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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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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docx

    民事案件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第1篇:民事案件答辩状制作指引法律参考 民事案件答辩状制作指引 1.总则 1.1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一审答辩状的制作。 1.2民事案件的上诉答辩状、再审答辩状等反对性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1.3本指引适用于本团队承接的民事诉讼案件。 2.答辩状的功能 2.1民事案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知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赐予的书面反对看法。 2.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1)直接反击原告知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性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2)在不能根本性否定原告知讼请求的状况下,尽最大可能减轻托付人的法律责任; (3)通过策略性否定原告主见的重要事实,转移举证责任,增加原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4)策略性降低原告胜诉预期,在案件整体对托付人不利的状况下为调解结案制造条件。 3.答辩状的制作原则 3.1民事案件答辩状在形式上应当坚持简洁、美观的原则,且易于被裁决书直接援引;在内容上应当做到规律简洁、观点明确,便于法庭界定无争议和有争议事实,便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便于法庭重新支配举证责任。 3.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与已方的证据组织、举证看法、质证看法、代理看法保持全都,且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不断提升其内在规律性和体系性。 3.3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遵循内容极简原则,篇幅达到最有效率的阻挡原告知讼请求的成立刻可。 4.答辩状的内容 4.1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原告知讼请求的总体反对看法; (2)对原告主见事实的反对看法; (3)对原告有关法律适用方面主见的反对看法; (4)对原告主见的诉讼请求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反对看法。 4.2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一一对应。 4.3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必需最大可能的避开自认对已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事实。 4.4在确认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充分猜想其对原告及法庭产生的影响,以及原告可能实行的应对措施,并确定可行的反应对策略。 4.5最终确认的民事案件答辩状内容,应当有多层次证据支持,具有足够的兼容性,可以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消逝的各种问题。 5.答辩状的制作预备 5.1民事案件答辩的预备内容: (1)找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分析其映射关系; (2)确认影响原告知讼请求的关键性事实及依据; (3)逐句核对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所供应证据一一对应,将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标出,然后分析缺乏该证据后对原告知讼请求的影响; (4)要求托付人就全案提交证据,并依据供应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归纳案件事实; (5)就证据进行策略分析,确认原告最大限度的收集到证据的范围;确认我方最大限度收集到的证据;确认我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的范围(即确认哪些证据不能供应原件); (6)依据对证据的策略分析,结合托付人确认的事实,按本指引确认答辩状内容。 5.2在制作民事案件答辩状时,应充分利用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中自认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6.答辩状的排版规范 6.1页面布局 6.1.1纸张接受A4,纵向设置; 6.1.2页边距实行一般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6.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6.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答辩状中各模块的排版; 6.1.5民事案件答辩状通常由以下模块组成: (1)案件信息; (2)标题; (3)答辩人的自然状况; (4)答辩状首部; (5)正文; (6)结尾。 6.2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6.2.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6.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0行、段后设置为0行,居左设置(不退格)。 6.3标题模块的排版 6.3.1 标题内容为:“民事答辩状”。标题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 6.3.2标题“民事答辩状”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6.3.3标题应当居中(应当留意,先确认标题置于该行最左端时再进行居中操作)。 6.4答辩人的自然状况模块的排版 6.4.1答辩人自然状况需要列名的内容: (1)答辩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的姓名、民族、诞生年月日、住宅地; (2)答辩人为非自然人组织的:当事人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 6.4.2排版 (1)分行 以下内容单独设为一行:行数自然人非自然人第一行姓名单位名称其次行民族,诞生年月日住宅地第三行住宅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第2篇: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孙某某 住宅地:原住即墨市建行家属院,现住青岛市莱阳路 诉讼代理人: 因刘乙诉孙某某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刘乙对房屋无全部权 二刘甲公证遗嘱有效,孙某某为合法继承人 三孙某某放弃继承权的保证书无效,孙某某仍有权继承刘甲的遗产 四刘乙撤销公证遗嘱无效,公证遗嘱仍有效 事实与理由 一刘甲关于原告所指出的作为房屋全部权来源的“谁出资房屋归谁”之商定,我方对商定是否真实有效存在异议。 经过多方调查,案件事实如下: 刘甲与其次任妻子刘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本单位一套三室一厅楼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后其妻死亡,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刘甲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与刘香的子女刘若琳、刘玉萍、刘燕为同一挨次继承人共同分割共有财产中属于刘香的部分。因此,刘甲对房产财产具有合法权利。购买房屋时,由于刘甲经济状况不佳,由其子刘乙代为缴纳房款30104.973元。这完全属于子女孝敬父母的正常家庭伦理之举。 依原告之言,两者商定“谁出资房屋归谁”,关于此项商定,所谓的见证人刘小光与工人刘亮、刘义学,刘小光未表示作证,工人刘亮、刘义学只是出示了书面证言。据证据法69条规定,无正值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单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再者,从后来刘甲公证遗嘱的行为也可一窥其意思表示,既没有死后将房产过户给刘乙的意思。因此,关于“谁出钱房屋归谁”的商定,我方认为没有有力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关于孙某某无继承权的问题,我方认为孙某某所作的放弃继承遗产的保证书不是其真实表示,是无效的。 在原告刘乙的陈述中可得知,刘甲的子女始终把孙某某当做保姆看待,始终在拿有色眼镜来对待孙某某,没有在心里认可孙某某是刘甲合法妻子的事实。且依据刘甲与公证人员的谈话中也可得知刘乙一向对孙某某态度恶劣,甚至拳脚相向。从我方调取的刘乙与孙某某的谈话记录中可得知,刘乙从孙某某处骗取了印有孙某某手印的空白纸张,且孙某某对于手印的用途毫不知情,还一再恳求刘不要闹事,不要找她的麻烦。再者,所谓见证孙某某签下保证书的证人刘亮、刘义学无正值理由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可信度极低。因此,关于孙某某放弃继承权的保证书不是出于当事人孙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受胁迫、欺诈之嫌。孙某某照旧有权继承刘甲的遗产。 保证书有放弃继承权之意。继承法规定,要在继承开头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意思表示。而两张保证书都是在刘甲死亡前立下的。且刘甲死后,即遗产开头分割后,孙某某明确主见自己的权利,因此放弃遗产的保证无效。 三关于刘甲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从继承法可知行为人立遗嘱需要满足以下三条要件: (一)神志清楚,有行为力气; (二)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力气或无独立生活力气的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中的财产是合法财产。 1.关于刘甲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力气的问题 依据医生的诊疗记录,刘甲有失眠,疑人害症状,多年医治但效果欠佳。但是据07年6月 9号的诊断证据,其病情已有好转,思维恢复连贯,疑人害间断消逝。在12月4日作公证时与公证人员的谈话中,其思维正常,并且在公证人员询问后明确表示本人意思真实。因而我方认为,在公证时,刘甲具有行为力气。 2.关于遗嘱中的财产问题 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照实陈述与公证有关的事实,并供应相应的材料。对此,我方有一点要说明: 关于原告所诉刘甲剥夺了刘若琳等人的继承权问题。 刘甲为年事已高的老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表示放弃即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并不知晓,且其其次任妻子刘香去世后房屋及财产始终在刘甲的实际把握下。据刘若琳陈述,他们也从未对自己应继承的遗产部分做出过明确表示与争取,误让刘甲以为其兄妹三人已放弃继承。对此,属于正常思维的推断,不存在刘甲有意隐瞒、哄骗的问题。而且刘甲本人依法继承了大部分财产及房屋全部权比例。这在前面已论述过。因此,公证遗嘱中对于属于刘甲的财产部分,照旧有效,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刘甲来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并签名、按下手印,程序正值合法,公证遗嘱中关于刘甲本人的合法遗产的处置,应当认定有效。 第3篇:答辩状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通讯地址: 被答辩人: ,女/男, 年 月 日诞生,住 案由: 答辩主旨 1、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判决原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答辩理由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且合法、有效。本案案由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之“8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特请求,贵院在审理及判决中予以明确。 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本约即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先支配,主要预约事项内容完整。从法律性质而言,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当事人为将 1 来订立确定本约而达成的合意,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认购书的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此为广州中院司法审判实践之通说,可参考相关诸多判决。) 既然商铺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第一级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次级案由为“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还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其次级案由;其次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因此本案第四级案由有规定,则本案最为精确的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被告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解析本案精确案由,是由于民事诉讼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有利于人民法院精确适用法律,参考相关生效判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二、被告所售商品房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原、被告据此签署预约合同,为房地产销售之惯例,为司法实践广泛认可。被告只要出示本案讼争商品房之预售许可证,即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之商铺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欺诈行为。 2013年8月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了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19980106号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荔鸿商贸大楼地面13层,除首层、二层、七层的部分未纳入本次预售范围外,其余均属可预售范围。既然原告所认购的荔鸿商贸大楼三层11号商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售许可范围,当然就不存在原告所谓“不能销售”状况。 长期以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即与客户签署认购书之类的预约合同,为房地产销售之惯例。其他地区暂且不论,至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量判决中,均认定此类预约合同合法、有效。甚至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少判决,对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所签署的预约合同,也认定为合法,有效。 被告只要出示本案讼争商品房之预售许可证,即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之商铺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欺诈行为。 3 三、“阳光家缘”网站所显示讼争商品房“不行销售”,其用语并不精确。其实质含义为该商品房临时不能办理网上签约,并非指开发商不行对外销售房屋签订预约合同(认购书)。我们认定事务性质,当然要看实质,而不应拘泥于表面文字。 “阳光家缘”或许因图示空间有限,其显示“不行销售”其实是意味该商品房,临时处于抵押状态,临时不行办理网上签约。而网上签约只是销售的后期环节,临时不行办理网上签约,表示为“不行销售”,明显是用语不准。 “阳光家缘”只是一个办理网上签约的软件操作平台,其法律效力明显不如政府公文、证书。当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政府颁发的证书明确某商品房纳入预售许可范围,而“阳光家缘”网站上显示为“不行销售”,二者字面意思不全都时,明显应以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准。 四、先签订认购书(预约合同),然后办理抵押涂销,再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本约合同),这是长期以来绝大部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销售模式和交易习惯。这一销售模式为司法实践所认可,从来未见某开发商因在签订认购书时,所售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而被认定为违约或欺诈之判决。 房地产开发行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银行抵押贷款。因此,大部分商品房在销售初期都是处于抵押状态,临时不能办理网上签约。因此长期以来,房地产行业的普遍销售模式为:先签订认 4 购书,进行预约,然后开发商办理相关商品房的抵押涂销,再进行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本约)。 假如本案形成一个案例:开发商因在签订认购书时,因商品房尚处于抵押状态,就被判令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则很可能引发整个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反弹,而且会引发某些人员恶意索赔之不良企图。 五、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预约合同之定金罚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即只有签订预约合同后,却拒绝订立本约(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罚则才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商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上可见,在预约合同中的定金罚,则只有在合同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本约)的状况下,才可适用。本案,被告完全具备签署商品房预售、签订本约的条件,并明确要求原告订立主合同(本约)。因此依据该司法解释,不行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 5 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合同商定。依据双方在商铺认购协议书中的商定:“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全都同意,乙方依据商定时间交付50%房款于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保证乙方于交付了50%房款后30天内具备网上签约条件并通知乙方网签,否则甲方双倍赔偿乙方已交定金且退还已付房款”。依据该商定,只有原告交付了50%房款后30天,被告仍不能具备网上签约条件,才存在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的可能。 七、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自身,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法律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依据商铺认购协议书,原告应于2013年9月26日缴纳首期购房款,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在9月23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已提前拒绝缴纳首期购房款之义务,其实质等于原告同时拒绝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由于原告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担当。 6 八、被告特别声明:尽管在原告未依约缴纳首期购房款的状况下,被告仍不计前嫌,主动涂销了讼争商品房的抵押,提前具备网上签约条件,同意与原告连续签订讼争商品房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被告明确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要求表态,并且信任法院可以从原告表态中,查明究竟是谁在“拒绝订立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之用语)。 九、至开庭时,被告仍未见原告知请公证费之证据,及相关事实与理由。明显法院对该项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答辩人诉请请贵院支持答辩人答辩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7 第4篇: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美印溪谷小区业主委员会 主任:李卫华电话:1550442547 1地址: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森扬路美印溪谷26栋10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刘采吟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自述于2010年10月与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处房屋,创实际公司已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件。这与事实严峻不符。 2010年10月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的阳光物业公司就在该处房屋办公,直到2012年4月份,阳光物业公司弃管美印溪谷小区之前,该处房产始终是物业公司办公场所。该房屋是小区开发商(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偿供应给物业服务的办公用房,而不是商业服务用房。该房屋的全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变卖。 现在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阳光物业公司仍在该公司开发的“美印雅苑”小区服务。被答辩人与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谋将属于美印溪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违法交易,不但侵害了美印溪谷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合同诈骗。试想518.26平方米的房屋以不足100万人民币的价格能买到吗? 明显,这比指山卖磨更严峻。因此,为查清案件事实,有必要追加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以正视听。 二、依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 (三)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交付时应当达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也就是说,物业现在所使用的房屋,是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供应给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办公用房,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美印溪谷小区全体业主大会的同意,就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变卖给了被答辩人实属欺诈行为,被答辩人应告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购买了不属于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的房屋,是不合法而且是无效的。被答辩人应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以合同诈骗罪告之。而人民法院应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以爱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美印溪谷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 第5篇:答辩状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李成山,男,汉族,1947年7月23日诞生,曲周县曲周镇麻庄村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东平里。 答辩人就上诉人李成全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看法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理由如下: 1985年7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父亲李朋志病故。1985年8月21日,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母亲的要求,在村干部及亲戚在场的状况下,将李朋志所留的遗产即两片宅基地分别分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分得西片宅基地宅基证编号为03269,被上诉人分得东片宅基地宅基地编号为3-253,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且签订了分单协议。这表明在遗产分割前双方的母亲已放弃遗产继承,是以行为明确表示放弃。故上诉人提出其母亲拥有宅基证编号为3-253号的土地使用权是与事实不符的。双方所签订的分单协议也是建立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成山 2013年5月22日 - 1 己或托付亲友多次去找被答辩人,但始终找不到被答辩人,只有被答辩人母亲说被答辩人不在家,停几天让她回去。2012农历9月25日(被答辩人离家5个月后)被答辩人和其姐妹三人突然来到家中把女儿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答辩人又托付亲友去叫被答辩人和孩子一起回家生活,直到2013年春节被答辩人也没有回家过年,被答辩人也从来未说离婚的话。 综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婚前充分了解,婚后互敬互爱,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有一女儿,虽然被答辩人因家务琐事离家出走,但不影响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列,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答辩人:樊朋周 2013年5月20日 - 3 这较为困难的状况下,答辩人仍要担起一家四口人要吃要花钱的重担,到处借筹资金又干起了养兔这一行业,干了两年效益也不太好;后来我又到外打了两年工,为家里购臵了空调、冰箱及家具供孩子读书花费等。答辩人为家庭的付出,被答辩人却仍不能理解、体谅。有时还是生气,说答辩人用武力打她,答辩人不能象她说的那样过头,俩口子一起过日子,拌嘴是勉不了的。 被答辩人说:分居的事不是事实。事实是:2011年一起到北京打工并租了房子,同吃同住分别挣钱,过年时我们回了老家过年,所以不存在什么分居的问题。 2011年春节过后我们又一起去了北京打工,后来听老乡介绍说沈阳打工工资高,于是答辩人便去了沈阳,第一次工期完工,又转到天津,12月份工期完工便回到了北京。过春节回来后,被答辩人认为我的工钱没交给她,她心里不如意所以没回答辩人家过年。期间答辩人和家父一起去叫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就是不回家。为此事答辩人和家父母都很难过,想想二个儿子,老人又是为咱们付出了那么大的心血,咋能说要离婚?看到二个儿子的份上我不能走离婚这条路,也奉劝被答辩人确定不能拿婚姻开玩笑,答辩人宣誓,今后要更进一步的干,多挣钱为了咱们和孩子的幸福! 此致 曲周县人民法院 - 5 被诉讼人:秦焕新 2010年12月17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白付景,男,现年52岁,汉族,曲周县侯村镇侯村村人。 被答辩人:齐玉空,男,1941年9月7日诞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被答辩人:张香玲,女,1944年4月18日诞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被答辩人:齐美茹,女,2005年8月1日诞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请求事项: 1、驳回三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2、由被答辩人赔偿误工费、租车费、精神损害金,共计5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答辩人全部担当。事实及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不相识,2012年1月26日10时许,答辩人邻居赵玉河妻子齐爱秀因生育死亡在魏县大众医院,找答辩人帮忙,答辩人出于好心、出动自驾车赔油不顾风寒拉着赵玉河家人到魏县大众医院关心善后工作;连续在魏县医院呆了6天,给答辩人造成误工费、油料费等经济损失,但为了给邻居帮忙,毫无怨言,至直死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为止,而被答辩人不理解答辩人的善意,出于不当目的,以索要死亡补偿金为由,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谎称:“齐爱秀家属的代表人白付景、赵玉河将199000元拿到手后,仅给付齐玉空9000元,剩余补偿款白 - 12 子在医院照看的,根本不存在感情裂开,的确我们夫妻间不存在任何过节,请求法院做好双方大人工作,让我们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能因双方大人过节,拆散我们一个幸福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很好,所发生的事情都是双方大人冲突,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和良好的成长环境,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曲周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建杰 2012年7月9日 第6篇: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XX姓别 男 年龄 25岁 民族布依族 籍贯职业 无业 住址因 同居子女扶养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XX,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扶养非婚生子XX,扶养费用由被告自行担当。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止依据婚姻法其次十五条.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责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依据目物价上涨缘由和最低基本生活水平,依据每月500元计算,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担当百分之五十,未扶养一方向负责扶养一方每月支付扶养费250元,直至XX18岁为止。关于教育费凭入学相关单据未扶养一方向负责一方支付一半的教育费,直至XX学业完成为止。请求赐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请求,爱惜非婚子女XX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担当原告作引产术的费用5000元。我与原告,2009年6月经人价绍熟识,依据农村习俗进行婚礼,开头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怀上XX,三天二天叫离婚,于农历2010年9月22日生育了王邦凯,生育了XX两个月零五天(2011.1.1日)丢下吃奶的小孩,离家出走半个月后,原告自已拟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该协议答字后,都是我担当扶养XX,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多次出走多次反回。因此,怀孕一事没有相关依据,是否真的怀孕,拉走冰箱、洗衣机后,回来骗钱。假如真的怀孕,经常外出还不愿定是我的子女。即使产生费用,是原告被告共同的事,到医院作手续后,各自担当一半即可,请求人民法院赐予支持。 3,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担当诉讼费。这不符合情理,是由原告发起的应由原告担当诉讼费,请求人民法院赐予支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2年2月25日 第7篇: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生,xx省xx县人,汉族,现住xx省xx县山南镇xx县运输公司宿舍,电话xxxxxxx。 托付诉讼代理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 答辩人因926交通肇事侵权损害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我方全部担当原告医药费3689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害赔偿费用8000元,护理费4000元,养分费500元,共计59390元;其应当先请求保险公司的赔付,其请求既与实不符,更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要求法律驳回其起诉。答辩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1年9月26日7时许,答辩人驾驶海D-5976牌照的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xx县山南镇山武社区县运输公司门口路段掉头时,与对向超速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作出了xx公交认定字201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既然,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那么就其损害赔偿而言,原告就不能要求我方担当全部责任,此举于情于理于法不符。况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次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省xx县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代为赔偿的义务。因此, 其应当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xx县支公司请求赔偿损失,而不是向我方请求直接赔偿。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知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2010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xxxx 年04月01日 第8篇:答辩状答辩状 被答辩人:刘勇,男 1978年生,民族:汉,职业: 答辩人:AIN燕,女 1980年生,民族:汉,职业: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秦燕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主自愿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良好的感情基础,应当受法律爱惜。 在被答辩人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谈婚,遂与秦燕(被答辩人)相识恋爱,在经受了近半年的自由恋爱后,我们步入了神圣的婚姻殿堂。对于这桩婚姻,双方的亲朋和我们婚姻当事人都特别满意。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幸福美满的,秦燕对我工作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看,让我对生活都布满了信念。虽然生活中难免会消逝一些小冲突,夫妻之间会打打闹闹,但是双方很好的处理了这些冲突,并加深了彼此的了解。我和秦燕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秦燕诉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生活习惯不同,多年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是心情的放大,系不实之言。 二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收入丰厚,却不尽责任,生活浪费,并有意与被答辩人分居,是被答辩人误会后的一己之词,是片面化的。 年月日儿子刘浩的诞生,给我们的家庭增加了无比的幸福和乐趣,全家都把孩子视为珍宝。做了父亲的我在兴奋的同时也感觉到了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在心里告知自己,确定要更加的努力让家人过上更幸福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我不断的努力之下,生意却连续的亏损,为此我绞尽脑汁,用完了方法,照旧回天乏力,而秦燕此时却听信了我在外沾花惹草的谣言,其实那只是生意场上很一般的应酬,但是任我百般解释,她照旧充耳不闻,家庭和事业的双重打击之下我开头借酒消愁。前些日子,由于我的酒后冲动,给她带来了深深的损害。在这段时间里,我常常生活在后悔之中,每次想起,我都惭愧难当,深深自责。 至于分居就更不是我的本意,只是在在当时的环境之下我想让自己安静下来,集中精力度过工作上的危机,为此我深深感觉到对不起秦燕,只能在百忙之中用手机表达我的歉疚和关怀,只要有时间我更是在第一时间回到家中弥补我的过失,秦燕在离婚诉讼中提到要求抚养儿子,我特别理解她的心情。我们都是爱孩子的,假如离婚,孩子将是离婚最大的受害者。对于离婚的男女而言,伤痛只是一时的,但确毁了孩子一生的幸福,离婚已经不是男女双方的事情,离婚伤得不只是一家三口,还有为之操劳、担忧、苦痛的双方父母,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如今我的事业已经出新了转机,我只希望秦燕能看在六年的夫妻情分上,给我一次机会,给我一次的抓住幸福的机会,给我一次尽职尽责做丈夫、做父亲和做子女的机会,让我们一起挽救我们的家庭。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勇 2010年 10月 25日 第9篇: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XX年X月诞生,汉族,住XXXXXXXX。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XX月诞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已经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后,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的真实状况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离婚条件。 19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对彼此都很满意,并于同年XX月进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美满,19XX年XX月迎来了第一个孩子,女儿XXX,孩子的诞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生气和欢快。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为维持生计,在2000年前去XX进展,日子也好起来了,答辩人为使生意更加好,外出联系业务时必定增加一些正常的应酬活动,这都是经营生意的需要。随后在 20XX年,20XX年在XXX分别生育两个儿子XXX和XXX。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间或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但这也是夫妻二人相处正常状况,哪有夫妻没有生过气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感情并未裂开,不但未裂开,且感情基础很好;且答辩人品德良好,奋斗上进,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双方婚后生于一女二子,三个孩子,其中均尚未成年,女儿在读高中,长子在读学校,小儿子在读学校,急需要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爱,幸福和美满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必不行少的条件。良好、圆满的家庭环境可一个孩子带来一个健康向上的心态;反之,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会使孩子的心灵布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幸福美满,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XXX在诉状中陈诉不实,既无事实依据,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夫妻感情未裂开,且夫妻感情很好,不符合离婚条件,答辩人并坚决不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XXX诉讼请求。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10篇:答辩状答 辩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门峡市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贾建松,馆长 住宅地:陕州区原站镇郭家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国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经理。 住宅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215号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上诉称弃土外运所产生的127800元,上诉人根本不知道,未经监理审核签字,不是事实。真实状况是因上诉人第一次选址不当,遭当地群众阻挡后停工,合同签订的原施工违场地不存在弃土外运,停工309天后才又通知被上诉人以下称(施工方)在另选新场址开头施工,因殡仪馆另选的施工地址地基土质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了7100m3的弃土外运工程量,需要外运到陕县垃圾场,因陕县垃圾场发觉排土量过大,即使付费也不让排放了。因该工程属于殡仪馆的,只能由殡仪馆出面,与郭家村委协商,当时殡仪馆的贾建松馆长委派主管工程的李二敏主任与郭家村干部张建忠协商,殡仪馆给村委说,只有60车弃土 ,后村委派人按实际车数结算,外运数量在结算后,给殡仪馆出具了付款手续,殡仪将付款手续转交给了施工方,施工方按殡仪馆转转交的账号是付的款。殡仪馆说他们不知道此事,不是事实。有施工方给村委的转账佐证。殡仪馆提出监理没有签字的问题,监理本身是殡仪馆聘请的,殡仪馆不让监理签字,签不签字权力在殡仪馆手中,口诉无能无力,弃土外运的事实是存在的。 殡仪馆馆长派负责工程的李二敏与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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