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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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文件).docx
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一个XX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 一,是XX建设和发展的物质保障。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 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 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类、 图书类等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 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 账务管理等等。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合理配 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 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两级管理责任制:后勤处履行固定资产 一级管理职能的职责,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统管;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处室履 行固定资产二级管理职责,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 . 土地2 .房屋及构筑物3 .通用设备4 .专用设备5 .交通运输设备6 .电器设备7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8 .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衡器9 .文艺体育设备10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1 .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后勤处负责建立全院固定资产的总 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填写出入库单;财务处负责建立全院 固定资产的资金总账和分类账。第八条财务处与后勤处每半年对帐一次,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进行调账,从而保证总账的准确性、统一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登记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充分考虑xx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其使用价值 和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购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严 格审批,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有序进行。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全面考察市场行情,综合考虑设备的价格、 质量、性能、用途、使用效益、安装环境等因素,避免盲目购置。第十二条登记和报账程序。由处室的经手人持有经手人签字、处室领导 签字、主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的原始发票和有关资料(如合同、清单等)到后勤处办理登记手续,后勤处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照发票上的日期、发票及 清单上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等登记入固定资产账 簿中,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填写出入库单一式三联。经手人持发票、出入库 单第二联及有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履行有 关的审批手续。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继续使用失去经济价值的,严 重毁损、修复不合算及无法修复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报废。上报 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处置,未办理审批手续者,不得随意处置。第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处置工作,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手续,财务处 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XX财务处,按照有关 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一经发现, 将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第十七条为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 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 赔偿金额量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应按原价或现价赔偿:1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隐瞒 不报者。若发现有隐瞒不报、推卸责任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视情节对当事 人给予纪律处分。2 .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 严重。3 .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4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5 .将设备挪做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6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第二十条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使用处室应当尽快查明原因,写 出综合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后勤处报告,以便及时进行 处理。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立案调查。对损坏、丢 失不报者,加重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