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行业资料公共安全行业资料公共安全.pdf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与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 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与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 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与所 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 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其她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 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 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与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管理职 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 有统一协调与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 4月 4 日、7 月 4日、10 月 4 日与下一年 1 月 4 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有关表格与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与有 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与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与个人发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区分科室采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与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与 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 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第八条 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在事故隐 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她人员,设置 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 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与 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 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与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与个人发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区分科室采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与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 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 可能危及人员与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 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与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与个人发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区分科室采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与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