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汽车维修合同七篇.docx
有关汽车维修合同七篇汽车维修合同篇1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L车牌号2.发动机号3.颜色4.车型5. vin代码/车架号6. 行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 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 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合同编号托修方:承修方:一、车辆型号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车型底盘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送修接车日期方式 日期方式地点地点三、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四、 材 料 提 供 方 式:五、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六、 验收标准及方式:七、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八、违约 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托修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说明:1 .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3 .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4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 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 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5 .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的规定为依据。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监制:印制:汽车维修合同篇4项目编号:gc-fg060050合同编号: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米购中心负责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 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 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 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 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 他文件。1. 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 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 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 总称。1. 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 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 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 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 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 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 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 . 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gc-fg060050 )02 .适用范围2. 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fg060050 )o3.合同的组成3.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1. 1本合同条款3. 1. 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 1. 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 1. 4中标通知书3. 1. 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 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定点承诺4. 1维修范围4. 1. 1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20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 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 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4. 2维修价格4. 2. 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 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 /www. zycg. gov. cn)公示乙 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 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 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4. 3费用结算4. 3. 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 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 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 业专用发票。4.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 4. 1甲方的权利:1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 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 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 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 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 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2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 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 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 .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4. 4. 2甲方的义务1 .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 成员,并履行本合同。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 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4.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 5. 1乙方的权利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 以外的其它要求。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 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 .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4. 5. 2乙方的义务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 方及用户的利益。2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的机关汽车维修定点 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 .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 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 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 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4 .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 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 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 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5 .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 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 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5.违约责任5. 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 .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 业资格。2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 每项扣1分;(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 1分。(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 纠正,扣1分。(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5. 1. 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 约保证金。5. 1. 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 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 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5.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6. 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7. 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 媒体上公布。8. 不可抗力6. 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 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2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管理局 制定口。3 .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 工时费 元,大写:;材料费 元,大写:.4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 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 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 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造 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2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日;二级 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 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 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 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 或挂号信寄给对方。7.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 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 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 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8. 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 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7.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 000)。7. 2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7. 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9. 4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 方。8.保密条款10.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 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 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 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 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 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合同的解释9.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 的理解进行。9.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 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12.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10.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 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3. 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 续执行。11.合同的终止11. 1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 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 方可终止。11.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 2.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 2.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 2.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 2. 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 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11.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 3.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1. 3. 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4. 3. 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15. 法律适用12.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 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13.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 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 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 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 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 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 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 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 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 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15. 通知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 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 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 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5. 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 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 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张华地址:XX市XX区西安门大街22号电话:83084976传真:83084974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16. 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合同修改16. 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 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 充协议。17. 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生效17.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7. 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8.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汽车维修合同篇5合同编号:托修方:签订地点:承修方:签订时间:一年月日一、车辆型号: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车型底盘号发动机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送修接车日期方式日期方式地点地点三、 维修类别及项 目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四、 材 料 提 供 方 式五、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六、 验 收标准及方式:七、 结算方式及期 限现金 转账 银行汇款 期限八、违约责任及金额: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 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 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托修方单位名称(章):承修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挂: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说明:1 .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3 .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 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4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 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 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5 .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监制:印制:文书要点汽车维修合同是托修方委托承修方修理汽车,托修方支付维修费 用的合同。维修汽车是托修方要完成的特定工作,因此,该合同也属 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000304)。汽车维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送修汽车的型号;车辆交接期; 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的维修费用;材料的提供方式;质量保证期限; 验收标准及方式;维修费用的结算及支付方式等。特别提示汽车维修涉及到汽车运行安全等重要事项,在签订该合同时要注 意以下问题:(1)对汽车的维修项目要写清楚,有的需要经过检查才能确定的 故障,在正式签订维修合同前双方要进行检查确认,避免因维修项目 不准确而引起纠纷。(2)维修材料的提供,包括托修方提供和承修方提供两种方式。 不管是哪一方提供,都有对方要验收和确认的问题。如果未经对方确 认,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则提供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车辆交接。托修方交给承修方时,承修方要对车辆进行验收, 确定车辆损坏的项目;承修方在修好后,托修方接受车辆时也要进行 验收,确认符合维修标准时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承修方的保修责任要明确。汽车维修合同篇6合同编号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 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0甲方确 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 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公里或 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 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1 .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2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 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 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1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 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 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 有权拒付费用。2 .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 口。3 .付款期限:.第九条违约责任1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2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局制 定口。3 .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o其 中:工时费 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4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 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 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 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 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2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 证期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 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 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 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3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 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1 .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2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 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 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 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1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 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 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 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 Do 3.付款期限:。汽车维修合同篇7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 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2、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 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3、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4、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4、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第四条合同费用甲乙双方商定:按国家审计标准为定额,所做项目以另行清单为主。付款方法:由甲方验收完工后一次性结清。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 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 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 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 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其它约定1.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附则1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章):住所:通讯地址: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签约时间:汽车维修合同篇2乙方(签住所:通讯地邮编:法定代经办人:电话:合同编号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 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2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局制定3 .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 工时费 元,大写:;材料费 元,大写:.4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 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 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 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造 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2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日;二级 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 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3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 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 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 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 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 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 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 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 算票据,并附XX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XX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 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口。3.付款期限:.第九条 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 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 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 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 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 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 其它约定 1.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请求XX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住所:住所: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电话:签约时间:年 月 日汽车维修合同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