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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_T 3410-2023 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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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_T 3410-2023 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docx

    ICS 65.020.40CCS P 53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34102023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2023 -03-20 发布2023-06-19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DB23/T 3410-2023目次前言 . I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基本规定 . 25 总体设计 . 36 竖向设计 . 37 道路与场地设计 . 48 种植设计 . 49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 . 610 水体设计 . 811 给水排水设计 . 812 电气设计 . 10附录 A (资料性附录)黑龙江省居住绿地常用园林植物种类表 . 12参考文献 . 13DB23/T 341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庆臣耀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鑫、阴雨夫、滕翊彤、杨 丽、孟令辉、关国锋、韩昀松、郑浩、董琪、刘国权、杨思博、罗娇赢、石开明、贺晨、张俊、胡佳勇、盛科研、张德智、周莉、崔刚、刘磊、杨大勇 、牛晨曦、路琦、蔡永生、王丽丽、杨博涵、姜东序、王仁翠、杨黆、苍俊男、张宇、邓海英、宋燕燕。IIIDB23/T 3410-2023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住绿地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场地设计;种植设计;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水体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居住绿地设计。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895.19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GB/T 16895.28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4272  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GB 55014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CJJ/T 67  风景园林制图标准CJJ 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222  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4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T 340绿化种植土壤JGJ 155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86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QX/T 231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DB23/T 902  黑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DB23/T 2220  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1DB23/T 3410-2023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住绿地  residential green space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包括集中绿地、宅旁绿地及社区服务设施绿地。3.2集中绿地  centralized green space集中设置并具有一定活动空间和设施的开放式居住绿地。3.3宅旁绿地  green space beside residential area除集中绿地以外位于住宅建筑周围的居住绿地。3.4社区服务设施绿地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ies green space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界限内的附属绿地。3.5遮阳覆盖率  shading coverage rate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广场、人行道、活动场地、停车场等特定场地的硬化地面范围内,遮阳体正投影面积总和占该场地硬化地面面积的比率(%)。3.6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在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要最短行车距离。停车视距由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和安全距离组成。3.7中水  reclaimed water生活污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3.8低影响开发  low impact development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3.9雨水控制与利用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4  基本规定4.1  居住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防护隔离、休闲活动、营造景观等功能。4.2  居住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统筹考虑与建筑群体、道路、服务配套设施的空间和功能关系。4.3  居住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 GB 50180 中 4.0.2、4.0.3 的要求,并满足所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4.4  居住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 GB 50180 中 A.0.2 的要求。且下列空间不计入居住绿地面积:地面建筑物架空层范围内绿化;垂直绿化、可移动栽植种植槽内绿化;2DB23/T 3410-2023停车泊位的嵌草地坪铺装;单独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院绿地。4.5  既有居住绿地改造后绿地面积不宜减少。4.6  新建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 70%;改建提升的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原指标。4.7  居住绿地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不应大于陆地总面积的 2%。4.8  居住绿地设计应兼顾老人、青少年、儿童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设置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4.9  居住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进行设计。并宜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墙面等开展不影响建筑功能的立体绿化建设,提高居住用地的绿量。4.10居住绿地设计不应弱化建筑消防疏散、救援及配套设施的功能。当利用居住绿地作为消防通道、回车场地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不宜采用种植地表。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应符合 GB 50016 中 7.1.8、7.2.2 的要求。4.11居住绿地设计宜采用低影响开发措施,其设计应符合 DB23/T 2220 规定的要求。4.12居住绿地设计应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宜利用太阳能、风能、雨(雪)水等绿色资源。4.13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设计应考虑建筑屋盖及外墙结构的承载功能需求。4.14居住绿地设计制图宜符合 CJJ/T 67 的有关规定。5  总体设计5.1  居住绿地的总体设计应统筹协调生态效益与绿地景观、功能流线与空间规划的相互关系,并兼顾从高层建筑俯视观赏的整体效果。5.2  居住绿地内宜形成连续的景观线路,并与周边生态资源、景观节点形成内外呼应的景观结构。5.3  居住绿地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生活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快递送达设施、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与场地、道路及绿地的结合。5.4  既有居住区改造绿地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调研居民意愿的基础上,保留重要核心绿化空间和景观构筑物,主要绿地宜在原址翻建。5.5  集中绿地设计应体现区域特色,遵循空间开放、交通便捷、场地和设施合理配置的原则,并符合 GB50180 中 4.0.7 的要求。5.6  居住绿地的种植空间、园路及活动场地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居民分布合理确定。5.7  居住绿地中的水体设计应满足生态节约、使用安全及季节变化要求,其规模和形式应根据居住绿地总体布局及自然地形、工程条件合理确定。6  竖向设计6.1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以居住区竖向规划所确定的各控制点高程为依据,顺应自然地形基本走势,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宜以微地形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利于地表径流的控制、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6.2  堆土造坡应保持土壤稳定,堆土高度应与堆置范围内的地基承载力相适应,并进行土质边坡坡率核算。土质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 GB 50330 中 14.2.1 的要求。6.3  当利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层厚度应符合 CJJ 82 中 4.1.1 的要求。填充物堆筑应确保安全稳固,对环境无毒无害。6.4  居住绿地各类地表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雪)水的收集或排放,并符合下列规定:3DB23/T 3410-2023草地的排水坡度宜大于1.0%,运动草地排水坡度宜大于0.5%;栽植地表的排水坡度宜大于0.5%;铺装场地坡度宜为0.3%3.0%,其中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机动车停车场地坡度宜为0.3%3.0%,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坡度宜为0.3%4.0%;园路设计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宜采用单向横坡,横坡坡度宜采用1.0%1.5%,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园路纵坡坡度应为0.3%4.0%。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台阶步道。6.5  居住绿地设计雨水自然调蓄地形时,应考虑冬季冻胀对建(构)筑物、设施的影响。7  道路与场地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道路与场地设计应与场地地形、建筑布局相结合,充分尊重居民行为规律,合理组织通行、观景等功能。7.1.2  道路与场地内立缘石宜做圆曲处理。7.1.3  道路与场地铺装表面应平整、耐磨,并应做防滑处理。7.1.4  道路与场地应按照 GB 55019、GB 50763 规定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7.2  园路7.2.1  园路宽度不应小于 1.2m,满足轮椅通行的园路宽度不应小于 1.5m。园路两侧绿化用地内宜预留适宜的冬季堆雪空间。7.2.2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高度宜为 0.10m0.15m,并应均匀一致。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当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7.2.3  既有居住区改造时,现状园路铺装材料质量完好、符合选材要求时,宜在改造中重复利用。7.3  活动场地7.3.1  活动场地与住宅建筑之间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住户的干扰,其位置的设置应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0m 以上。7.3.2  活动场地不应位于高压走廊范围内。7.3.3  儿童活动场地宜与老年人活动场地结合布置,且不应布置在风速偏高、背阴和偏僻的区域。7.3.4  儿童活动场地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性地面铺装,铺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儿童活动场地与车行道路间应设置绿地、隔离设施。7.3.5  老年人活动场地宜临近公共卫生间布置,场地内应避免高差。7.3.6  球类运动场地宜设置在远离住宅、道路的独立地段,四周应设置围护栏网。7.3.7  既有居住区改造宜结合使用时间段设置多功能活动空间,提高使用率。7.3.8  活活动场地的外边线不应与管线井盖相撞。8  种植设计8.1  一般规定8.1.1  居住绿地种植设计应保护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8.1.2  居住用地中可绿化用地应全部进行绿化,消除裸露土地。8.1.3  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4建(构)筑物名称距新植乔木距离距灌木距离建筑物外墙:南窗其余窗无窗5.53.02.01.51.51.5低于 2m 的围墙1.00.75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2.00.5道路路面边缘0.750.5人行道路面边缘0.750.5体育活动场地3.03.0测量水准点2.01.0地上杆柱2.0排水明沟1.00.5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市政设施名称最小间距距乔木中心距灌木中心通信电缆1.51.0给水管线1.51.0雨水管线1.51.0污水管线1.51.0电力电缆1.50.5燃气管道(低中压)1.21.0热力管线2.02.0排水盲沟1.0消防龙头1.21.2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单位为米5DB23/T 3410-2023优先选择观赏性强的乡土植物;综合考虑植物习性及生境,做到适地适树;多采用保健类及芳香类植物,不应选择有毒有刺、散发异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避免选择入侵性强的植物。8.1.4  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满足建筑通风、采光及日照的要求;注重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适当搭配常绿植物及冬季景观突出的观干、观果植物;注重植物的生长周期,形成近中远期植物景观。8.1.5  植物与市政管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 GB 51192 中 7.1.7 的要求。植物至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达到表 1 规定的要求。表1  植物至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要求单位为米8.1.6  植物至建(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符合表 2 规定的要求。表2  植物至建(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要求DB23/T 3410-20238.1.7  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 JGJ 155 规定的要求。8.1.8  居住绿化种植土壤理化性质及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 CJ/T 340 规定的要求。居住绿地内原有表层适宜种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8.1.9  既有居住区内种植密度过大已影响生长的植物群落,应进行疏枝或间移。8.2  集中绿地8.2.1  集中绿地种植设计应体现居住区特色。8.2.2  集中绿地应通过植物分隔,创造多样的公共空间。8.2.3  居民通行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不应低于 2.2m。8.2.4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8.2.5  活动场地应采用落叶乔木或庇护性景观构筑物进行夏季遮阳,遮阳覆盖率应符合 JGJ 286 中 4.2.1 的要求。8.2.6  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设计可参照 GB 51192 规定的要求。8.3  宅旁绿地8.3.1  除对采光要求较高的房间窗外,建筑物西侧宜种植高大阔叶乔木。8.3.2  建筑物周围光照较少区域,应种植耐阴植物。8.3.3  休息场地周边宜增加高大落叶乔木的配置。8.4  服务设施绿地8.4.1  人流较多、较嘈杂的服务设施与住宅之间宜设置密植乔木和灌木,形成绿化隔离带。8.4.2  居住用地内服务设施绿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其使用功能,并与相邻绿地的种植相互协调,自然衔接。8.4.3  变电箱、燃气调压站、锅炉房、垃圾转运站等存在一定危险或污染的独立设置市政公共设施,应进行适当的绿化隔离。8.4.4  配套停车场(位)宜建设为绿荫停车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树木种植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及回车半径的要求;靠近住宅的停车位周边应考虑中低层植物的搭配,避免车灯光照和尾气排放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地下车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出入口应保证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种植遮挡视线的灌木、绿篱和地被植物;选择冠大荫浓、无根蘖、无浆果及无滴脂污染的落叶乔木,避免选择速生树种;小汽车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5m,非机动车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8.5  道路绿化8.5.1  道路绿化设计应兼顾生态、防护、遮阴、景观和导向功能。8.5.2  道路绿化宜选用有地方特色的观赏植物进行集中布置,形成连续的绿化效果。8.5.3  道路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保持视线通透,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8.5.4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且不小于 4.0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 0.75m。9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9.1  一般规定6DB23/T 3410-20239.1.1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在设计风格、比例尺度、色彩选择等方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当地地域文化。9.1.2  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应方便老人、儿童使用。在正常人体活动可能触及的范围内,不应采用具有锐角或锋利边缘的材料、构造与造型。可通过设施的顶部应采取防止冰雪坠落措施。9.1.3  既有居住绿地改建时,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新。9.2  构筑物9.2.1  亭、廊、棚架的体量与尺度,应与场地相适宜,其净高不应小于 2.2m。设有吊顶时应采用防潮材料。9.2.2  围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围墙退让用地边界应符合当地城市管理规定;应达到围护、安全要求,高度为 1.8m2.2m,表面材料应方便清洗和维护;围墙的基础埋深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并符合 DB23/T 902 规定的要求;应满足承载力、刚度、稳定性要求。9.2.3  人行景观桥设计应自然简洁,与环境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阻止车辆通行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措施;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m2取值;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m2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避免设置无防护设施的人行景观桥,桥面应采取防滑材料。9.2.4  构筑物与附属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 50180 中 6.0.5 的要求。9.2.5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191 规定的要求。9.3  小品9.3.1  小品应优先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应安全环保、坚固耐用。9.3.2  座凳(椅)应结合活动场地、道路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座凳(椅)的设计应符合人体舒适度要求,座面高宜为 0.40m0.45m,座面宽宜为 0.40m0.50m,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宜为 100°110°;座凳(椅)座面、靠背及扶手宜采用防寒措施;老年人活动的主要道路宜设置座凳(椅),座凳(椅)间隔不宜超过 100m;坐憩设施旁应预留不小于 1.5m×1.5m 的轮椅停留空间。9.3.3  结合座凳设置的花坛高度宜为 0.4m0.6m;花坛应有排水措施。9.3.4  置石、假山及雕塑等小品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造型和结构设计,结构应牢固耐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9.3.5  标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标识应功能明确、清晰醒目、位置适当、风格统一;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存在安全隐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利用居住绿地作为消防应急、紧急避难等功能场地时应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9.3.6  存在安全隐患的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并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1.10m;栏杆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小于 0.11m;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 GB 50009 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9.4  其他设施9.4.1  健身器械应安全、牢固。7DB23/T 3410-20239.4.2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宜分别设置,其安全设置要求应满足 GB/T 34272 规定的要求。9.4.3  儿童游戏场内设有洁净的沙坑时,沙坑周边应有防沙粒散失的措施,沙坑内应有排水措施。9.4.4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并符合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景观环境、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9.4.5  生活垃圾容器宜选用抗冻、抗老化、防腐、阻燃材料的成品。9.4.6  音响设施可结合景观元素设计,音响放置位置应相对隐蔽,宜融入园林景观中。9.4.7  车挡应与附属道路的景观相协调。球形车挡高度宜为 0.3m0.4m,柱形车挡高不宜大于 0.7m,间距宜为 0.6m1.2m。9.4.8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遮阳、防雨雪的罩棚。9.4.9  既有居住区改造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及维修,确保设施有效。消防设施不完善的应与消防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论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增设。10  水体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  居住绿地中的水体宜采用雨(雪)水、中水及天然水体等作为水源。10.1.2  居住绿地水体宜以原土构筑池底,并宜利用水生动、植物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10.1.3居住绿地中水体设计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最高水位不应影响居住区其他功能;涉入式水体水深不应大于 0.35m,水底应做防滑处理;湿地景观水深不宜超过 1.2m;无防护设施驳岸入水2.0m范围内水深不应超过0.5m,且不应出现陡降。10.2驳岸设计10.2.1  水体驳岸宜采用生态护坡入水,入水台阶、亲水平台等应有防滑措施。10.2.2  水体驳岸基础的埋深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10.2.3  水体驳岸防护设施应符合 GB 55014 中 3.5.1 的要求。10.3人工水景设计10.3.1  水景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创造临水空间和设施,并应设置沿岸防护安全措施、警示标志。10.3.2  喷泉设计应符合 CJJ/T 222 规定的要求,喷泉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喷泉喷洒范围不应覆盖附属道路,地面应采用防滑措施,周边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10.3.3  居住绿地水体空间开放冬季冰雪活动时,主要出入口应设防滑台阶进入,活动区域内不应存在汀步、喷泉、灯架等设施。10.3.4  人工水景设计应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和实际使用频率,并减少水流声、雾气等对附近居民生活产生的影响。11  给水排水设计11.1给水11.1.1  给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市政给水管网和相应设施。11.1.2  给水设计应采用节水设备、节水技术,并应与雨水收集回用及中水回用有机结合统筹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400 规定的要求。8DB23/T 3410-202311.1.3  居住绿地设计用水量应符合 GB 50015 中 3.2 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绿化用水量;道路与活动场地用水量;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11.1.4  居住绿地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11.1.5  给水管线宜随地形敷设,管路系统高凸处及管网末端应设自动排气阀,低凹处应设泄水阀,冬季放空;给水管线的水压应满足相应的绿化及景观用水需求。11.1.6  居住绿地灌溉给水系统宜为单独系统,确需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时,在浇灌系统管网的起端应设置水表和真空破坏器。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11.1.7  绿化浇灌系统应设置快速取水阀进行灌溉和场地冲洗,宜优先采用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的自动灌溉方式,并应设置洒水栓进行人工补充浇灌。11.1.8  自动灌溉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植物类型、绿地面积大小选择适宜的浇灌方式;草坪宜采用地埋式喷头喷灌,乔木宜采用涌泉灌,灌木宜采用滴灌,花卉宜采用微喷灌。11.1.9  绿化及景观环境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中水作为绿化及景观环境用水的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T 18921及GB/T 18920规定的要求;喷泉用水及人工造雾设备用水水质应符合CJJ/T 222规定的要求。11.1.10  水景应设置补水管,宜设置自动补水装置。11.1.11  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管等防锈耐腐蚀管材,室外水景喷泉管道系统应有放空防冻措施。11.1.12  喷泉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 5min10min 的循环流量,水深应满足喷头的安装要求,并应满足水泵最小的吸水深度要求。水池的进水口、溢水口、排水坑、泵坑、过滤装置等宜设置在相对隐蔽的位置,泵坑上应加装格栅盖板,循环管道宜暗敷。11.1.13  与居民直接接触的戏水池和旱喷泉中,水泵应选用 12V 安全电压潜水泵,或将水泵设置在池外,并满足电气安全距离要求。喷头的喷水高度应避免伤人。11.1.14  景观水池应采用水池循环供水方式。11.2排水11.2.1  居住绿地雨水排放宜利用地形以自然排水为主,必要时采用管渠等排水方式,就近排入绿地周边已有的雨水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不得接入污水管网。11.2.2  设计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和各种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的计算、取值应符合 GB 50015 中 5.2、5.3 的要求。11.2.3  居住绿地雨水排放应与当地市政排水系统及上位规划保持一致,宜优先考虑通过设置屋顶绿化、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实现绿地雨水的渗透、储存与回用,以减少外排雨水量、削减外排雨水峰值流量,并确保居住区新建及改建后的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达到开发建设前的水平。11.2.4  绿地内雨水的地表径流部分应有收集措施,种植区低洼处宜采用盲沟、土沟、卵石沟、透水管(板)、水洼系统等收集;硬质场地低洼处宜采用雨水口、明沟、卵石沟等收集。11.2.5  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应设置蓄排水板和透水管等蓄排水措施。11.2.6  景观水池应有泄水和溢水的措施;泄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泄空方式,放空时间宜为 12h48h;溢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并应满足暴雨量计算要求;溢流管路宜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水池泄水口处宜设有格栅,格栅的栅条不应大于排水管管径的 1/4。11.2.7  与天然河渠相通的景观水体应在征得当地市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在水体连接处设置水位控制措施。9区域最小水平照度(lx)照度均匀度(Emin/Eav)最小半柱面照度(lx)车行道100.3人行道、自行车道50.42草地22平台53儿童活动场地104DB23/T 3410-202311.2.8  屋顶绿化排水系统方向应与建筑排水方向一致,并确保连续畅通。花池、水池应根据排水走向设置排水口。12  电气设计12.1居住绿地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220V/380V 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50m。12.2居住绿地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12.3居住绿地中公共活动的场所宜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12.4配电箱等设备的安放位置应隐蔽、安全且不应对整体景观产生影响。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12.5居住绿地中公共活动区照明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公共活动区照明标准值12.6居住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应避免产生对行人不舒适的眩光,并应避免对住户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12.7居住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可采用定时控制、光控或两者结合的方式。12.8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按照明质量、景观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综合考虑,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最低值为 60。12.9绿地中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缆,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线路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线路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12.10  居住绿地的景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或 LED 灯具,灯具造型应与环境协调。12.11  安装于居住绿地内距建筑外墙 20m 以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建筑物外墙 20m 以外的部分宜采用 TT 接地系统;电源进线处应设接地装置,室外安装的配电装置(配电箱)内应安装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SPD)。12.12  居住绿地中配电装置及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等均应与接地线(PE 线)相连接。12.13  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12.14  水池、喷泉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GB/T 16895.19 中 702.4 的要求。12.15  灯具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 GB/T 16895.28 中 714.4 的要求。12.16  夜景照明装置及景观构筑物的防雷应符合 GB 50057 规定的要求。10DB23/T 3410-202312.17  高大、孤立的古树名木的防雷应符合 QX/T 231 规定的要求。12.18  居住绿地电缆敷设要求应符合 GB 50217 规定的要求。11常绿乔木樟子松、红皮云杉、黑皮油松、青扦、白扦落叶乔木兴安落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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