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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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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docx

    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完善 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20) 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和湖南省低收入 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等有关 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 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 及救助帮扶工作,并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 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 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工作。适当比例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 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给予临时救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 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第二十七条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直接享受相应的医 疗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 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 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并举方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给 予租金减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农村危 房改造,鼓励按规定采取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置换或长期租赁、 闲置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第二十九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符合学生资助条 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 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第三十条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家庭中有 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 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 助其积极就业。第三十一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 家庭,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 其他救助帮扶。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 帮扶,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 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帮扶。有条件的 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 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 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 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 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 活保障边缘家庭,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康复 救助服务。第三十三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 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 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 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 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 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第六章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 定。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 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 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 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 实施的救助帮扶。第三十六条 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档案分 级管理制度。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来源 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 用。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低收入家 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县级民政部 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 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 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第三十八条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 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服务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 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 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条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 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 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 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依托12345政 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业务咨询、求助、举报、投诉和意见 建议,按要求办结、落实和反馈,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联合相 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相关部门 备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 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未经低收入审核确认程序不得将困难家 庭或人员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第四条 县级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 医疗俣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 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各级社会救助相关 部门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 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第五条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人员家庭。(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 相关规定的家庭。(四)其他低收入家庭。指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 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在核算评估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 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 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 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 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第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 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 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 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 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 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 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和救助帮扶政策。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 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 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 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 34号)的规定执行。申请人 家庭财产状况需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 财产核算评估相关规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认定程序。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 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 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 证或在本市持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与本市户籍居民为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且在其户籍地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 围的,可以与共同生活的本市户籍居民一并提出申请。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相关县级民政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 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 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 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 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 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机构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 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自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5个工作 日内反馈。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 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 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 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 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 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 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不予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 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其中在村(居)民委员 会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无关信息。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19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3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 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 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 查情况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居)民 委员会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 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 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 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第四章 动态监测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 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 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第二十二条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 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 发严重困难户及当地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第二十三条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 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 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 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 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 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 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 件的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 助等救助保障范围。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 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 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 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 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第五章救助帮扶第二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 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 收入家庭类型给予相应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协助低收入家庭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县级相关部门应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低收入家庭给予救助帮扶。第二十六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 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 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 生活保障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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