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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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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4篇】.docx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篇一 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 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 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 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 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 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 关系及其处理。 关键词 合同法 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 04-267-02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 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 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 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 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 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 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篇二 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3.术语及解释 3.1经济合同: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保证合同、采购合同、外协加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培训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技术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 3.2合同相对方:是指本公司以外的合同缔约方。 3.3书面形式:是指正式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公文信件、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方式加以固定的形式。 3.4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3.5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4.职责 4.1公司董事长拥有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权、签订权、审核权、批准权、终审权及审查权,有权确立总经理、主管副总、部长(助理)、科长及其他负责人的合同审批权限,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2公司经营部、生产部、技术部、办公室、生产部技改科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4.2.1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洽谈; 4.2.2会同法务人员拟订合同文本; 4.2.3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会签、报请审批、用章; 4.2.4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汇总、报告、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法务人员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及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 4.2.5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 4.3法务人员附签,合同在交有权负责人审核、审批前可由法务人员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 5.合同的审批、签署权限 除船舶建造类合同外,其他所有合同盖章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第三联由盖章部门留存。 5.1船舶建造类合同 5.1.1机动船建造合同 a) 机动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 b) 与机动船建造合同有关的且单船金额不超过100万美金的合同(协议),如合同备忘录、佣金协议、代理协议等,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签署。 5.1.2驳船建造合同 a) 单船金额200万美金以上的驳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 b) 单船金额不超过200万美金的驳船建造合同,由经营副总签署。 5.2其他类合同详见合同审批权限表 5.3合同价格的审查和监控 5.3.1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成本预控科有权随时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查、监控; 5.3.2每月8日至10日,各部门负责编制合同签订情况月报表,呈报董事长及总经理审阅。 6、合同审批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合同评审过程中合同审批人、签署人出差、出国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的情形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6.1处理原则 6.1.1 特别程序下,合同的审批遵循提升一级审批原则处理,合同的签署遵循降低一级签署的原则处理。 6.1.2公司董事长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时,应书面授权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6.2事后补正 应急措施的适用情形消除后,具体行使合同签署权、审批权的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汇报特别程序下事务处理经过,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注明事由后补签合同评审表,并将补签的情况书面告知财务科及盖章部门。 7.合同的主体 7.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科室、机构、分公司及任何个人等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7.2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7.3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董事长同意。 8.合同的形式 8.1订立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8.2如合同约定传真件有效,则可以通过传真缔结合同,但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留存原件。 8.3如需采用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须征得公司董事长书面同意,其后应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 9.合同的内容 9.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印章应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本公司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盖有缔约双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本公司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特殊情况下,可由董事长做出书面付款批示。 9.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例如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9.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标的物数量明确约定,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通知发货等)。 9.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产品须提供船检证书的,应符合相应船级社规范。 9.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9.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采购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厂区内指定的任意地点或本公司所在地范围内指定的任意地点。 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9.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合同相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征得董事长的书面同意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9.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9.10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9.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9.12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除特殊情形外,一般选择向于本公司有利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选择仲裁,则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10.合同专用章 10.1本公司设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1)各壹枚。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委托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 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 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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