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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范文汇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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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范文汇总9篇.docx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范文汇总9篇终止劳动合同篇1企业名称(甲方):职工姓名(乙方)甲乙双方于20xx年11月28日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 经乙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 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3、甲乙双方同意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胁提出针对对 方的任何劳动仲裁、诉讼或索赔请求;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甲方代表(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终止劳动合同篇2陈X平、李X平、张X佑、杨X平: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 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 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1 .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 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 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 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 “劳 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 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 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 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 单方做出判定。2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 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 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3 .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 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 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 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本条呢?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 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 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 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 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 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 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根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相信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4 .规章制度违法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第二,损害劳动者 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 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 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 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 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绝对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 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用 “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 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止匕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解释中还发现了一 个有意思的地方:根据法工委的解释,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 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 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 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 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释,一旦有劳动合同约 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 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 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 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 制,如果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 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 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 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 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 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 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 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 的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 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 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 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 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 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 重使用。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 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 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 .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 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 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 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 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 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6 .第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 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 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1 .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 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 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 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 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 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 本条款。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 采用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 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 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 慎重选择。2 .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 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 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3 .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 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 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 不同,拿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 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 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 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 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 义务?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 伤在内的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 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 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 系即日解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 动合同法为准。4 .经济性裁员(略)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5 .解除行为的限制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 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1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 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 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 原因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 具体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只有 被列入该目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 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 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 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 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 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 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 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 是: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 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篇8因你们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至 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 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特此通知泰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年8月12日终止劳动合同篇3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 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 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 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 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岁,工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双方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或事实劳动关系:甲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盖章)年 月曰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曰说明:本证明一式2份,手续完备后,劳动者档案、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终止劳动合同篇9通知人:所属部门:通知事项:劳动合同到期内容: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 月 日到期,经单位研究,决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请在 年月 日前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二、单位有意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条件是下列第种:壹、按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订:月工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贰、其 他条件:月工资,岗位,劳动合同 期限,其他。现征询您的续签意向:1.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不同意续签劳动 合同。补充意见:被通知人的意向为上述第 种。签 字: 年 月 日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单位与被通知人各留一份。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应提前30天通知。(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 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 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 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 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 要承担相关责任。终止劳动合同篇4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 下协议: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 截至到 年 月 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 公积金至 年 月 日止。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3、乙方按照甲 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 年 月 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 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 ¥兀(大写:)o4、乙方 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 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大写:)o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 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6、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 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 追究。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终止劳动合同篇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编号:我单位于年 月曰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 除/终止)。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 系);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 月日用人单位(章)员工(签名)签收时间:年 月日 签收时间:年 月日注: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终止劳动合同篇6单位名称(盖章):劳动保障证号:填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办理须知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经办机构留存(复 印加盖公章有效);二、用人单位需提供:(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 字确认的协议书等)及有关材料。三、本表栏中:(1)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仅需填至其 户籍所在城市;(2)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条款”按照劳动合 同法写明(如依据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可简化填写为39. 2或 39-2等);依据三十六条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单位提出或个人提出。四、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后,十五日内将符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档案转移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可凭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本人市 民卡到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认定手续;非本 市户籍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宁领取的,在“暂住证” 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的,需填写非本市户 籍人员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在市经办机构办理。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人员档 案及时转移至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档案管理机构。六、本表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终止劳动合同篇7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 .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3 .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4 .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 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 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 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 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 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 加以明确。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 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 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 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 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如果 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 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 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 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 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 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精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 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 或三天预告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 为,即使37条第二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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