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建筑建筑资料_建筑-建筑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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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建筑建筑资料_建筑-建筑制度.pdf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 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龙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 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疋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 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宜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用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列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宦,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英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泄的苴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左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划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英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英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爼义分别 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 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 分包单位汁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 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泄的英他转包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 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泄,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左,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 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 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苴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苴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 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行为。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工作第四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疋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 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 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 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 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 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 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泄的苴他挂靠行为。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 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 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苴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査、认左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 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 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 依法进行调査,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工作第四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疋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泄,责令英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对认立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 设工程质戢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廿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认泄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左,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I上违法行 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 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四)对认泄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十三条规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概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规左,责令貝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 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左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 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左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 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 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 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工作第四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疋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岀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 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岀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他人以本单位的爼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英资质等级。(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的,吊销英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立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 吊销英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英执业资 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 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泄与 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査处工作第四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疋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