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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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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安全生产.docx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1、查询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焊工操作证第一步,打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第二步,在首页右上角,找到便民服务按纽,专点击进入下级页面属。第三步,打开页面后页面向下稍挪移,在左下方找到查询服务按纽,点击进入下级页面。第四步,在查询服务页面,找到''安全生产培训证书查询,点击进入下级页面。第五步,在打开页面,直接录入考生的身份证号、姓名及验证码,即可完成查询。2、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 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大纲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培训内容: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预防性的身体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的五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为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从业人员应养成时常洗手的好习惯,工作 中途离开岗位再上岗,歇息后再次返回岗位必须坚持洗净手再工作的原则。食品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发生原因不明腹泻,发烧,咳嗽和皮肤伤口感染时,必须即将去医院就医,病 愈后方可上班,不能边上班边看病。食品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洗,并不得穿戴工作服出入非工作场所。食品从业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坚持洗手消毒。二、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食品的容器要用国家允许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无毒无害。罐头食品必须封口严密,罐体清洁干净,无锈斑,无破损,无胖听。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晰,容易辨识,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耍成份,保质期限等。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三、食品贮藏卫生贮臧食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常温贮存和低温贮存。贮藏食品应做到四防即做到防尘,防蝇,防鼠,防潮。食品库房在门上安置防鼠铁皮的高度至少应达60厘米。食品贮藏库房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并按入库时间做到分类存 放,先进先出。存放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离地,离墙均应要求在10厘米以上距离。保存新鲜水果,蔬菜类食品最适宜的温度是2-8度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放置时间需耍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者低于8摄氏 度的条件下存放。在温度低于60度,高于8度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需要再一 次充 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前还需要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却肉或者冻肉应置于-20度低温冷库中贮存。鲜乳,酸乳,奶油应置于2-8度的冷库中保存。 食品贮存库房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分主,副食品库房设置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应分类分 架,分区存放。不能与清洁杀虫物品同库存放。冰柜不能塞满食品,食品之间应有空隙,剩余熟食存入冰柜内必须彻底加热才可再次食用, 冰柜不能长期保存食物,冰柜内的食品不能反复解冻复冻。贮存食品,若及时热藏,温度应保持在大于等于60度,若及时冷臧,温度应控制在8度以 下。四、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卫生采购人员在采购各种食品,食品原辅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检 验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销售死黄皤,死甲鱼.,死河蟹,死青蟹等水产品。销售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吸烟销售。生熟分开是指生熟食品制售者分开,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应分 开。为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食品用菜板,刀具,抹布,盆,碗等工具和容器必须生熟分开使用。 加热食品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度以上。食品加工制作销售时应该严格做到生食品和熟食品加工人员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分开,工具 容器分开。初步鉴别食品好坏可以采用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方法进行。四季豆,土豆在加工制作时必须煮熟煮透,以免发生食物中毒。五、食品加工场所卫生凉菜间必须具备专人专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上下水,专用工具,紫外灯,不应配置灭蝇 灯。食品加工场所的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耐酸碱及防滑材料铺砌,并且平整,无缝,具 有1%-2%坡度。食品加工单位必须具备原料处理,运输,包装,贮存等车偶尔场地。食品加工场所的墙壁应用瓷砖或者其他防腐材料装饰成高度不低于5米的墙壁。食品的加工应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贮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餐饮业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不小于1/2 o餐饮店应距离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食品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洗菜,洗肉和水产品专用洗涤池。六、食物中毒食物中毒的种类,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 物食物中毒。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可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节。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多由动物性食品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多发生在高温季节,多数由海(水)产品引起。甲醛(主要成份XX马林)是一种化学物质,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和工业等领域。人体呼吸 道吸入和食入过量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因此,严禁在食品的加工和保存中使用,以及在居 家装修和家具中过量使用。黄曲霉毒素主要污染的食品有花生,玉米,干果类等。大豆中含有有毒物质抗胰蛋白酶和凝血素,生食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有机磷农药中毒,碎化物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发生 食物中毒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大豆中含红细胞凝集素和蛋白酶抑制剂,因此豆浆一定要煮沸10分钟以上,以免发生食物 中毒。食品从业人员发现有食物中毒情况发生时,应即将住手销售可疑食物,通知120抢救病人, 保留可疑食物,然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七、餐具消毒餐具物理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餐具化学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清洗,五保洁。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有效氯浓度及浸泡时间分别是250MG/L, 10分钟。配制含氯消毒剂必须使用冷水,才干保证消毒效果。配制好的消毒液在使用和放置4小时后必须重新配制,以保证消毒效果。5、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zd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回 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为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 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 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6、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如何处理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录不全,视同教育和培训未完整的进行,在考核时间截止前,还可以弥补。这时安监 应以检查催促为主,必要时可以为企业联系培训师资力量或者集中多个小企业一起完成培训; 二是未如实记录,也就是资料造假,那末就等同于拒不执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安监可以下 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1W以下罚款。仍不执行的,可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业整 顿的处理。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什么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其他法规: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9、特殊工种有哪些特殊工种的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 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 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录U)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wei)险物品作业。含危(wei)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 运输押运工、储存 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 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 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 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合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彻底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彻底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 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普通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 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 元发给。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 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 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 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 人原标准工资。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彻底丧失劳动能力的工 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 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普通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津贴费,从大中城 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 的安家津贴费。1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要的车船 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津贴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 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艰难的,或者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 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 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 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 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 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 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 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 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者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 落户。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 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 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 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 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 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 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 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份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 遇一律再也不变动。10、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有什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0)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住手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允许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wei)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wei)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wei)险性较大的海洋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相关的资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 第一款规定赋予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搀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 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 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住手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 者者住手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赋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 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赋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 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 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 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 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 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造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 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赋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赋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第一款规定赋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 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赋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赋予处罚:(-)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 者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处 罚。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 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 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 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住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 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 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 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 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 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赋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 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 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赋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赋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 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 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 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 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赋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 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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