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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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docx
ICS 91.040.20P 3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T/CSUS 01-2019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s2019-03-26 发布2019-05-01 实施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前言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城科会字(2017)21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设计;4.生产运输;5.安装;6.验收;7.使用与维护。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保税区黄海西四路 201 号国际商务大厦 6 层 邮政编码:116000)主编单位: 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苏州立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丽建丽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安徽戴德启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兴创巢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3三一山东筑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连云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润泰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尹伯悦白英杰 张志伟 于和平 贺 娟 那 宁安怡然 王龙飞 詹皓翔 李端阳 曲景杰 赵士斌王 迪 迟子豪 臧宝辉 王 杨 尚雪峰 姚子钟王文广 李庆新 靳忠强 王丽华 张秀华 张迎庆袁正全 冯春明主要审查人: 姜兆黎张跃峰 王新捷 杨学斌王振清 姜中天冯 健4目次1总则 . 12术语 . 23设计 . 33.1一般规定 .33.2建筑设计 .33.3结构系统 .43.4外围护系统 .103.5设备与管线系统 .123.6内装系统 .133.7BIM 应用 .144生产运输 . 164.1一般规定 .164.2结构构件 .164.3外围护部品 .174.4内装部品 .174.5三维模块 .174.6包装、运输与堆放 .185安装 . 205.1一般规定 .205.2结构系统 .205.3外围护系统 .215.4设备与管线系统 .225.5内装系统 .2256验收 . 246.1一般规定 .246.2结构系统 .246.3外围护系统 .256.4设备与管线系统 .266.5内装系统 .276.6三维模块 .276.7竣工验收 .287使用与维护 . 297.1一般规定 .297.2结构系统 .307.3外围护系统 .317.4设备与管线系统 .317.5内装系统 .327.6三维模块 .32本标准用词说明 . 33引用标准名录 . 34条文说明. 37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12 Terms. 23 Design . 33.1 General Design Requirements.33.2 Building Design .33.3 Structure System .43.4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113.5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133.6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143.7 BIM Application .154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 174.1 General Requirements.174.2 Structural Component .174.3 Building Envelope Component .184.4 Interior Decoration Component .184.5 3D Module .194.6 PackageTransport and Stack .195 Installment. 215.1 General Requirements.215.2 Structure System .215.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225.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2375.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236 Acceptance. 256.1 General Requirements.256.2 Structure System .266.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276.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286.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296.6 3D Module .296.7 Completion Acceptance .297 Application and Maintenance. 307.1 General Requirements.307.2 Structure System .317.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327.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327.5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347.6 Three-dimensional Module .3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6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981总则1.0.1 为提高钢结构工业厂房工业化建设水平,推广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应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的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地基基础以上部分的集成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1.0.3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运维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的要求。1.0.4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宜在其全寿命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集成设计,使模型的创建及完善过程与生产建造过程有机统一,并由需求及概念模型向设计模型、生产模型、运维模型转化。1.0.5 为保证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在其全寿命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1.0.6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12术语2.0.1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结构系统主要由变截面、等截面实腹刚架或空腹桁架,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装配集成的工业厂房。简称装配式厂房。2.0.2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利用信息技术对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的综合设计。2.0.3 集成墙体 integrated wall符合防火、保温耐候、隔声、装饰等要求的用于装配化安装的内外墙体。2.0.4 装配式装修 prefabricated decoration采用干式工法,将标准化设计和工厂化生产的内装部品或部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对建筑物的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5 三维模块 three dimensional module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2.0.6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结构 portal frame-three dimensional module由门式刚架的夹层刚架或局部钢框架与三维模块组合而成,夹层刚架或钢框架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三维模块作为建筑空间单元和交通运输单元。2.0.7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在建筑工程及设施全寿命期内,采用信息技术对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进行的数字化表达,简称 BIM。23设计3.1一般规定3.1.1 装配式厂房应采用集成设计,以保证集成度和安装精度。3.1.2 装配式厂房部品部件的设计应按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要求,以少规格和多组合原则,实现部品部件系列化和多样化。3.1.3 装配式厂房各系统部品部件的设计,宜利用 BIM 技术与生产厂家联合进行。3.1.4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等要求。3.2建筑设计3.2.1 装配式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和经济性能等的有关规定。3.2.2 模块化部品部件的连接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等的规定。3.2.3 基本模数 1M 的数值应为 300mm。整个装配式厂房和其一部分以及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3.2.4 装配式厂房的跨度小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10M 数列;跨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20M 数列。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 数列,且宜采用 6m、9m、12m。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有起重机的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宜3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普通装配式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数列。3.2.5 其他模数协调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的有关规定。3.3结构系统3.3.1 装配式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进行抗震设计。装配式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 的有关规定。3.3.2 装配式厂房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3.3.3 装配式厂房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1 门式刚架结构;2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组合结构。3.3.4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结构的设计宜符合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 和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35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三维模块宜采用集装箱模块或其他方便整体运输的类集装箱模块;2 三维模块在其尺寸范围内,应按使用要求合理地进行空间设计。以集装箱模块为例,其基本模块单元可按表 3.3.4-1 的规定确定;4类别IAA 型ICC 型单箱模块组合模块局部或断续连通连续连通表 3.3.4-1 基本模块53 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单个模块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功能独立且可移动;4 廊式组合:三维模块竖向叠置,平面组合为廊式房屋,通过内(外)廊连接成为整体,并配置设备系统。可用于卫生间、办公、分类仓库、配电间、实验室等低层功能区(图 3.3.4-4);(a)IAA 箱外廊式组合示意(b)IAA 箱内廊式组合示意6(c)ICC 箱外廊式组合示意(d)ICC 箱内廊式组合示意1基本模块;2走廊;3箱内预制钢楼梯;4外装钢楼梯;5IAA 调整箱;6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4 廊式组合示意75 门式刚架与三维模块组合:门式刚架结构的夹层刚架或装配式厂房内部的局部钢框架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三维模块作为建筑空间单元,通过多方式组合,打造局部高大空间,但三维模块不宜堆叠超过两层(图 3.3.4-5);1基本模块;2夹层刚架或钢框架图 3.3.4-5 三维模块与门式刚架组合示意6 错位组合:三维模块竖向错位组合,可形成部分较大空间并减少模块数量(图 3.3.4-6);图 3.3.4-6 箱体错位组合示意7 不同模块组合:当三维模块尺寸不一致或有其他设计要求时,可采用不完全对角的组合(图 3.3.4-7);81三维模块;2单片钢框架或夹层刚架;3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7 不同箱型组合示意8 局部悬挑:因工艺或作业需要,部分集装箱可从组合或钢框架中挑出,但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应采取补强措施(图 3.3.6-8)。1三维模块;2挑出模块;3支撑(必要时设);4暗柱(必要时设)图 3.3.4-8 三维模块的挑出示意3.3.5 装配式厂房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和节点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标准GB/T51232 的有关规定,三维模块与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和节点设计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 的有关规定。3.3.6 装配式厂房的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91 楼板宜选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也可选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预制混凝土双 T 板及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等;2 楼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3 当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时,为保证楼板的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 设置水平支撑;2)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3)增设 50mm 至 70mm 厚的配筋混凝土整浇层。3.3.7 装配式厂房宜采用预制钢楼梯,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不能传递水平作用,且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的有关规定。3.3.8 装配式厂房的地面和楼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 的有关规定。3.4外围护系统3.4.1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墙板可选用镀层或涂层钢板、不锈钢板、铝镁锰合金板、钛锌板、铜板等金属板材,也可选用集成墙体、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ALC 板)、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复合夹芯条板和玻璃幕墙等模块化预制轻质墙板,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板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宜采用外挂式,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2 外墙板连接部位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堆放运输、安装就位和调整;103 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防排水、抗裂、耐久和隔热保温措施;4 当选用金属板材作为外墙板时,其墙面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且外墙板宜从距室内地面 1.2m 处向上安装,1.2m 以下部分可选用建筑用轻质条板作为裙墙;5 当选用模块化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模块化预制集成墙体的模数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6 在装配式厂房的厂区和库区处,宜在工业门或墙洞部位两侧设置防撞柱。3.4.2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当选用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宜采用预装法,将外门窗或外门窗副框在工厂内与集成墙体整体加工组装。3.4.3 外围护系统中的屋面宜选用金属板材屋面,也可选用防水卷材屋面,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装配式厂房内部有自然采光要求时,可在屋面设置带状采光板,且应采取释放温度变形的措施,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2 外围护系统中的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及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的有关规定。3.4.4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的有关规定。113.5设备与管线系统3.5.1 装配式厂房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与管线宜利用 BIM 技术集成设计,并应预留安装与检修条件;2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的荷载及连接要求,宜采用装配式抗震综合支吊架将其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紧固,并应标准化设计;3 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