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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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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6篇).docx

    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6篇)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虎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梁,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010419710 038. 申请人:王,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xx市xx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xx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x2年8月24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何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住所: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x年xxx月x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x年xxx月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x年xxx月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XX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XX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x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项兴海(案外人)对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板 篇五 复议申请人: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女, 复议被申请人:xxx,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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