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_T 15-20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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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_T 15-20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规范.docx
ICS 03.060CCS A 114420中山市地方标准DB4420/T 15202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规范2022 - 10 - 08 发布2022 - 12 - 08 实施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发 布DB4420/T 152022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基本原则 . 25 基本要求 . 26 业务流程 . 47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 58 风险补偿 . 69 监督与改进 . 6参考文献 . 8IDB4420/T 15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中盈盛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山市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雨龙、陈嘉莹、李盈盈、叶俊文、曾鑫、梁搴、杜秋、罗宇波、张圣杰、黄立磐、柴君义、韩健、郑小兵。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IDB4420/T 15202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基本要求、业务流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及监督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公共服务相关工作。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3 术语和定义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来源:GB/T 213742008,3.1.13.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loan借款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债务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模式。3.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loan risk compensation fun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pledge financing由中央、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为补偿金融机构在对企业开展经审查确认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时产生的一定风险损失所设的专项资金。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3.4合作银行 bank partner经确定并备案,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银行。3.51DB4420/T 152022借款人 borrower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3.6扶持对象 supporting object向主管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借款人。3.7合作保险/担保机构insurance or guarantee institution partner经确定并备案,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的保险(或担保)机构。3.8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intellectual property evaluation or service institutionpartner经确定并备案,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或服务)的评估(或服务)机构。3.9主管机构 department in charge按照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规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市级主管部门。3.10资金管理人 fund manager按照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接受主管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4 基本原则4.1 产业导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符合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4.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公正处理各类主体风险补偿事项,择优扶持。4.3高效便民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4.4守法诚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各参与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在各流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5 基本要求5.1质押融资贷款2DB4420/T 1520225.1.1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知识产权可质押给银行或保险或担保等机构。5.1.2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5.2风险补偿资金5.2.1 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撬动合作机构为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10 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5.2.2 风险补偿资金应以其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支持获得高校院所及国有企业专利转让许可并进行专利许可、转让备案的非关联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5.2.3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采用单笔限额、同一企业总额控制的原则,同一企业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超过单笔限额金额的,应补充其他抵押物。5.2.4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5.3扶持对象5.3.1 企业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 年以上,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应达到 A 级、B 级或 M 级。5.3.2 企业所在行业应符合中山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企业应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重点扶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企业、中小微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企业。5.3.3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应能提供近2 年度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5.3.4 企业信誉良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应无当前逾期,近 2 年内无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5.3.5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应拥有有效的专利或注册商标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拥有发明专利 1 个(含)以上;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共 6 个(含)以上;拥有注册商标 2 个(含)以上;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1 个(含)以上。5.4资金管理人5.4.1 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应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5.4.2 应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5.4.3 应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作为合作银行实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资金,用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放和代偿支出。5.4.4 应每月向主管机构报备项目贷款情况,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贷款余额达到项目总规模的90 %时,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及合作机构通报,并与主管机构共同研究项目审批进度等工作。5.4.5 应根据合作银行申请的先后顺序,于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以截止上季度末该合作银行实际放贷额度的 10 %比例进行调整。3DB4420/T 1520225.4.6 应每季度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情况,对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剩余资金进行补充或者回拨方式进行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余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余额的 10 %。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规模为限。5.4.7 应安排专人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在每季度存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前,应向主管机构备案。处置风险补偿资金前,应报主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核准确认。5.4.8 应配合主管机构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5.4.9 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5.4.10 应根据财务审计制度等要求,每年自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专项审计等工作。5.4.11 应完成风险补偿资金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5.5合作机构5.5.1 应通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等合作机构,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5.5.2 合作银行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资格。5.5.3 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资格。5.5.4 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应获得合作银行准入或认同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业务。5.5.5 合作机构应设立服务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团队,服务效率高,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5.5.6 合作机构应由主管机构确认备案、公布。5.6合作模式5.6.1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共同确定合作模式,制订合作方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追偿等事项规定。5.6.2 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承担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分别按照 44:36:16:4比例共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分别按照 26:20:50:4比例共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照具体协议约定比例共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6 业务流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流程见图 1。4DB4420/T 152022图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流程7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7.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7.2备案入库资金管理人应根据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于 7 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扶持标准。企业满足扶持条件时,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文件。7.3贷款发放、备案7.3.1 经合作机构评估尽调和审核、合作银行审核、签订合同、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7.3.2 合作银行应于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发放贷款。5DB4420/T 1520227.3.3 合作银行应在放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资金管理人完成贷款备案。7.4申请费用补贴、贴息7.4.1 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产生了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可按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主管机构申请费用补贴。7.4.2 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贷款期满后,可按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主管机构申请贴息。7.4.3 主管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申请通过后费用补贴和贴息。8 风险补偿8.1风险补偿申请8.1.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还款的,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宜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同时应制定详细的追偿方案,并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政府或部门的其他贷款风险补偿。8.1.2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应按照 5.6.2 约定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8.2风险补偿审核8.2.1 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申请初审后提交主管机构审核。8.2.2 主管机构收到补偿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8.3风险补偿资金划转经核准确认后,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由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8.4贷款追偿8.4.1 合作机构应做好贷款追偿工作,资金管理人配合追偿。8.4.2 对事后成功追偿的风险补偿项目,追偿所得款项应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款项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先行偿还贷款本金损失,其次偿还合作银行利息罚息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9 监督与改进9.1动态调整对备案入库的合作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有不当行为的服务机构,可从备案库中移除。9.2熔断机制当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超过 5 %(含 5 %)或者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 50 %以上(含 50 %)时,相关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应暂停新增相关业务,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向主管机构报备。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6DB4420/T 1520229.3业务恢复9.3.1 当发生熔断情况时,主管机构应与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9.3.2 当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低于 3 %(含 3 %)时,可恢复项目合作;当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 3 %(不含 3 %)5 %(含 5 %)时,主管机构与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共同协商一致后,可恢复项目合作。9.3.3 当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50 %(不含 50 %)时,主管机构与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共同协商一致后,可恢复项目合作。9.3.4 项目恢复时,合作银行的贷款不良率计算公式为:D =S1S2´100%式中:D 合作银行的贷款不良率;S1项目恢复时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S2项目暂停时该合作银行的贷款余额。9.4信用监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各参与方应确保各流程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主管机构应对各参与方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通报。9.5持续改进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不断改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7DB4420/T 152022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3 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 号)4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 号)5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6 号)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358号公告)7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 号)8 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2021 年修订)(中市监2021216 号)9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中市监202190 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