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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代理洛阳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经济会计经济会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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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代理洛阳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经济会计经济会计.pdf

    XX 银行代理 XX 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一条 为配合 XX 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 步规范我行代理 XX 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 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 XX 市国库集中收 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 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 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 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 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 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 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 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财 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 专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 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 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财政直接支付零 余额账户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预算单位应在代理支 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开设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转账业务 及现金支付业务。第六条 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 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 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支行报经当地人民 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代理支行应认真及时做好账户 资料信息的报送工作。第八条 代理支行在“财政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 目下,须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集中核算代理非 税收入业务。第九条 代理支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开设“国库 集中支付垫付款户”,用于专门核算和反映代理支行垫付资 金收付情况。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十条 代理支行每日营业时间受理财政直接支付业 务,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须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 在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若有异地汇款 时应同时提供电汇凭证。第十一条 代理支行受理财政支付业务时,要登录河南 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与“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进行信息核对 确认,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则拒绝支付。代理支行必须核对 确认以下事项:(一)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正确;(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齐全。(四)若有异地汇款业务时,应同时提供电汇凭证,并 与“财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政资金支付凭证”核对相关要素的一致性。第十二条 前台柜员对支付凭证的各要素核对一致后采 用同城清算或异地汇款方式从财政直接支付账户划往各收 款人账户。同城清算时,“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做借 方记账凭证,第三、四联做贷方清算凭证。异地汇款时,银 行电汇凭证做借方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 做附件,会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 额账户)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 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支 付凭证”汇总与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生成的“支付申请 划款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财政性资金划 款明细清单”一式两份。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一联和一份“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人行国 库部门,同时将“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一份“申请财政 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相关财政部门与人行进行资金清 算。第十四条 代理支行每日收到人行国库部门划入财政部 门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清算资金,经审核无误后,用“6322”交易划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第十五条 若因特殊原因当日未办结的业务,代理支行 应及时向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反馈并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支付凭证要素不全 或填写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代理支行应在当日通知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办理更正手续。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若由代理支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账号有误等原因发生的退票,代理 支行应及时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网上退票业务处理,打印“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 单”,并及时将票据传递财政部门。账务处理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第十八条 营业终了,因财政部门或国库部门的原因致 使当日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无 法清算的资金时,代理支行可先行垫付,由财政部门按照相 关规定计付利息。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国库集中支付垫付款户)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收到利息时: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其他利息收入 或者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内先 使用财政在代理支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资金垫付,待次日资金 清算到位后及时归还。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额账户)次日资金清算到位后归还时作会计分录: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 额账户)贷: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代理支行每日营业时间受理财政授权支付业 务,预算单位须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在河南省财 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若有现金业务和异地汇款 时应同时提供现金支票和电汇凭证。第二十条 代理支行受理财政支付业务时,要登录河南 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与“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进行信息核对 确认,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则拒绝支付。代理支行必须核对 确认以下事项:(一)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正确;(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齐全。(四)若有现金和异地汇款业务时,应同时提供现金支 票和电汇凭证,并与“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核对相关要素的 一致性。第二十一条 前台柜员对支付凭证的各要素核对一致后 采用同城清算或异地汇款方式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往 各收款人账户。同城清算时,“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 做借方记账凭证,第三、四联做贷方清算凭证。异地汇款时,银行电汇凭证做借方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 做附件.支取现金时现金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支票做借方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 付凭证”第二联做附件。转账支付的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 零余额账户)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现金支付的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存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 零余额账户)贷: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 支付凭证”汇总与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生成的“支付申 请划款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财政性资金 划款明细清单”一式两份。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支付凭 证”第一联和一份“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人 行国库部门,同时将“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一份“申请 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相关财政部门与人行进行资 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行每日收到人行国库部门划入预算 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清算资金,经审核无误后,用“6322”交易划入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 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 支付零余额账户)第二十四条 若因特殊原因当日未办结的业务,代理支 行应及时向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反馈并说明原 因。第二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支付凭证要素不 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全或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代理支行应在当日通知 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办理更正手续。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若由代理支行支付 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账号有误等原因发生的退票,代理支行应及时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网上退票业 务处理,打印“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 款明细清单”,并及时将票据传递财政部门。账务处理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 支付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了,因财政部门或国库部门的原因 致使当日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 无法清算的资金时,代理支行可先行垫付,由财政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计付利息。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国库集中支付垫付款户)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 支付零余额账户)收到利息时: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其他利息收入 或者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内先 使用财政在代理支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资金垫付,待次日资金 清算到位后及时归还。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 支付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零余额账户)次日资金清算到位后归还时作会计分录: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 支付零余额账户)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 零余额账户)贷: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第五章 非税收入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我行各支行每日营业时间受理非税收入业 务,缴纳人须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 书”,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第二十九条 受理非税业务的支行应认真审核“非税收 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的大小写金额、签章、执收单位、收入 项目等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正确。第三十条 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受理支行对“非税收入 专用缴款通知书”审核无误,收妥现金后,第一联、第五联 签章后退缴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第四联签章 后于次日传递至代理支行。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代理业务 日终代理支行账务处理:借:其他代理业务 贷:财政存款 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第三十一条 以转账方式缴纳的业务处理 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一)受理支行为非税收入代理支行的,对“非税收入 专用缴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第一联、第五联受理签章后 退缴款人,第二联作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如下:借:活期存款/财政存款 贷:财政存款 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二)受理支行为非代理支行的,对“非税收入专用缴 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第一联、第五联受理签章后退缴款 人,第二联作记账凭证,第三联、第四联于次日传递至代理 支行。账务处理如下:借:活期存款/财政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三)代理支行收到其他支行或其他银行受理转来的非 税收入时,对收入凭证审核无误后,账务处理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 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 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其他银行受理的非税收入,也须于次日将“非税收入专 用缴款通知书”第三联、第四联于次日传递至我行代理支 行,由代理支行对收入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做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行对每笔代理非税收入业务处理完 毕后,应逐笔通过“522 非税收入转账录入”交易将非税收 入数据录入我行后台报表系统。每日通过执行后台“代理业 务非税收入数据导出”将非税收入数据导入“非税预审系 统”进行执收单位、执收项目等内容的校验审核。审核无误 后,登入“XX 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公系统”将数据上传财 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同时将“非税收入专用 缴款通知书”第二联(或第三联)、第四联送交财政部门。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一)预算外收入的拨付:代理支行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XX财政XX汇总清算 通知单”或“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审核金额、印鉴等各 项要素齐全无误后,及时将款项转入指定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或其他收款账户,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存款 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贷:活期存款/财政存款/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 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二)预算收入的拨付:代理支行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应缴预算汇总表”和相 关支付凭证,审核金额、印鉴等各项要素齐全无误后,及时 将款项转入指定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其他收款账户,账务处 理如下:借:财政存款 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贷:活期存款/财政存款/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 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 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代理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条财政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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