位以“天”为单位)时间累计在7天内的(含7天),总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费用损失不予计取;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的,按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6.工期延误6.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6.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6.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6.1.4.不可抗力;6.1.5.未事先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连续全面停工30天以上的。6.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7.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三、合同价款及支付8.工程量确认8.1.承包人应每次向总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8.2.除另有特别说明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发包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发包人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发包人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9.1.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每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包含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13.1、13.2约定的结算资料);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当期付款,待承包人将资料提供完整并审核完毕后才支付。9.2.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应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中扣除。9.3. 【适用于简易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适用于一般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一种情况适用一般纳税人: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国税局代开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9.4.承包人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付三方材料款、垫付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款项)发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承包人不履行开票义务的,应每日按所应开发票额度0.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凡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9.4.1.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5.虚开发票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或由非承包人公司代开发票(税务局按规定代开的发票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重新开具发票,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虚开发票额度 50%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另行追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收到的发票、联系人、联系方式送交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9.6.使用民工施工的,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拖欠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代付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还,同时,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工工资4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质量、验收与结算10.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10.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本条款不适用于临路修缮、临水临电安装、临时板房、拆除工程、抢工、场地平整及空气治理、清表、清淤工程】2017-01-0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无条件执行。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2.质量保修责任10.2.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经发包人项目部确认同意)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确保维修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严重、范围大而承包人留驻维修的施工人员不足,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保证提供足够维修力量。如因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及维修人员不足而导致发包人承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10.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0.2.3.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同一部位同类型问题只允许承包人进场维修一次,承包人应做到一次性修好,并在维修后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若维修后仍然存在同一部位同类型问题的,则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按时到场验证,并由发包人直接委托第三方(工程维修专业施工队伍)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和发包人代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修编时间2017-01-01】)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到场验证未修好的质量问题,而承包人不到场验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承包人在验证时对未修好的质量问题有争议,应当在现场验证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意见,作为双方日后协商依据,同时发包人仍应按照本条约定直接委托第三方及时维修,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按照本条约定处理。如承包人未对质量维修问题提书面验证意见,视为承包人认可此前维修未能修好质量问题的事实,并按照本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承包人超过7日提出的书面验证意见,不作为双方处理质量争议的依据,按照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性质处理。10.2.4.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工程维修专业施工队伍)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而索赔、退房等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修编时间2017-01-01】)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维修费用及与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费用数额及其合理性均不提异议。并且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应负的责任,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如承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0.2.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11.检查和返工11.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承包人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1.2.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3.承包人不按施工图施工造成返工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除了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外,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重新检验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结算资料提交及竣工验收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初步验收。13.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对工程瑕疵及其他遗留问题等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意见整改。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整改的,发包人可以在通知承包人后,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花费的整改费用,在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发包人可另行追索。承包人对此不提异议。13.3.为保证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及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完成进场前已完成的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报批工作。若工程竣工资料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工程竣工结算14.1.在通过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含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尽快(最快60天内)完成初审,通过对数后,双方签字确认对数结果。结算审核完毕后,签订终审结算书,办理结算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终审结算书15天内不答复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终审结算书结算。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且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提交结算资料的,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予以结算。14.2.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总和。14.3.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造价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交完整的预(结)算书,且每页预(结)算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后,双方仅就发包人提出疑问的部分进行核对,其余工程项目及数量不再核对。14.4.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办理结算事务的来往函件(包括书面文书、电子邮件、传真等),是双方持续办理结算的证明材料。结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无结算付款义务,承包人不以已经提交结算资料为由要求发包人支付结算款,也不以结算正在进行为由主张发包人结算延误。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15.安全施工与检查15.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5.2.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5.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4.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6.安全防护16.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16.1.1.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门卫制度,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下棋、打牌等活动。 16.1.2.非作业人员、未戴工作卡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内的,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进入作业场所。16.1.3.严格执行工地办公室制定的人员进出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实行来访人员登记手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16.1.4.因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工地,致使当事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时,应由负责执行门卫制度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7.事故处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方第一时间及时、快速处理,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把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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