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武汉机动车年度检验.docx

    • 资源ID:95845160       资源大小:20.53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武汉机动车年度检验.docx

    武汉机动车年度检验交警提醒,车主在年检前,请先登录本站,查询车辆是否有“电子警察”违法记录。并请准备好行车证、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车主身份复印件或公章、车架号拓印膜等资料,并按以下流程进行验车:民警验车(领取表格)缴费(100元)上线检测(部分车辆需进行环保检测)领取检验报告单签章(出租车、9座以上客车、货车请到辖区交通大队预检、签章)。交警还提醒,车主尽量选择在每月上半月前往检测站检车,避免下半月检车时排长队的现象发生。具体步骤准备资料:1、行驶证;2、交通强制保险单(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3、车主身份证或者车主驾照复印件;4、购买桥票的相关证明;5自己拓好车架号注意事项:1.车辆无违章(也可以先上线后处理电子眼只要上线之后3个月之内都能打证)2.保持良好车况(直接影响审车的结果是否合格)3.外观尽量与行驶证照片一致流程:1、首先把车子开到你要年审检测站,车子排好队,首先是托号(就是你的车架号)一般站里都有专门的人提供托号收费5到10元不等。拓完号之后,会有一张外检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拓的号胶粘在上面。2、验车。会有专门的验车民警来检验你的车架号与拓的号是否一致以及一些必要的外检环节,检查完成合格后,他会收你的行车证和保险,然后给你一张外检合格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一张车辆年审的申请表(此表是自己填写的,填:车牌号、申请打钩、车主姓名、行车证上地址、联系方式、签名、日期)。3、缴费登录。此时你手上应该7份东西,(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拓号的单子、jc外检的合格单子、车辆年审的申请单子、交强险的副本、购买桥票的证明)。然后去缴费窗口缴费。上线费100元,万一车子不合格,复检是不需要多收一分钱的,超过6年或者6年的车要环保的也是免费的,缴费之后有发票。拿到发票和以上7样东西.等到你车子到上线口子的时候,把这8样东西全部交到登录窗口,登录就行了。你就可以直接下车把车子交给牵车的师傅上线自己去线下接车了。4、领取车辆检测报告单。车子下线之后,去取表窗口领取你的车辆检测报告单。单子上如果是o表示你的车辆合格,如果是x表示不合格,需要复检。(复检需要把车子调节好之后找站长签字重新上线,只到合格为止),然后把车子牵出克。5、最后一步,打证签章。再到打证窗口,把你手上先的8样东西,再加一个车辆检测的报告单(需要环保的车子还要环保检测的合格报告单),这些东西一把连丢到打证窗口。打证的工作人员会在你行车证的副件上盖章,然后给你一个今年车辆年审合格的粘胶,有这2个东西就大功告成了。第二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4、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5、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6、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所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7、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8、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基准质量。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10、过量空气系数()。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应在1.00±0.03范围内。11、稳态工况法asm5025/asm2540asm5025: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到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5025工况结束。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判定为asm5025工况合格,继续进行asm2540检测;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asm2540。车辆从25km/h直接加速至40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40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2540工况结束。12、最大轮边功率(maxhp)。在底盘测功机上车辆运转时功率期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的最大值。13、加载减速(lugdown)。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over-driverange)下进行测量。14、环保5条检测线,1-4号线只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只有5号线既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同时也能对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及自由加速法检测。汽油车可在1-5号线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1、3、5号线双怠速法采用缸线夹采集发动机转速,2、4号线则采用点烟器来采集。如遇到适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尽量到2号和4号线检测)。15、环保检测标志的获取方式汽油车的稳态工况法及柴油车的加载减速法。在检测合格后,只需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如果检测不合格,则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不合格检测报告单,配合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汽油车的双怠速法及柴油车的自由加速法。在检测结束后,不论是否合格均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检测报告单。合格车辆凭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凭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在安检线上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柴油车、适合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用滤纸法检测的柴油车、全时四驱汽油车及防滑系统断不开的汽油车、大于3500kg的汽油车)由引车员注意在安检线上的环保检测是否合格,合格车辆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则在安检线上进行复检,直到复检合格。16、车辆检测前要做好以下检查准备工作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查看车辆出厂日期、发动机功率);胎压是否按规定充足气压,轮胎表面不准夹带任何杂物;排气系统是否完好;水箱仪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更换机油三滤;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并按汽车生产厂家要求燃料标号进行加注;清洗化油器、调整好混合比、检查火花塞、点火时间是否正常;清洗节气门、喷油嘴;检测供电、供油、三元催化系统是否正常;上线前车辆要预热5分钟以上。第三篇:机动车检验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州车辆管理所:自我站从2012年6月19日实施远程监控检车以来,我站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机动车检车业务知识,研究探讨在检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检测过程中遇到有疑问时,及时请教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对机动车安全进行检测,并不择不扣的按上级公安部门关于对机动车的查验规程进行查验。对于通报中涉及的违规问题坚决杜绝发生,请上级部门对我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使我站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三穗县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12-11第四篇:武汉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者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息系统。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一)有碍机动车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路段;(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四)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五)消防栓30米范围内;(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经营者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安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停放;(三)利用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四)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第二十九条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道路、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道路临时停车经营的,按照非法占道经营的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安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篇:检验、查验机动车相关标准关于“检验、查验机动车标准和规范中介行为”的几点说明和建议一、机动车检验、查验项目说明(一)重点查验项目及查验尺度把握:1.重点确认车辆进行的唯一性查看,即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2.对车辆安全行驶有影响的几个外观项目重点查看,比如:大灯、雨刮器、防雾灯、倒车灯、刹车灯等。3.对改装排气管、车辆大包围,车身改色,大幅张贴广告纸的一律不予上线检测。4.对标准尚未指明的情况下,在确保对车辆安全行驶无影响的情况,给予上线检测。(二)机动车非登记项目且标准gb7258无相应标准的如何确定:1.漆面:若车辆漆面完全出现大幅度腐烂,对车身颜色都不无法确认的情况,不给予通过。2.保险杠:若车辆保险杠严重破损、变形、松垮脱落、影响行驶安全的不给予通过。3.货车侧后防护装置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不予上线检测:(1)凡是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车身反光标识的;(2)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车身反光标识的,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1(3)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4)车身反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标有3c认证标志。二、规范中介行为和打击非法中介的建议1.规范中介管理。(1)给合法注册的中介服务公司的代办员,核发“代办员证”,作为进出车管所业务大厅和在窗口代办业务的有效凭证。(2)核发代办员证前应审核申请人的简历,并进行车管业务考试,经严格审核方可发放代办员证。(3)设立值日警官,通过对非法中介人员的辨认,严禁非法中介取号办理车管业务。2.规范合法车管业务机构,满足群众车管业务代理要求,挤占非法代理空间,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非法中介扰民营造打击非法中介的良好宣传氛围。(1)在车管所办证场所、检测站醒目位置摆设打击非法中介警示牌板,悬挂打击非法中介的宣传标语;(2)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车辆办牌办证的业务知识,让市民多掌握相关知识,少受或不受非法中介的蒙蔽。23.加强车管工作人员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1)对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律调离车管所,并依照条令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者,一律取消上岗资格,依照条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事项

    本文(武汉机动车年度检验.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