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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预防职务犯罪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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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预防职务犯罪制度.docx

    省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二)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三)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一)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四)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介绍工程;(五)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控告或者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对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和举报人。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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