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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WN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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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WN7.pdf

    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 年 6 月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一)(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税费优惠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22.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3.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号)4.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45.5.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和教育费附加费附加【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缴费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6.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5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7.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8.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9 9.利利用用农农村村集集体体土土地地新新建建、翻翻建建自自用用住住房房免免征征水水土土保保持持补补偿偿费费【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810.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1.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9【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2.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3.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4.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12【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15.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二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费优惠优惠1 16 6.转转让让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给给农农业业生生产产者者用用于于农农业业生生产产免免征征增增值值税税14【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17.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5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1 18 8.出出租租国国有有农农用用地地给给农农业业生生产产者者用用于于农农业业生生产产免免征征增增值值税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一条1619.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 15 号)第十一条20.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业生产免征契税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7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21.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18【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22.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1923.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23 号)第一条24.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20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25.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纳税人进口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内21的种子种源范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2.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 30 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 20 日起实施。【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 号)26.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22的通知(财税200182 号)27.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23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 号)28.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24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29.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2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30.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政策依据】【政策依据】2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五条31.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732.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33.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扣进项税额【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8【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34.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享受主体】【享受主体】29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2.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30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15 日前(2012 年为 7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35.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32标准执行。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36.36.从事从事“四业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3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37.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34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38.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35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9.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36不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40.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41.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7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42.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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