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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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鼓励设计、施工、制 造企业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的质 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等法律、法规 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 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 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细则。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采用全过程咨询的政府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内容明确、技术 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支 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 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为由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资料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管理,分包单位资料纳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料管理体系。 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 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责 任主体,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监管。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时,应当提交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签订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可以提交当前办理施工许可范围 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所需的图纸审查条件。第三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落实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监管、 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各类工程技术管理、报验、备案等 相关表格,相应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等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第三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 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责任 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监管 范围,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法定授权书、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信息。第三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 包合同相关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 况进行督查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及他 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 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参照 执行。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第四条 支持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联 合经营、相互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培育壮大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实力。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范围 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完成项 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并将方 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文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 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 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等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采购或者工程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 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邀 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以财政部门审核 通过的投标限价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 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 发包工作。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 的内容及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质量、安全、 造价、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 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及其调 整、分包要求、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 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等;(四)投标文件格式;(五)绿色建筑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筑信息 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七)评标办法和标准;(A)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九)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工程总承包合 同主要条款。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由招标人通过常德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招标 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可采用合格制或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 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 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活动完成后,评标 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 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 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宜采用总价合同 形式。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 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工 程结算造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价格。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应 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 理,在招标文件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公平、合理地约定风险 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 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风险;(二)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调整的风险;(三)主要设备、工程材料价格、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 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四)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的风险;(五)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造成的损失和 处置费风险(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 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六)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风险。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 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资质范围工程业绩或者工程总承 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投标。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 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 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 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 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 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 本细则规定条件任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 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 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 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 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 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 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 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服务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 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 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 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服务分包时, 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暂估 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 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方式由建 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九条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约定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实施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实施的,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 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 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 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均认定为该方联合体将所承包的工程、 服务转包。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资质、资格及能力的建设单位,可 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机构管理。第三方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施 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但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 的规定。鼓励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 程项目管理。第三方项目管理机构及全过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 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 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货物采购、施工质量、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环境保护等事 项负总责;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 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服务所负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 机构,任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明确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 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 施工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 程项目上任职。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与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为同一人,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 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 得调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应经发包单位同意并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前,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录入 湖南省项目信息监管平台锁定,人员变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应按规定进行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根据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或分部位、 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 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等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手续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 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项 目经理部。现场施工管理由施工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项目经 理应接受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领导。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有 资格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 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参加。工 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工程 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设计、施工等方面内容,由 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第二十七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 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