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业资料矿业工程行业资料矿业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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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业资料矿业工程行业资料矿业工程.pdf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 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 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定制本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探作业第二条生产律产是指在依勘探批准矿区范围内从生产资源律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资源等律行域金属非及其监督管生产等资理区华责任管主体要负对生产单位在依政面务等律行内院有关在依部管关安全生产法全律产政规产部门关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部有关负对生产治自规产直等生产资源部管关等律行全辖市府企部有关组织全以下统院律产政规产进实二矿施章华责五生产单位应面生产当负对生产遵华守家政标或或者加强进排施理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查隐等政规产自责应面生产称患确保事故五生产单位?在依章辖体准政?省?部门关规产直?业责五生(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 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 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 低于从业人员总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 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 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 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 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定制本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探作业第二条生产律产是指在依勘探批准矿区范围内从生产资源律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资源等律行域金属非及其监督管生产等资理区华责任管主体要负对生产单位在依政面务等律行内院有关在依部管关安全生产法全律产政规产部门关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部有关负对生产治自规产直等生产资源部管关等律行全辖市府企部有关组织全以下统院律产政规产进实二矿施章华责五生产单位应面生产当负对生产遵华守家政标或或者加强进排施理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查隐等政规产自责应面生产称患确保事故五生产单位?在依章辖体准政?省?部门关规产直?业责五生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 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 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定制本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探作业第二条生产律产是指在依勘探批准矿区范围内从生产资源律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资源等律行域金属非及其监督管生产等资理区华责任管主体要负对生产单位在依政面务等律行内院有关在依部管关安全生产法全律产政规产部门关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部有关负对生产治自规产直等生产资源部管关等律行全辖市府企部有关组织全以下统院律产政规产进实二矿施章华责五生产单位应面生产当负对生产遵华守家政标或或者加强进排施理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查隐等政规产自责应面生产称患确保事故五生产单位?在依章辖体准政?省?部门关规产直?业责五生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 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定制本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探作业第二条生产律产是指在依勘探批准矿区范围内从生产资源律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资源等律行域金属非及其监督管生产等资理区华责任管主体要负对生产单位在依政面务等律行内院有关在依部管关安全生产法全律产政规产部门关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部有关负对生产治自规产直等生产资源部管关等律行全辖市府企部有关组织全以下统院律产政规产进实二矿施章华责五生产单位应面生产当负对生产遵华守家政标或或者加强进排施理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查隐等政规产自责应面生产称患确保事故五生产单位?在依章辖体准政?省?部门关规产直?业责五生(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 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0年 日起施行。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全等律行政规的定制本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探作业第二条生产律产是指在依勘探批准矿区范围内从生产资源律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资源等律行域金属非及其监督管生产等资理区华责任管主体要负对生产单位在依政面务等律行内院有关在依部管关安全生产法全律产政规产部门关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部有关负对生产治自规产直等生产资源部管关等律行全辖市府企部有关组织全以下统院律产政规产进实二矿施章华责五生产单位应面生产当负对生产遵华守家政标或或者加强进排施理省自责负对生产政规产查隐等政规产自责应面生产称患确保事故五生产单位?在依章辖体准政?省?部门关规产直?业责五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