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汽车维修合同汇总九篇.docx
有关汽车维修合同汇总九篇汽车维修合同篇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 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 厂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 签订本合同如下: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 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丙方纳税,甲方不得 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 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承包 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 月起付,每月份的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5、甲、乙、丙三方应 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 配件;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3、工作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按本人当月正常时平均工资 数的120%计发工资。(三)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社会义务,或因公负 伤,发给最低生活费。(四)女工产假期内,保留职务,计算连续工龄。(五)在非因公病假中,三天以内,工资、津贴发90%,三天以 上,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工资、津贴发70%。一个月以上,取消当月 浮动工资及当月所有津贴。三个月以上、半年之内,保留职务。半年 以上者,给予辞退。(七)因甲方过失造成停工待工的,甲方应发乙方基本工资和应 发津贴。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的,甲方不发上述工资、津贴,并对停 工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给予适当赔偿。第五条劳动(工作)条件:(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二)乙方对甲方违章违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 害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第六条培训(一)凡新上岗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培 训考核合格合方能正式上岗。(二)公司员工均需接受公司统一安排的专门的业务、技术培训I,以确保员工工作能力的适应性。(三)员工参加专门培训的培训费,由公司统一支付。但员工必 须严格遵守员工培训合同书所要求服务年限。凡未到服务年限离开公 司的员工,应偿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并按培训合同规定赔偿公司的 损失。汽车维修合同篇5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岗位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汽车修理厂从事工作。二、合同期限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三、工作时间(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 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 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 受上款规定限制。四、工资(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工资制: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 发放业务考核工资。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 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XX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工资照发。(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XX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 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 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聘方接XX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 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 规定处理。(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七、工作纪律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 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 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六)爱护聘方的财产。(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 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 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 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 字后生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 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 聘用合同: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 同:1、在试用期内的;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3、受聘人死亡。(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 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 行终止。九、违约责任(一)聘方的法律责任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 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 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 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1%补偿员工。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 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 规定赔偿受聘方。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 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 偿金。(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 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 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 面授权代签无效。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 月 日汽车维修合同篇6甲方:乙方:岳阳风尚汽车服务中心甲方共有小车台,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台小车委 托给乙方修理,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为岳阳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车辆定点维 修单位。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车辆年检 和 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第三条维修车辆送修和移交手续乙方凭甲方车管领导安排,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乙方维修车辆结 束后,须提供打印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第四条 维修时间:汽车小修,一,二级保养做到24小时出厂, 发动机三级保养48小时出厂;发动机大修4天出厂;汽车全车大修 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300元。第五条 维修服务: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含节假日),车辆随到 随修,乙方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市内免收施救费用。第六条质量保证:本厂对车辆维修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 包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标准执行。 汽车大修车辆保修5万公里或壹年,发动机三级保养保修壹万公里, 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 先维修甲方修的车辆。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 有 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优先为甲方的 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 三方;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 当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乙方保证所有配件 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 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 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 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 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 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 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10、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 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H、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 产生变更效力;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 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 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 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16、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 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 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担全部 责任;17、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 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8、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车配件;第九条 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 每次维修的结算单。第十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盖章签字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汽车维修合同篇7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 .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 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 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 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 “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 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4) “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 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2 .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 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3 .送修手续1.1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 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 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 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1.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 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1.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 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 更换。4 .维修费用4.1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 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 见附件报价表。(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 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 出。5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5.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 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 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 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5.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 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 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 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5.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 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5.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 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 清单”中的内容。6 .结算方式6.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6 . 3付款。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 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 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7 .质量保证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 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 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 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7 .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 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 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 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 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 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 索赔。8 .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 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 由乙方承担。9 .索赔9.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9.2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 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 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 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 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 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 行赔偿。9.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 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 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 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 决索赔事宜。10 乙方交货延误10.1 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 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10.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 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 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 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11 .误期赔偿11.1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 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除合同第11条规 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 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 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 履约保证金。12 .不可抗力12.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 止合同的责任。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 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 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 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 以上的,甲方、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 .税费13.1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14 .履约保证金14.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 补偿。14.2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5 .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6 .违约终止合同16.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 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 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 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的;(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15.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 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 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16.乙方服务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16 . 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 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 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 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17 .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18 .合同生效及其他18.1 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8.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 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5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 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时间:汽车维修合同篇8项目编号:合同编号:甲方:负责人: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 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 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I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 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II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 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 文件。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 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 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 总称。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 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19、各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 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计算。20、本合同自 年 月日至 年一月日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甲、乙、丙三方 各执一份。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 拒因素发生,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如无故终止合同 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汽车维修合同篇2甲方:乙方: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 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 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 订本合同如下: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 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 涉其正常经营活动。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 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 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 标文件(gc-fg060050 )o2 .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fg060050 )o3 .合同的组成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1. 1本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 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 1. 4中标通知书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 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定点承诺4. 1维修范围4. 1. 1甲方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 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 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4. 2维修价格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 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 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 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 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 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4.3费用结算4. 3. 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 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 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 专用发票。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 购合同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 4. 1甲方的权利:L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 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 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 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 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 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2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 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 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 .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4 .4.2甲方的义务1 .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 员,并履行本合同。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 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3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 . 5. 1乙方的权利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 以外的其它要求。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 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 .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4 .5.2乙方的义务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 及用户的利益。2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 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 .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 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 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 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 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4 .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 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 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 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5 .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 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 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6 .违约责任6.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 .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2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 每项扣1分;(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 1分。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 同(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 纠正,扣1分。(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 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 保证金。5. 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 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 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 . 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 体上公布。6 .不可抗力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 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 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 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 寄给对方。6.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 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 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 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 .履约保证金7.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 000)。7. 2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7.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7.4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 方。8 .保密条款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 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 .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 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 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共5页,当前第3页12345中央国家机关汽车 维修定点采购合同9 .合同的解释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 的理解进行。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 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 .争议的解决10.1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 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