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 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气象灾难防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 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 作,担当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 资质的管理工作,担当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 认定工作。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规定的第一类、其次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 库、加油加气站、液化自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 炸危急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以及各类场所和设其次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状况和 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罚则其次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申请 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赐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其次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 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权限赐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 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三 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应反映其活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其次丰九条 ffe本方法规定lW下列存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圭)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的;(三泗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人)其他违法行为。第二丰其次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 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二第三H一条 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附表:L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2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4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施的防雷工程等联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 次类、第三类防雷建4构筑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 增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拿外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 三类防雷建4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的防雷工程 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文物爱护单位和其他不行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 工必需应当由单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担当。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 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允、 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任爱护的原则。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资质。其次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需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 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需取得防雷工程资格 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 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平安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 章制度。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协 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六名以上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肯定数量的协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 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以上其次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 程,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 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低于一 百五十万元;(四)所担当的防雷工程,必需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近三母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协 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具,四名以上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肯定数量的协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 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完成 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 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低 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担当的防雷工程,必需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五)1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逅三每年年检连续合格。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 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协 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吴,三名以上 县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存定数量的协助技术人员。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 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 构提出申请。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 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第十三条满意本方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 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须要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 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 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 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 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 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 件;(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第十四条满意符合本方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 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 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须要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 料外,还须要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运用证明;(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 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 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 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供应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 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 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看法”栏内签署初审单 位看法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 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托付防雷工程 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作出认定K认定通过的,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 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托付防 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 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确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 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依据工作须 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看法。第五章监:管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备案。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 符合要求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注销 资质。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与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 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 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其次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 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持 续申请。原认定机构依据年检记录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 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持续、降低等级或注销的确定K并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持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次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 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变 更手续。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刚好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 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立、重组后 的企业资质等级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企业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工商注册地的,经原认定机构同意后,由 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取得资质的单位假如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诬 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其次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需应当依据相应资质等 级担当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和施工b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 个以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其次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须要承接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 督管理。其次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瞒、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 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