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商委托合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商业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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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招商委托合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商业合同.pdf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托人(乙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为共同做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本合同术语解释:1本项目: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及招商服务代理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 1.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 5 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17 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准内容为准)。第二条: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招商服务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 月 日至二零零八年 月 日终止;2.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第四条:工作人员组成 1.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乙方可以有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但费用由乙方自理。第五条 转委托 1.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2.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第六条:招商服务费用 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确定: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00%,即 1 个月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则由甲方支付;1.5 租金价格: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则按本项目中最低租金标准价格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计算依据;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2、招商费用结算:2.1 招商费用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_ 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 2/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 1/2代理费用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2.3 招商代理佣金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2.4 甲方应付乙方之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2.5 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招商代理费用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招商代理费用所应缴纳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2.6 甲乙双方签约后 5 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提前七天通报乙方;2.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3.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4.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条向乙方支付有关代理费用。二、乙方权利及义务: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代理费用;2.乙方将组成_ 人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招商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开展工作;4.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建议;5.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关招商政策。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经济社会活动。7.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8.乙方引进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整体规划。9.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相同或类同业务。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相关开支和费用。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应补偿甲方相关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相应损失;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在取得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第十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和本项目有关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工作中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用途;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 其他 1.“浪高会展国际广场招商服务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3.本合同与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章)(章)代表人:代表人:签约时间:2007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物地址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北路号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万平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月日至二零零八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