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集体合同范文锦集六篇.docx
有关集体合同范文锦集六篇集体合同篇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一是根据劳动法、工会 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 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合同。第一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 核目标。第二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 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 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第三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 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 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 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O 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市县(市、区)签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留存。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手机):电话(手机):年月日 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 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 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 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 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二、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三、设计、施工、竣工3.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 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3. 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起计。3. 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 设。3. 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3. 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 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四、建筑维修活动4. 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 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 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o(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 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 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 费用。4. 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4.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 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 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五、监督检查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 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说明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 条件及附图。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 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集体合同篇3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 核目标。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 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 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 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 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 边天作用。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 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 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 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 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 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 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 富余人员。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 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 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 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 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 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 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 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 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 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 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 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 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 42天产假。(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 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 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 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 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 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 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 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 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 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 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九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 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 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为女职工放假半天。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 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 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 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日集体合同篇4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 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 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 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 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 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 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总之,应对集体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 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 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 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集体合同效力的问题,防止 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 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集体合同篇5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员工人数: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 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联系电话:乙方(企业)人 企业性质:协商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协商代表人数:法定代表人 姓名: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 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 议。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 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维护教育声誉。第六条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七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 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 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第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 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九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 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条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 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 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 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 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 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 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 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 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 资。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 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 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o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 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o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H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 关事宜:(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o第二十 二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 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一)乙方事先提出加 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 工协商;(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 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 他假期:。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 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行。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 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责任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 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 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第三十三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 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 门报告。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 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 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 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 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 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 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 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 工作岗位。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 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存档。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集体合同篇6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注册类型:职工人数:使用文本须知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 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通过。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 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 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 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 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 报送。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 职工公布。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 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 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 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甲方:乙方: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 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甲方采取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第三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 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 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 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五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 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 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 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第七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 行协商。经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第八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 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 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 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2、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3、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津贴名称发放标准补贴名称发放标准第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 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 济费。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 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十三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 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 资。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在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六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 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 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 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 子女满十四周岁止。(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 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 假。(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 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 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 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 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 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 在日内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 年休假办法是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 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 规程。第十九条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 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次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 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 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第五章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 特殊保护。第二十四条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 标准。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 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 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 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 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 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 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 生保健费。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 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 则。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九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第三十一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 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 技能培训。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 额的%,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第三十三条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 技能培训。第三十四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 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 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 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 止;(2)不可抗力;(3)双方约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八条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 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 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 务、降低职级。第四十条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 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曰年 月曰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 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第十四条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 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 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第十五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 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六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 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 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七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 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八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 间。第十九条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 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 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