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转让合同集合10篇.docx
有关转让合同集合10篇转让合同篇1店面转让协议书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省 县 街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 务。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 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 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 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 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 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 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 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 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 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 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 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 效的、完整的债权。1 .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 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 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 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 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 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 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2 .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 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 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 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 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 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 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3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 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 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 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 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 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 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 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 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 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 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 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 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 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 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 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 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 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 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 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 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 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 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 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 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 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 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 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 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通知的主体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 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 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 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 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 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 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 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二)通知的撤销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 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 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 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 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 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 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 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 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 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 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 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 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2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年。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社XX年。5谢怀杖: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北京:法 律出版社,1987年。6谢怀秋: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 社,1999年。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 年。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年。转让合同篇5转让方:(下称甲方)购买方:(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此协议。旧注塑机的生产日期: 产地,计 台。旧塑机的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并共 同遵守该设备转让合同,具体条款如下:1、该合同货物为旧注塑机拾壹台,包括干燥机、上料机、机内 液压油等按现有使用标准为准,计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 乙方。2、签订合同后,乙方在验收全套设备无任何异议后,乙方付给 甲方定金万元,剩余货款万元,在提货装车当日一次性付清设备全 款,拉几台付几台的款。3、在乙方将设备未拉出甲方所在地前的一切产权纠纷由甲方承 担,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超过此地由乙方承担,拆装设备由 乙方承担。限乙方在20日内拉走设备。4、签订合同后在执行期间如乙方违约并赔偿对方总货款10%的 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双倍反还乙方的定金,并赔偿对方总货款20% 的违约金。5、该设备为旧注塑机,所以甲方提供收款收据,甲方必须提供 设备清单一份(作为设备转让的附件)及机器说明资料一份。6、在转让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日期:日期:转让合同篇6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省 县 街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 务。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 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 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 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 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日期:转让合同篇7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一辆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价款元(大写人民币:),车辆与价 款均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交付;具体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租赁、盗抢、套牌、车辆。2、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 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 分了解。3、甲方明确说明此车辆不能过户,但该车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 之日起完全归乙方。4、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因该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经 济纠纷等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人员伤亡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 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乙方:日期:转让合同篇8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 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房位于 市 区(县)街 号门面房,该门面房面积共 平方米。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 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 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二、租赁期限、用途1、租赁期共 年,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转让合同篇2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关联方(以下简称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林木所 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 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转让前提1、甲方对所转让的林权有法定的处分权。2、甲方承诺,承担对于此次林权有偿转让的收益分配、日后争 议、利益纠纷等责任,且甲方家族对于收益分配、利益争议等,于乙 方无任何责任。3、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已经村委会同意。4、甲方所持有的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账务,所属权无争议。二、转让山林的基本情况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 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门面房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整)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发票。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 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五、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 %的违约金。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 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 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 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 甲方的水电管理办法处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 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 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 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 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 自然终止。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 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 需续租,须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 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 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 失。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租 给乙方。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十五、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其他约定事项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传真:传真: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房产证号: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 月曰 签约日期:年 月曰签约地点:签约地点:转让合同篇9土让字第号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地名、坐落、四 至、土地用途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 产经营。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 止。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 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 支付的时间为。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 实物为(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 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 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 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谿权。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 务。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 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8、其他约定。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 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十、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甲方:(签 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住址:签约日期:年 月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转让合同篇10转让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甲方在榕江县乐里乡乐里村12组,购买山林一片,石昌兵、石 伟等户,面积350亩,自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经 双方协商,有关事项,特拟订如下协议条款:一、山林四底界,按原先甲方与乐里村所签的合同规定的四底界 为准。二、双方议定该片山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 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应有的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一次性付清,付款时必 须要有甲方的领条。三、甲方保证该山林在合同期内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在本协议 规定内出现纠纷等问题造成乙方不正常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甲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的购山林款。四、该山林转让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20xx年3月3日止,乙方 必须将木材砍伐完毕,如有延误罚款伍拾万元。五、涉及该山林原来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六、该山林自转让之日起,合同规定该山范围内的一切杉松木,均归乙方所有,(包括合同内的土地使用权)。七、甲方保证乙方通行(包括拉木材车辆通行)不受任何阻拦。 但公路桥梁修整和公路跨方由乙方承担。八、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山林的林权证书,先 林合同以及其它与此山林有关的所有证件等;都交归乙方。九、违约规定: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毁约, 罚违约方伍拾万元给守约方。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转让山林位于:林权证号:林权面积:林权性质:林权四至:南至:西至:北至:东至:三、各方确认1、变更后该山林林权所有者为乙方,其林地的占有、使用、经 营、收益、处分权归乙方所有。2、丙方认同此次转让。四、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1、本次转让林权总价格为人民币万元。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3、本次转让林权整由甲方过户给乙方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转 让费。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4、本次转让林权的过户程序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5、本次转让林权由昆明公证处现场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其他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本次林权转让宗地上的任何苗木保持原样,不可移动。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涉及到其他农户的道路问题,由乙方提出 道路的改动路线,由甲方负责与关联农户确认,改线道路修建由甲方 负责。六、本协议附件1、本次转让的公证书。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四至关联农户确认字据。3、本次林权转让所关联农户道路改线的农户确认字据。七、其它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县林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日期:转让合同篇3鱼塘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属的在坡尾公路旁的两块鱼塘和鱼塘旁边甲方所 属的水田的小部分(从鱼塘外边起2. 5米的水田面积,今后可能用作 楼梯用地),共以28800 (贰万捌仟捌百)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 方支付甲方该鱼塘及小部分水田面积的转让费后,该鱼塘及小部分水 田的使用权归乙方永久所有。二、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鱼塘及部分水田面积的转让费共贰万捌 仟捌百元人民币给甲方后,甲方将该鱼塘和该小部分水田面积的使用 权永久转归乙方所有。三、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方、 乙方各执壹份。四、附加条款:今后甲方及其亲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发出该鱼塘 及该小部分水田面积的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出该鱼塘及该小 部分水田面积使用权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转 让人(甲方):接管人(乙方):证明人:年 月日转让合同篇4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 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 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 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 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 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 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 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 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 (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 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 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 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 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1 .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 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 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 .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 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 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 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3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 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 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 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 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4 .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 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 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 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 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 选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 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 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一)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 分析如下。1 .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 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 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 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 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 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 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 得转让。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 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 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 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 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 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 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 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 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 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 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 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 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 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 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 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 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 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 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 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 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 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 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 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 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