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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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docx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发包人:合同编号:监理人: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涵义: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 目。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 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 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 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 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 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 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9)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 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 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 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 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 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 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 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 作证的事实材料;(1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1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1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 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14)遇有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 处理;(1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3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1)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 监督与控制责任。(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并认真实施。(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 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 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 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 闭式管理。(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 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 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 量有问题或有违规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 门报告。(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 的产品。(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 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 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 位参加并签署意见;h)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 工程质量状况分析;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 出监理报告;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 作;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 验数据;1)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乙方的义务:(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 服务;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 行的服务。(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 奋地工作。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 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 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 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 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 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 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 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 尽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 经济合作关系。(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 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 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 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4 .甲方的权利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 的签订权;(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 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 内的专项报告;(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5 .甲方的义务(1)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 方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 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 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c)服务所需物品的运输;d)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e)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4)设备和设施:甲方应为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规 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5)甲方的职员: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 费从其职员中为乙方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乙 方处接受指示。(6)其他人员的服务:甲方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 人员服务。乙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 的行为负责。6 .职员(1)职员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 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甲方的认 可。(2)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托人)专人为其 代表,乙方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话,乙方应指定 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联络关系。(3)监理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 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 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7 .责任和保险双方之间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如果确认乙方违反了通用条款第三节3。1条,则 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甲方赔偿。(2)甲方的责任:如果确认甲方违反了他对乙方的义务的责任,则 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 条件下支付赔偿: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 数额,而不是其它;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数额;c)乙方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甲 方,设计单位,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8.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 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 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 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15.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d)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 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 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 甲方还是乙方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赔偿的限额: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 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 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 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 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2)例外: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 宜。8 .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1)合同生效: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 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 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3)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 进行更改。(4)进一步的建议:如果甲方书面要求的话,则乙方应提交变更服 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5)延误: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因故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贝IJ:a)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b)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c)此增加部分属于正常服务的延长,不视为附加的服务;(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乙方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 即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 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 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 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7)撤销、暂停或终止a)甲方的通知:甲方至少应在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 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如甲 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乙方,说明发出该 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 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甲方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 发出。b)乙方的通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至少14天 后乙方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天后,才能终 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 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 到那一部分款项时;当根据第6条或第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 已超过128日时。(8)额外的服务:当第7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7。lo 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 的服务之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乙方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 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9 .支付(1)对乙方的支付a)甲方应按合同条款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乙方支付正常的服务报 酬;b)向乙方支付另有书面协议的附加服务报酬;c)额外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2)支付的时间:给乙方的款项应按期支付。(3)支付的货币: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4)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除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 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5)独立的审计: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 录。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甲 方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乙方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 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10 . 一般规定(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2)法规的变更: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 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 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3)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涉 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转让出去。c)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 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4)版权:乙方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 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 得乙方的许可。(5)利益的冲突:除非甲方另外书面同意,乙方及其职员不应有也 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 能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通知: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款附 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 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7)出版: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 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 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甲方的批准。11 .争端的解决(1)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 害的任何赔索,应在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 应按第2条的规定,提交贵溪市人民法院仲裁。(2)仲裁: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 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除与争议有关的义务外)。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任何 形式的上诉权,撤销权。附件E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1 .项目是 工程监理。2 .本合同监理费用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见附件B。3 .甲方决定派 为本工程项目代表,乙方决定派为本工程监理代表。4 .责任的期限为合同的有效期。赔偿的限额:合同价的20%。5 .甲方不要求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保险,如乙方办理保险,甲方不承担 费用。6 .从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7 .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机组移交竣工验收完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 一周内进场工作。8 .支付的时间(按附件C执行)。9 .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10 .除国家及地方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费外,第三方对监理工 程师的收费由甲方支付。11 .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中文。(2)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a)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b)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c)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d)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e)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f)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g)本合同及附件。12 .本合同商定的报酬为闭口价,不因服务期或其他原因的变动而变 动。13 .总监理费用80%作为基本监理费,20%作为监理考核部分。14 .乙方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 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甲方分成。15 .通知甲方的地址:,传真电话号码:9乙方的地址:,传真电话号码:O16 .出版乙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甲方的 批准。1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 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2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 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 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 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 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 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四条工程(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工程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及特性: 4 .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5 .工程总工期:天,其中:(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 日算起(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日竣工(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二)工程监理1 .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 项:(1)大、中型工程项目;(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 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2 .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3 .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 计算,估算总收费元,金额大写 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 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 (不含定金)。(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 理费。(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 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 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 .工程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 .监理合同书3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4 .合同条款5 .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6 .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一)监理方义务1 .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 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 械、设备的经营活动。2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 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 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 .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 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5 .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6 .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 设备。7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8 .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9 .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 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监理方权利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 方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 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 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 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 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 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 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 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 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 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 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 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 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占八、2.3.工程规模及特4.工 程 总投资:静 态动态:5.工程总工期性(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月Ho(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 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 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 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 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1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 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2 .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 供外部条件。3 .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 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 .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6 .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 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 予以明确。7 .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 .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 的签订权。9 .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 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10 .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11 .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12 .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八条监理方责任1 .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 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 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3 .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方不承担责任。4 .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 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5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 法: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九条发包方责任1 .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 .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 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 .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 .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 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 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3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 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 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 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4 .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 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 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 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 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 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5 .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 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 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 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 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 业务。6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 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 的时间和酬金。7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 .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 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2 .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 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3 .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 为本合同终止。4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 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奖惩1 .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3)转让监理业务;(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2 .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3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o奖金在 元范围内,罚金在 元限度之内。4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 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 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5 .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 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特殊条款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 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1 .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 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 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 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2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 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3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 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 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4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 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5 .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 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 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 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6 .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 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7 .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8 .违约金(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元;(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元;(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 责任。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一)发包方:1 .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 行本合同。2 .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监理方:1 .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 行本合同。2 .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 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 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第十七条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 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