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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法律行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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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法律行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 律适用探讨 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探讨 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 有关咨询题摸索 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 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并提出 该类咨询题的探究解决、和谐机制和防范教育、提升执法水平相结合的应 对措施,以达到惩处违法、教育人民、爱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 2000 年 9 月 8 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 2002 年 8 月 22 日以行政法规的形 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继开展了都市治理综合执法工作。上海市是较早开 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都市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 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 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 5 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 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 增的趋势,其激增态势令人担忧。国家的稳固和进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 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现。笔者结合上海市 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的抗法遭遇,拟对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 适用的价值评判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懂得和适用法律,对 抗法事件正确处理,既保证国家的正常治理活动,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特点(一)抗法的主体 1、抗法主体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的文化程度差不 多是文盲,法律知晓程度更无从谈起。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 遭遇的抗拒执法事件中有 90%以上的抗法主体是外来人员。就抗法人员本 身而言,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甚至不知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遍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执法人员是在排斥他们鄙视 外来人员,从心理上就有一种抗击情绪。近年来受社会腐败现象的阻碍,外来人员思想意识中总认为当地政府不是为他们考虑,处处在刁难外来人 员,因此执法人员的显现总被想象成压制势力,逆反心理强烈,矛盾激化 可想而知。2、下岗人员和女性抗法呈明显上升趋势。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淌小摊贩和 无业小商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固的弱势群体,他们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在企业 下岗后无技术又无能力,临时也找不到工作,然而又要养家糊口的社会最 底层人员。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形下易情绪兴奋,作出不理智举动。他们一 方面活跃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进展,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市容市貌、道路 安全治理、综合治理等环节带来了困难。近时期的抗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 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利用女性特 有的躯体部分阻碍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行为,如当众脱衣服、有意用女性 特有部分接触执法人员,诬赖执法人员耍流氓煽动群众抗法,或是采取耍 无赖手段如躺在执法车辆前、睡在暂扣物品上阻止执法人员执法,然而针 对对象往往是被行政强制措施暂扣或收缴的物品和执法的行为而非执法人 员人身,这些都反映了女性力量小、暴力程度相对较低的生理特点。(二)抗法的客观方面 1、抗法事态进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懂得和不同意,进而进展 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专门快就 进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集合,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进展为抢劫暂扣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 段。如 2005 年 1 月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队员钞票某在巡逻途中 发觉有人在违法设摊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赶忙上前执法,违法当事人当即 丢弃违法贩卖的音像制品逃逸,当钞票某正在清点违法物品数量进行登记 的时候,违法当事人难道纠集他人返回原地,并对钞票某进行殴打,最终 导致钞票某右手腕骨折的恶性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2、抗法的要紧方式是起哄、煽动、耍无赖、使用暴力且有明显的突发 性。通常情形下,由于城管综合执法活动仅仅涉及一人或数人的切身利益,无法形成与执法人员的对抗。为达到躲避法律制裁的个人目的,违法人员 往往在围观的人群中进行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来博取不明真 相的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正是这一缘故,抗法事件的发生就不可幸免地体 现出突发性。如 2005 年 8 月在上海市徐汇区商业中心地带的一起抗法事件,违法当事人对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进行阻拦、推搡,后又将被依 法暂扣在执法车辆上的部分物品抢走,并跳到执法车辆车顶上喊:“城管打 人了,黑猫抢东西了。”最终导致事态恶化,该路段上近百名不明真相的市 民一起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围堵执法人员长达 2 个小时之久,造成该 道路交通严峻拥堵。3、抗法行为多为临时起意。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群体 抗法的较少,大多因为执法与被执法、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对立激化而发 生。执法遭遇抗法大多是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 发生的,如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暂扣违法物品,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 为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或是不情愿同意处罚想躲避处罚,继而其就采 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临时采取了一些抗法的行为。(三)抗法对象 抗法行为的被侵害对象全部是城管基层执法人员。这一方面讲明群众在对 城管执法时存有抵触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讲明城管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 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咨询题。现行的都市治理综合执法 体系将治理与执法单一的割裂,城管执法仅仅是一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执行,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的方式又较单一,往往执法的对象是社会弱 势群体,他们容易博得人们同情,由此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懂得不支持,使得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遭遇较多的抗法行为。(四)从抗法地点和参与人员看,抗法地点多以人员流淌较多的路段 和人员集中的商业网点为主,参与人员以外来人员为主。抗法事件中,发 生在人员流淌较多或集中的地点占到抗法事件总数的 85%。外来人员地域 观念较强,在遇到同乡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因地域观念而“帮 忙”,同时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抱着一种盲目的同情心也为违法人员讲情、阻碍执法,忽视甚至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共同抗拒正常的执法活动。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五)从抗法的方式和后果看,绝大多数抗法事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 程度轻微,造成的损害和缺失不大,因而所受的处罚较轻甚至绝大部分不 作处罚。从抗法的处罚来看,只有当违法当事人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严峻躯 体损害才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绝大多数是被作 为一样纠纷处以较轻的教育。由此造成了抗法事件的日益增多,恶性程度 的持续加重。二、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要紧缘故(一)全然缘故:抗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我国通过长期的法制化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 升,对法律的懂得程度也在逐年增加。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飞速进 展的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旧相对滞后,因此当他们遭遇城管执 法时往往认为是自己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逼,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 是一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被他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 行为,继而期望通过自己的抗法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躲避法律的制裁。而一般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 同情感,盲目的关心他们躲避法律,无形中成为了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他们专门少从爱护法律的实施,爱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爱护执法人员的合 法权益和爱护正常的社会治理秩序去考虑咨询题。违法当事人即使对抗法 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然而为了个人利益又总是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 的理由。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当他们身 处围观群众之中时,就采取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挑动不明真 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为,使得他们彼此之间的一体感增加,盲从感增 强,认为有恃无恐、法不责众,存在“要抓也可不能抓我一个”的侥幸心 理来对抗执法活动。(二)直截了当缘故:抗法当事人个人利益观失衡,在产生矛盾时容 易走极端。有关于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的全然缘故,暴力抗法的直截了 当导火线一样差不多上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违法当事人作为执法相对人,其个人利益必定会受到执法活动的阻碍,对其个人利益的限制和制裁必定 导致其个人利益的缺失。在其个人利益观失衡的前提下其心理将极端矛盾,一方面想躲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缺失使其利益最大化缺失最小 化,在此情形下违法当事人就容易走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极端,采取暴力抗法,以为如此就能 够实现个人利益躲避处罚。如 2005 年 7 月在我区某医院门口发生的暴力抗 法事件中,一名外来人员为了躲避城管执法人员的处罚发生冲突,在执法 人员上前预备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该外来人员为了爱护个人经济利益,情绪失控,不仅谩骂执法人员是“强盗”,还当场用小刀将执法人员上唇割 裂,造成该执法人员轻伤。(三)激化缘故: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存在咨询 题,尚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不可否认,在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队伍中,还存在执法不文明、执法方 法不当,执法方式单一的现象。在执法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益观念失 衡的情形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个文明的执法行为,专门容易引发相对 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并激化执法相对人及旁观群众潜在的暴力抗法 思想。诚然都市治理综合执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爱护 法律的威严,实现法的各项功能,在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上体现行政执法 机关的公平、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原则。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 方式上要有所改进,专门要注意执法程序的公平,文明执法,如此才能够 减少执法中的抗法和激化事态的情形 三、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法律适用 既然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会遇到如此多的抗法事件,那么此类事件当事人 的行为必定上升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或是犯罪行为。如何正确 对此类事件定性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事件?笔者认为应当对不同的抗 法形式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然而在讨论法律适 用前笔者对进行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将作出法律上的定 性,否则无法正确探讨对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法律适用。城管执法 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按照 2002 年 8 月 22 日颁布的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打算、有步骤地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中还明确表明对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及时依 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另外 按照最咼人民检察院(2 0 0 0 年 4 月 24 日 咼检发释字2 0 0 0 2 号)司法讲明关于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 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也明确写到关于以暴 力、威逼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 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托付从事行政执法 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能够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 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一种依法执行公务的 行为而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行为,一旦抗拒执法确实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 为,其法律适用就必须从妨害公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不必再对抗法的性质 作他解。从抗法的形式来讲无非就 3 种情形,1、非暴力方法阻碍执法 2、威逼方法阻碍执法 3、暴力方法阻碍执法。笔者将就这 3 种情形分别探讨其 法律的适用。(一)非暴力抗法 非暴力抗法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未采纳暴力或威逼方法的。非暴力抗法的形式也有其多样性,但针 对的对象全部是城管执法人员暂扣的违法物品和其执法行为。表现形式上 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种:1、拒不同意处罚并辱骂执法人员,如行政相对人违 反地点性法规依法应当进行罚款,当事人会以种种理由例如不承认违法行 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处罚、谩骂执法人员等来躲避处罚 2、非暴力阻碍执 法人员行使暂扣、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抢夺暂扣物品、阻止执法人员 离开执法现场讨要被暂扣物品等,3、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4、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非暴力抗法的 法律适用笔者认为一样不应当以犯罪来认定,现在应当明确区分违法与犯 罪的界限。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一时个人利益观失衡引起的情绪失控,未造 成专门严峻后果,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能即时停止抗法行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为现在的抗法行为实际上违反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拒 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逼方法的。可见立 法机关的立法原意是抗法行为现在差不多扰乱公共秩序,但时尚不够刑事 处罚,因此不作为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犯罪进行刑罚只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然而不管此类 抗法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当罚性,公安机关都不能作为民事纠纷或是一样纠 纷进行处理、结案。然而此类抗法行为在专门情形下应当转化为犯罪来进 行认定和处理,如此类抗法行为人的抗法行为连续较长时刻同时严峻阻碍 了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仍 不听从警告连续抗法行为,现在抗法行为人的行为差不多具有了一定的社 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法当罚性,其行为这时差不多符合犯罪差不多 构成要件。因为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执法人员不能或不得不舍弃某项职 务,还表现为迫使其违抗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抗 法行为人显现如此抗法行为实际上执法人员差不多不能或不得不舍弃执法 来爱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体现和谐社会和文明执法的社会原则。(二)使用威逼方法抗法 使用威逼方法抗法是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常见形式,也是抗法行为 人自认为比较“奏效”的一种方法。使用威逼方法能够分为以下 3 类:1、以自己的生命健康为挟制进行抗法,即以自杀或自残相威逼。2、对执法人 员的生命健康进行暴力威逼,3、对执法人员家庭和亲属的安全进行暴力威 逼。现行的都市治理综合执法日常工作绝大部分的是在街面进行执法,执 法的行政相对人大部分又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违法行为从表 征上看是为了坚持生计,因此当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对他们来 讲绝对是个人利益的失衡更严峻的是在他们眼里个人利益永久高于法律和 社会秩序。当他们被作为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时 候往往表现出一种抗拒法律实施的心理,继而会做出种种猛烈的威逼方法 来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以此躲避处罚。常见的威逼方法表现形式能够 总结为 3 种:1、在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以死相挟制或是采取 自残的方式恐吓执法人员,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现在抗法行为人又往往会 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诬陷执法人员殴打当事人,煽动群众共同抗法。2、在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耍横,以暴力威逼执法人员生命健康,以此期望执法 人员向其屈服,舍弃执法。3、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或是处罚完毕前,通 过各种手段向执法人员家庭或是其亲属施加暴力威逼,以此妄图执法人员 慑于其威逼免除处罚或是舍弃执行职务。笔者认为此类方法的抗法行为差 不多不是一样违法行为,而是比较严峻的犯罪行为。如果抗法行为人仅仅 是个人行为那其就符合刑法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抗法 行为人现在还煽动群众造成群体性暴力抗法,那其就符合刑法中关于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 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在客观上只要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处的国家法律应当作广 义懂得,不仅应懂得为宪法、法律,还应包括地点性法规和地点政府规章 等。因此此类抗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差不多不能第一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而是应当第一适用刑法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 理,如果抗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或是能够免除刑罚的,现 在才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三)使用暴力方法抗法 此类抗法出现明显的严峻社会危害性,而且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法律给予他们的职责,他们的执法行为使得法的功 能得以实现,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固。以暴力抗法实际上确实是以暴力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此处的国家机关按照有关司法讲明应当作广义上的懂得,包括国家立 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执法机关等,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的都市治理执法单位在此法条前也应视为国家机关,抗法行为人一旦使用 暴力进行抗法其就触犯了刑法第 277 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在 此的法律适用毫无疑咨询是作为犯罪,适用刑法的有关条文。现在就 必须分清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抗法的,以给执法人员造成轻伤 为限度,在此限度内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超出那个限度造成执法人 员重伤、死亡的则按照牵连犯原则重罪吸取轻罪,按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有意损害致人死亡或是直截了当以有意杀人罪论处。现在如果抗法行为人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暴力,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其就应当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笔者认为以暴力手段抗法的行为具有极 其严峻的社会危害性,与当今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在处理此类抗法行为时一定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适用 法律,不能避重就轻,应当体现出国家强力部门保证法律实施的决心,以 此震慑犯罪保证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的执法人员能正常履行法律给予的职 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四、都市治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解决计策(一)探究建立都市综合治理执法中解决冲突的和谐机制。充分发挥政府 基层组织和宣传媒体的主动行动,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法制宣 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主动化解群众与都市治理执法机关的矛盾,爱护社会秩序、稳固。同时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妥善 处置执法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幸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 大普法教育力度,让更多的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从而让法制进入千家 万户,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二)开展防范教育,警示和警告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关于发生严峻 抗法事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大开展防范教 育,以案警示,使群众提升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懂得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形下,能对自己的行为 进行约束,减少抗法事件的发生。(三)持续提升执法水平,提倡弱化执法矛盾。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提升执 法能力,注重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提倡文 明执法。同时,为确保有效地提升执法质量,应当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 人员进行不间断的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其在依法执行公务时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不必要的 冲突。(四)灵活运用强制手段和处罚方法。在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 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形,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连续进行强 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复原秩序为 要紧目的,要将惩处违法、教育人民、爱护稳固三者有机结合。(五)依法正确处理抗法事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都市治理综合执 法中遭遇抗法事件后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 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在抗法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的协 助及时报警,现场尽量搜集抗法的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对该行为能准确定性。公安机关介入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录用口供并索取报案受理单,这是 完成报案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法定程序。现行城管执法机关在遭遇 暴力抗法事件后往往将抗法行为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就一走了之,不闻不 咨询,任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后也不去了解处理结果。这等于在舍弃自己 依法享有的权益,也让公安机关在处理该咨询题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上与法无据,常常是“前 脚送人,后脚放人”,如此不但不能专门好的解决抗法咨询题专门大程度上 是在纵容抗法行为。因此,都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遭遇抗法时必须严格 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讨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有关咨询题摸索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缘故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稳固三者的有机结合自从国务院继年月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连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年月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都市相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上海市徐汇区都市治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差不多有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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