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网络社交平台使用管理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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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网络社交平台使用管理细则模版.docx
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网络社交平台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网络社交平台的行为,倡导依法、合规、规范的研究工作,遵守有关研究观点发布的管理,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发展部所有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其它类别人员。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社交平台是指腾讯等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包括微博、微信、易信等各种服务形式,例如: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微信群、个人注册微信号、往来、易迅等其它服务形式。第四条 研究发展部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提供、谈论和转贴的内容,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宣传政策、违反xx证券的管理规定(包括有关的研究管理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违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研究人员不得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有关xx证券的非公开信息;未经xx证券授权但是归属xx证券版权所有的信息,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版权所有的内容。第五条 网络平台并非xx证券研究发展部研究报告发布平台,研究部人员只可以在正式的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按照规定形式发布研究报告。研究部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研究观点,必须遵守xx证券及研究部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对研究部未覆盖的公司发布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研究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研究观点必须与研究员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最新报告的观点和结论相一致,如有重大观点变动须先按规定形式发布研究报告才可以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观点。第六条 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信息中,包括订阅号、微信群等,严禁研究部人员使用或变相使用内幕信息、虚假信息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信息。第七条 研究发展部不定期上网抽查研究人员注册订阅号、微信号朋友圈、研究人员自己发起并管理以讨论业务工作为主要目的的微信群的内容。合规审核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xx证券及研究发展部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拷屏留痕,并报上级领导,后续给予一定惩罚措施。第八条 合规审核工作只负责事后抽查和警示,违规所带来全部后果责任由违规人员自行承担。第二章 研究发展部订阅号、服务号第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公司或研发部名义设立带有以上名称的订阅号或帐户。第三章 研究人员个人注册帐号第十条 研究员个人在不违反上述规定情况下注册微信号、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订阅号均属个人行为,但不得有以下行为出现:1使用任何带有“xx证券”特征或者容易被联想到“xx证券”的文字或标识来注册用户名;2使用任何已被xx证券或其分支机构注册过的标志;3提供任何xx证券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联系电话;4提供、谈论、转贴任何有关xx证券管理层、同事、xx证券竞争对手以及客户的内容;5误导公众相信其提供、谈论、转贴的内容是由xx证券实际提供或授权提供,谈论、转贴任何与xx证券有关、或者与xx证券相关第三方有关的法律事务以及与影响xx证券的危机情况有关的行为;6批判、攻击其它券商或竞争对手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7出现任何与投资者分担风险或分享收益的言论。8xx证券及研究部认定的其它内容。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社交平台业务工作群、朋友圈中透漏调研计划,包括任何暗示意味强烈、能够明确显示标的公司的图片。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发起微信群属个人行为,名称不能使用任何带有“xx证券”特征或者容易被联想到“xx证券”的文字或标识,包括而不限于SC、xx等等。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