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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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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docx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自府法规200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政府,其规模由市政府确定。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的资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粮情检测设施和交通便利的条件,确保储备粮的安全。第六条市粮食局是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执法主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库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费用(含利息)。第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季将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会同市粮食局搞好市级储备粮库的总体规划。第八条市农发行应当做好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信贷资金支持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购第九条购入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实行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采购。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二条采购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食,且品质达到国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质量标准。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市粮食局委托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委托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和能够达到核定的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企业储存,并同承储企业签订安全储粮责任书。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将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每仓不低于300吨),并采用先进科学的储粮技术。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参照省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确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必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在保管期间不得发生霉变、水蚀、火灾。(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四)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仓位、分年限、分地点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五)凭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单调入和调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轮换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轮换以粮食储存年限、粮食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储存的,应及时进行轮换。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由市粮食局根据库存粮食的储存年限和质量等情况制定,征得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并监督实施。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原则上在产新后4个月内完成,每次轮换数量不超过总规模的60%。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入采购,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招标采购或其他办法。招标采购标的顶价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竞价交易或其他办法。竞价交易的标的底价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实物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按“轮入价格”减“轮出价格”加“合理费用”(指进出库费用、检验费用等)确定。轮换期间的储存费用补贴照常拨付。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入粮食所需贷款。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五条销售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竞卖,特殊用途安排除外。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市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中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损耗与损失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损耗、损失。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两种。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省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损失,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将损失的储备粮数量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作补充;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粮食净损失,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严格监管,确保市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应按规定编制市级储备粮业务报表,及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第三十七条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荣县、富顺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正常储存年限是指。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玉米2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1-09【生效日期】2005-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第四条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费用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五条第五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监督指导下,对省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第二章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第六条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以上(含3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毗邻铁路货运站台;(七)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50公里;(八)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第七条第七条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安排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批准,可作为省级储备粮临时承储库。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八条第八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将年度(日历年度,下同)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第九条第九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意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第十条第十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据此督查。第四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轮入的粮食(食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轮入时,可凭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省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利息补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支出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从省级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中提取不超过3元/吨作为管理费用。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上。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补贴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各承储企业不再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油200元/吨。省级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年度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补贴办法,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随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监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将省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调出,安排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第五章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省级财政。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二)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降低省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八)以各种手段套取差价款,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三篇:南充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580号)以及南充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南粮发200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二条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计划任务确定,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第五条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区政府申报当年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预算,制定落实地方储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储备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储备粮的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粮,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对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信贷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储备粮储存企业贷款申请,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轮换费用以及差价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储备粮存储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调控需要和财力情况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存储计划下达给承担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储备粮规模随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储备粮的动用销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控需要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动用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轮换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协商一致后于当年四月底前共同下达。第十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存储、动用销售和轮换计划,督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粮管理费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原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容量一般在1.5万吨以上;(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粮情检测条件;(四)具有粮食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面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成品库完好仓容在5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吨以上;(二)经营企业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完好仓容(罐容)在100吨以上;(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检测条件;(四)具有粮油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九条新增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四)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每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对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储备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六)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一)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二)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三)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不得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四)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下达调整承储企业计划。第二十三条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财产保险费用据实补贴。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季度拨付制度,季度末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储备粮数量、补贴费用、质量检查情况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农发行营业部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储备粮保险费用由承储企业垫付按年度据实拨付。承储企业垫付的保险费用经财政部门核实后,随年度内第一次管理费用一并拨付。第二十四条储备粮所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根据存储、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承储企业应当在省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二十五条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定。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二十六条储备粮应当全额参加财产保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足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弥补。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意见后制定。第四章储备粮的轮换第二十七条储备粮轮换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轮换数量以自然仓数量为准。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左右,轮换数量以自然罐数量为准。储备粮的储存年限自粮食收获(或生产)年份起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4至5年,玉米和稻谷2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一般为2年。第二十八条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参考。对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及时轮换。未达到储存年限,但品质指标接近或达到不易储存指标的粮食也应及时轮换。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第二十九条储备粮轮换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购边销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第三十条因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管理费用补贴。第三十一条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研究确定。第三十二条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完成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十日内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储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价差亏损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滚动出库方式完成,即在随时保证储备库存前提下完成轮换,成品粮储备轮换没有空库期。成品粮的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销售储备粮:(一)全市或部分县(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市政府决定取消储备粮存储计划;(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农发行营业部。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动用命令,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三十九条经市政府决定动用储备粮发生的损失(有偿动用包括贷款本金与收入差价、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无偿动用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市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弥补。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发生的盈利(有偿动用收入与贷款本金的价差部分),经相关部门核定后上缴市财政补贴专户,用于粮食方面开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按规定对所存储备粮进行品质和卫生指标检验;(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存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四)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储备粮进行一次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阻挠。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第四十六条省农发行营业部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第五篇: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茂名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2002-9-29)茂粮200249号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市级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方便。根椐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受市政府的委托,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和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收储品种、价格和时间,审核确定承储单位;与承储单位签定;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储备粮费用补贴;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三条承储单位必须按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和市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完成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保管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动用市级储备粮。第四条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承储库点存放市级储备粮。未经市粮局批准,不得变更承储库点。第五条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并实行专仓挂牌储存。同时,要严格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承储单位要使用市粮食局统一印制的帐、表、卡,如实填写实物台帐,保证“账账、帐表、帐卡、帐实”相符。第七条承储单位要加强市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等制度,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保证库存粮食安全无事故。第八条承储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粮食正常保管要采用“双低”(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和登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测,每6个月对库存粮食的质量等级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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