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监理_建筑-安全文明施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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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监理_建筑-安全文明施工.pdf
制 度 信 息 表 所属: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编号:JS-AZ-15 版本号:密级:通用类 级别:二级 会签部门:建设分公司各部门 管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田华 审核人:袁宽瑶 部门负责人:袁宽瑶 分管领导:孙竑岳 总经理:罗跟东 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 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 更 新 记 录 版本 编制/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 备注 .26 修 编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二章 划分等级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以上300 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其中 5000 元(含)至 5 万元(含)为一般事故类、5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类。(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采用电话(或短信)和纸质文件形式进行逐级上报:(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在 10 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送安全质量部和各级领导,并按照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进行处置;(二)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掌握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同时逐级向领导报告,随即编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进行上报;(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1、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等。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除遵循本细则外,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类均需提请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和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三)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类和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宜提请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协助调查;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一般事故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由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组由质量委员会、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建设分公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二)一般事故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由建设分公司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质量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派人参加。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二)组织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四)提出工程处理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六)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责任单位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对于一般事故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须编制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见附件三)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上相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关证件材料。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合同条款或相关规定进行奖惩。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事故调查组的鉴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将依据建设分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本年度的各项评优资格。第十七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需贯彻到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培训、修订由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附件有:附件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流程 附件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附件三: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附件一: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流程 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分公司安质部集团公司安质部开始抢救伤员、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监理单位报告实施部门报告建设分公司安质部成立质量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类及以上报告集团公司安质部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成立质量事故调查组配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质量事故/问题分析与判定质量事故分析与判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按审批方案落实整改组织验收申请结案并报备案资料结束一般事故及以上 附件二: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故事报告表 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发生时间 施工单位 经济损失 施工负责人 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报告时间 受理单位及受理人 受理时间 附件三: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事故类别 经济损失 发生时间 结案时间 处理结果概述:附件名称 1.事故报告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4.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结果 5.工程处理结果及质量评价 6.预防类似事故发生措施 7.其它 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