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_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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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_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docx
ICS 91.020CCS P 534420中山市地方标准DB4420/T 102021城市容貌标准2021 - 11 - 25 发布2022 - 01 - 25 实施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20/T 102021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5 城市道路. 26 园林绿化. 37 建(构)筑物. 38 居住街区. 49 公共场所. 410 公共设施. 511 城市广告. 512 城市照明. 613 城市水域. 614 施工工地. 7参 考 文 献. 8IDB4420/T 10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国胜、陈钟卫、邓天奇、黄炜、王雪妙。IIDB4420/T 102021引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参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中山市实际而制定。IIIDB4420/T 102021城市容貌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一般要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居住街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广告、城市照明、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全市各镇街。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T 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 50449城市容貌标准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50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CJJ 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14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T 174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JGJ/T 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4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来源:GB 50449-2008,2.0.13.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来源:GB 50449-2008,2.0.23.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1DB4420/T 102021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包括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来源:GB 50449-2008,2.0.33.4公共场所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来源:GB 50449-2008,2.0.43.5广告设施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来源:GB 50449-2008,2.0.5,有修改3.6标识sign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来源:GB 50449-2008,2.0.5,有修改4 基本规定4.1 城市容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兼顾各相关要素的公共服务功能与景观风貌展现需求。4.2 城市容貌建设应以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为前提,体现城市特点,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色。4.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以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保持本文件规定的容貌状态。4.4 城市容貌相关要素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4.5 城市容貌应实施城市容貌管理责任制,采用积极的管理措施,控制人为因素对环境整洁、卫生等造成的影响。4.6 涉及城市容貌的临时性设施、装饰等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貌。5 城市道路5.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5.2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井盖、雨箅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5.3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5.4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合理,且保持畅通、完好。5.5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5.6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样式,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进行统筹设计。2DB4420/T 1020215.7 城市道路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5.8 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5.9 不应在城市道路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5.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5.11各类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 GB 51038 规定。标志、标线应保持干净、完整,如有污损应及时修复。5.1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应保持整洁,其范围内的阶梯、护栏、盲道等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5.13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进行加工、经营、堆放、施工、搭建等活动。5.1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15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加盖或密闭,不应污损路面。5.16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应随意占用道路。5.17共享型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共享型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应及时对损坏的共享型交通工具进行检修、维护、清理。6 园林绿化6.1 城市绿化应兼顾绿地功能性、观赏性、后期养护便利性,因地制宜,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乔灌草合理搭配,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建设形态与周边人居环境协调统一,符合 GB 50449 和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6.2 城市绿化植物品种选择应兼顾对生态、游憩、景观、安全和养护管理的影响,优先选择乡土植物,营造有中山特色与风貌的绿化景观;行道树宜选择冠大荫浓的常绿乔木,并以连接带形式种植,符合GB 50449 的相关要求。6.3 城市绿化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结合城市绿化的布局和生态景观要素因地制宜地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旱溪等多种形式,增强对雨水的滞蓄能力。6.4 各类城市绿化植物应依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定期养护,保持整洁、美观、长势良好。6.5 城市行道树应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触碰架空线,应避免损害自然外观和妨碍树木正常生长与养护的行道树装饰。6.6 古树名树应原地保留,统一管理、分别养护,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和适当的保护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6.7 城市绿地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无明显暴露垃圾及杂物悬挂、堆放,应实施分级保洁和养护,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规范处理。6.8 公园绿地宜开放设置,应对公园绿地内的活动和活动秩序进行管理,符合安全、规范和合理使用要求。7 建(构)筑物7.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 GB 50352 的相关规定,应保持当地风貌,其造型、色彩、风格、装饰与所处的人文环境和周边环境相协调。3DB4420/T 1020217.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应按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 GB/T 50357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不应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整洁。7.3 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外立面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脱落和污迹,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的要求。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7.4 建(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临街商铺不得搭建遮阳蓬等附加设施。建(构)筑物在安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保证安全,统筹规范设置,易于维护。临街建筑物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的,应对其使用状态进行监管,禁止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堆放、晾晒、悬挂、装饰、改造和封闭等行为。7.5 建(构)筑物窗户设置防盗网的,应于窗户内侧设置;建(构)筑物阳台设置防盗网的,不应超越建(构)筑物墙身及防护栏。建(构)筑物阳台不得以加装窗户等形式进行封闭或改造。7.6 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设施设备设置不应影响屋顶的美观;适宜时,可进行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不应对屋顶、外墙面等造成损害。7.7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挂晒、乱涂写、乱刻画等。外立面装饰应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环保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7.8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不同外立面材质定期清洗、修饰和翻新,玻璃、金属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 3 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类的应每 3 年清洗或粉刷一次,其他材料类的视材质情况定期保洁或粉饰,遇有明显污渍或残损、脱落的,应及时清洗、粉饰或修饰。7.9 城市雕塑和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艺术作品,应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整洁。8 居住街区8.1 城市居住街区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 GB 50180 的相关规定,注重居住与交通、景观和沿街活动的相互关联性,遵循协调、宜居、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美观、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8.2 居住街区的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法搭建、占路设摊、占绿毁绿、堆放和违规停车。8.3 人行道铺装材料和色彩应与街区环境相协调,宜采用摩擦系数大、抗污性强、透水性好的材料,铺装方法宜选用耐久性好和易于维护的方法。8.4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保持盲道的安全和畅通,符合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8.5 居住街区宜开放、通透,采用绿篱、栅栏等通透形式,不宜建实体围墙。8.6 居住街区的步行道、慢行道、健身器材及景观步道等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应有乱晾晒、堆物和垃圾堆积现象。各类导向牌、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8.7 居住街区内的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定期保洁和维护,与街区环境相协调。8.8 居住街区内的绿地应保持整洁,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8.9 居住街区内的景观水体应保持整洁、干净,无垃圾漂浮物,无污废水排入水域。8.10居住街区内不应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不应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应污染环境,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9 公共场所4DB4420/T 1020219.1 各公共场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秩序良好,设施干净完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乱堆、无乱建。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经营,保持整洁影响,不影响周围环境。9.2 公共场所无乞讨、无流浪乞讨人员露宿,无拉客拍照、占卜算命、非法表演等。9.3 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保持功能正常。9.4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地点应合理布局规划,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不应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应逐步划定共享单车固定停放点,组织专人清理违规停放车辆。9.5 公共场所举办的文化、商业、节庆、体育、宣传等活动不应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应按审批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9.6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卫生、整洁。10 公共设施10.1公共设施包括不限于:a)交通场站、交通信号装置、路灯、隔离栅栏、路牌标志;b)公共信息栏、邮政信报箱、电子显示屏;c)果皮箱、道路井盖、消火栓;d)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e)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公共视频监控设施。10.2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倒塌、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拆除、补全。10.3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统筹设计、建造,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10.4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10.5公交车站其外观应统筹布局,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10.6公交车站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站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站牌标识清晰。10.7城市建成区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10.8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10.9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5%,运转正常。11 城市广告11.1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 CJJ 149 的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不影响道路交通标识和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的有效识别。11.2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安全牢靠,应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残缺、陈旧等情况应及时拆除或更换。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位于指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11.4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5DB4420/T 10202111.5严禁设置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区域应符合 GB 50449 及 GB 55013 规定。11.6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且不宜设置过多。11.7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中型广告,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m。11.8城市建筑物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规范、协调、完整、可识别度高;建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应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 1m,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11.9沿街建筑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电子屏广告不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11.10 公交车、出租车、游船等公共交通的流动广告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保证整洁完好、色彩协调、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11.11 各类横幅、布幔、条幅、空飘物、节目标语、彩旗等广告应符合相关限制性要求。11.12 城市广告设施不应挤占公共服务标识标牌、服务告知和安全警示信息发布的合理位置,不应减弱这类信息的辨识性。11.13 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宜体现城市风貌。12 城市照明12.1城市照明应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结合相关规划丰富城市夜景、体现城市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2.2城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明暗层次,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 规定。12.3城市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整体协调,同时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12.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宜造成光污染,避免外溢光、杂散光等对行人和驾驶员造成安全出行视觉障碍,眩光限制应符合 GB 50449 的规定;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产生不利影响,必要时应先行评估。12.5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照明的空间美感。12.6照明应与周边的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应对原有景观风貌造成干扰或破坏,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规定。12.7城市照明宜进行建筑轮廓灯光布置,开展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喷泉照明、广场艺术照明等景观照明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使用动态艺术景观照明形式。12.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对灯具、灯杆、配电柜的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城市主干路、快速路遇突发性照明故障,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应于 8 小时内完成修复;如无在线监测系统,应在收到维修指令 24 小时内修复,其他路段修复时间不应超过 48 小时。12.9城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 98%。12.10 城市照明宜采用智能控制技术,实现安全、节能、高效的照明控制,宜使用智慧灯杆系统。13 城市水域6DB4420/T 10202113.1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根据水域所处位置的区位功能不同实施,符合 CJJ/T 174 相关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13.2城市水域水体应无发黑、发臭等现象,应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岸边无污水直排口,雨水口应设置标示牌。13.3城市水域的水利设施(水闸、驳岸、防护堤等)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防护堤堤面沙石砼基础平整畅通,堤身及护堤地无高秆植物,特定范围内不应垂钓或用网箱等工具从事养殖或捕捞作业,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13.4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影响船舶的航行。13.5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13.6城市水域沿岸设置的各类标志标牌应符合相关要求,保持整洁、完好,涉及安全和生态保护的标识警示应完整、齐全且醒目。13.7水源保护区、滨江绿化带及其他生态和景观敏感岸段内不应从事破坏城市容貌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性活动;岸边的护栏等构筑物不应晾晒悬挂衣物,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13.8城市公共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应定时清理码头、趸船和船舶产生的垃圾,各种废弃物应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及时分类清运,污水不应排入水域。13.9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应裸露,无飘散物下河。13.10 属于自然生态保护范围的湿地、滩涂应保持原始容貌。13.11 城市水域管理措施应有利于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14 施工工地14.1城市各类施工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栏遮挡,中心城区和镇区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其它路段施工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有条件的宜使用绿色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3m,围挡上种植绿色植物并定期管养;围墙、围栏应保持坚固、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4.2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应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刻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内侧堆放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围墙顶部。14.3施工工地现场作业应采取湿化、绿化、防尘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14.4装载施工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施工车辆应封闭运输,装车高度不应高出车厢挡板,防止滴漏洒落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应进行清洗,净身离场。14.5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运出场,不能立即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保持场地环境整洁、卫生。14.6建筑施工和拆除工地应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废水须经处理后按规范排放,并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14.7施工工地现场应做好噪音、振动和光污染控制措施。7DB4420/T 102021参 考 文 献1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五届第三十三号2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府办201547号3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2015号4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1912号5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四届第三十一号6 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3118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