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35-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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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35-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docx
ICS 43.040.01P 51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352019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Rubber-Tyred Tram System2019-12-25发布2020-02-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3/T 352019目次前 言.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35 行车组织. 36 客运组织及服务. 57 综合车场管理. 78 车辆管理. 89 设施设备管理. 910 土建设施管理. 1211 人员管理 . 1312 安全管理. 14IDB4403/T 35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检验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铁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慧、刘卡丁、贺利工、李加林、吴军、吴志添、王雯淇、付昌友、屠树毅、黄发智、杨帆、赵金侠、吴俊、刘国政、魏文杰、李三兵、刘世雄、陶然、邱明江、邰志艳、郭远水、王欣欣、王力、吴海龙、梁秀凤、吉清优、夏广清。 IIDB4403/T 352019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综合车场管理、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4227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8574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GB/T 2090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4338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T 300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2590.1-2016 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 控制系统 第 1 部分 系统原理GB/T 34146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 5115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T 1091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TSG 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3 术语和定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 small volume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单向客运能力小于每小时 1 万人次的公共交通系统。3.2胶轮有轨电车系统 rubber-tyred tram system一种采用橡胶轮胎,利用电力驱动技术在专用线路上实现客的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3.3胶轮有轨电车 rubber-tyred tram运行在专用导轨梁上,具有特殊导向和转向结构,由橡胶轮转向架支撑的电动车辆。3.41DB4403/T 352019运营单位 operation cpany经营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业务的企业。3.5运营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综合车场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3.6客运组织 passenger transport organization合理布置和利用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施设备,采取分流、引导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乘车等所进行的服务活动。3.7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利用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3.8司乘人员 driver and conductor在正线不断往返对列车及车站进行巡视,维护正常运营秩序及进行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3.9导轨梁 guideway承车辆荷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信号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体。3.10导轨梁桥 guideway girder bridge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3.11全自动区域 fully autatic area具备列车自动运行、自动进出段、休眠、唤醒、自动调车和自动洗车作业等全自动运行功能的区域。一般包括正线、出入线、停车线、洗车线。3.12非全自动区域 not fully autatic area不具备全自动运行功能的区域,一般包括检修线。3.13转换区域 transfer area用于列车在全自动区域和非全自动区域之间进行模式转换的区域。3.14无人值守 stafferless operation不设置固定岗位工作人员,以控制中心远程监控管理为主,辅以流动巡查。3.15综合车场 depot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车辆的日常停放、充电、维护、检修和清洁等功能。2DB4403/T 3520194 总体要求4.1 运营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且已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营业许可。4.2 运营单位应全程参与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4.3 运营单位应在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初期运营满一年,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4.4 运营单位应保障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结合沿线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为乘客安全、可靠、便捷、准时、高效、经济的服务。4.5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等管理部门,并保障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紧密,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组织管理程序。4.6 对于按照全自动驾驶系统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单位宜积极采用和推广全自动驾驶技术,采用相应的运营模式和组织框架,逐步高或增加各系统的指标和功能要求。4.7 运营单位应配置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保障定员合理、责任落实。4.8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车站与综合车场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4.9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要求,并结合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合理配备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4.10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涉及强制检定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11 运营单位在组织施工作业活动时应避开运营繁忙时段,减少对正常运营工作的干扰,操作过程应采取控制现场环境污染措施。4.12 运营单位在运营活动中应重视生态环保,符合 GB 10070 有关规定。4.13 运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资产管理,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4.14 运营单位应按照列计量单位对主要运营指标进行统计:a)客运量:宜按“万人次/年”、“万人次/月”、“万人次/日”统计;b)运营里程:宜按“列公里/年”、“列公里/月”、“列公里/日”统计;c)开行列次:宜按“万列次/年”统计;d)运营收入:宜按“百万元/年”、“万元/年”统计;e)票务收入:宜按“百万元/年”、“万元/年”统计;f)运营总成本:宜按“百万元/年”统计;g)耗电量:宜按“万千瓦时/年”统计。h)列车正点率:宜按“%”统计。i)百万乘客有效投诉率:宜按“次/百万人次”统计。5 行车组织5.1 一般要求5.1.1 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5.1.2 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小时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5.1.3 胶轮有轨电车列车正常情况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单环线原则上按顺时针方向运行,宜3DB4403/T 352019按列车全自动运行模式组织行车。5.1.4 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最高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标准,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5.1.5 运营单位应制定行车组织规则,并根据行车线路的封闭方式、范围、线路条件、设备条件等制定相应的行车细则,并据此做好行车组织工作。5.1.6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和客流量现状需求,结合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合理的行车计划和列车运行图,并及时优化调整。5.1.7 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技术水平、线路参数、车辆性能和道岔限速等技术条件确定线路通过能力和折返能力。5.1.8 运营单位应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应急情况的行车组织方案。5.2 调度指挥模式5.2.1 运营单位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承担日常运营调度工作,对全线列车运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和指挥;运营控制中心代表运营单位与外界协调联络应急支援工作、信息收发等工作。5.2.2 正线、辅助线和车场线等区域行车均应由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列车应遵照列车运行计划,按行车调度命令和信号指令行车。5.2.3 运营单位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各岗位工作计划和流程,宜包括值班主任、行车调度、设备调度和乘客调度岗位,相关岗位职责包括如内容:a)值班主任负责对各调度的统一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指挥;b)行车调度负责列车运行调度工作,监控行车设备的运作状态,维持正线列车运行秩序,施工管理工作;c)设备调度负责电力、环控和列车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检修、故障处理、应急抢修等工作的调度与协调指挥;d)乘客调度负责乘客服务热线接待、列车内部及车站的监控及通话、收发运营信息及协调指挥司乘人员等工作。5.2.4 行车调度人员应时刻监控线路列车运行情况,保持列车运行间隔。5.3 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5.3.1 运营单位应制定设施设备故障、列车救援、反向运行、列车退行、火灾、恶劣天气等非正常情况的行车组织办法,并明确行车相关岗位的操作流程和行车安全注意事项。5.3.2 运营单位应根据当地气候环境,制定相关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天气情况及时组织列车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营。5.3.3 非正常情况,运营单位应根据设备技术条件、运行环境等情况组织列车降级运行;采用人工驾驶模式时,司乘人员凭行车调度命令行车,不间断确认进路情况,严格控制运行速度,严禁超速,确保行车安全。5.3.4 发生影响行车的设施设备故障后,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在确认行车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持列车运行。5.3.5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运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将列车停留在区间:a)列车仍能继续运行,运营单位应维持列车运行至就近车站并及时疏散乘客;b)列车无法继续运行,运营单位应组织乘客就地疏散。5.3.6 列车因故障被迫停车时,行车调度人员可根据线路条件组织救援列车连挂运行至一站或组织乘客就地紧急疏散。5.4 综合车场行车组织4DB4403/T 3520195.4.1 综合车场行车组织归属控制中心调度,由行车调度人员统一指挥,并负责综合车场日常运作和组织设备维修等工作。5.4.2 行车调度人员应按照综合车场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车场内相关工作,车场内的人员应服从行车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5.4.3 正线接发车作业宜在全自动区域进行,列车根据计划按时进行唤醒、自检、收发车等。5.4.4 行车调度人员应按照发车计划前安排运用车,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符合列车上线标准,做好随时发车准备。5.4.5 综合车场接发列车应灵活运用股道,做到正点发车,不间断接车,减少转线作业。5.4.6 转换区域调车作业宜采用人工方式组织调车。5.4.7 采用人工方式进行调车作业时,不得在车场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因特殊原因需在道岔、咽喉区临时停车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立即向调车人员查明停车原因,并在列车具备运行条件后,指示调车人员启动列车。6 客运组织及服务6.1 一般要求6.1.1 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编制客运组织方案。6.1.2 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卫生整洁,车厢应定期消毒。6.1.3 运营单位应制定车站运作细则;车站采用无人值守模式时,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遇设备故障或应急情况时及时按应急预案处置。6.1.4 运营单位宜针对车站无人值守情况,优化客运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引导乘客自助使用,实现客运组织自动化。6.1.5 运营单位根据列车系统及设备条件做好信息发布、求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客运服务工作。6.1.6 运营单位应统一服务电话及问询服务。6.2 客运组织6.2.1 运营单位应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乘客宣传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引导乘客安全、文明乘降,内容包括:a)广播用语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可方言、英语服务,表达规范、清晰、准确;b)运营单位向列车中、车站的乘客进行语音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保持语调沉稳、圆润,语速适中,音量适宜,避免声音刺耳或使乘客惊慌;c)车站应乘客安全乘车广播、列车到站等信息。d)列车进站时,列车应广播列车开行方向、安全乘车等信息;e)列车到站时,列车应广播到达站站名;列车启动后,列车应广播前方到站站名、安全乘车、老弱病残孕让座、一站开关车门等信息;前方到站为换乘车站时,应广播换乘站信息;f)列车开关门时,应通过声音和警示灯,醒乘客注意安全;g)运营单位对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车站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车内乘客;h)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做好乘客解释工作;i)乘客禁止行为、违禁物品等相关安全、文明乘车信息。6.2.2 运营单位需组织停运或改变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6.2.3 当出现暴雨、大雾、大风、大型活动、重大节假日等情况时,运营单位根据天气等级和相关活动情况采取限流、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政府主管部5DB4403/T 352019门报告。6.2.4 运营单位对车站(列车)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应转移物品并远离周围乘客,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6.3 乘客服务6.3.1 乘客服务范围应包括:a)维护车站、车厢秩序,组织乘客有序乘降;b)售检票服务;c)处理乘客投诉、乘客纠纷、回答乘客咨询;d)应急事件时引导乘客疏散至安全区域。6.3.2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管理,改进和高客运服务质量,并采取以措施:a)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增强爱岗敬业的优质服务意识;b)高员工的规范服务技能和业务水平;c)建立与乘客沟通渠道,加强与乘客沟通;d)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6.3.3 运营单位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客运组织服务标准,为乘客符合规范的服务、良好的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6.3.4 运营单位应采用多种方式引导和培养乘客自助服务的意识和设备自助使用的能力。6.3.5 无人值守车站的远程客服终端应使用便利、状态良好,并有醒目标识及使用指引。6.3.6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定期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6.3.7 运营单位应在站台、列车及其他渠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6.3.8 运营单位应设置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6.3.9 运营单位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7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6.4 票务管理6.4.1 票价政策应符合以要求:a)票价方案应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经营的目标;b)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单一票制、计程票制、分区票制、计时票制中的一种或混合票制;c)运营单位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对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优惠政策的乘客给予票价优惠。6.4.2 运营单位应制定以维持正常服务、乘车秩序、票务收益安全的票务规则,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以票务规则或票务须知的形式面向乘客发布,包含以内容:a)车票的基本使用要求,含售票、进出站使用规定、特殊人群乘车规定等;b)相关车票优惠规则;c)正常运营情况,乘客在使用过程中车票出现超时、超程、过期或乘客无票乘车时的服务规则,因晚点、运营故障等原因导致乘客不能持票正常出闸的车票处理方式。6.4.3 运营单位应制定票务规章及手册,包括以内容:a)票务收益审核流程、结算规则以及票务收益安全的管理规定;b)票务差错、票务违章处理手册;c)票务稽查处理办法;d)乘客无票乘车、违规使用优惠票卡等异常乘车情况的处理规定;e)车站自动售检票设备故障、运营晚点、列车越站、车站清客、车站火灾等特殊情况的票务应急处理程序。6DB4403/T 3520196.4.4 车站售检票配置应满足无人值守的自动售检票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内容:a)自助的检票、购票、充值、乘车发票获取、乘客票务事务自助处理和乘客乘车扣费查询等功能;b)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电子车票与纸质车票等快捷检票功能;c)具备收取现金、移动支付等功能。6.4.5 运营单位应单程票、储值票等以及与政府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相匹配的优惠票种等各类型车票需求。6.4.6 运营单位应规范票务管理,制定日常票务操作、收入清分及收益安全管理等规定,保障票务运作顺畅、收益安全。6.5 导向标识6.5.1 运营单位应设置清晰、醒目、连续、规范的导向标志标识,符合乘客乘车、疏散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满足 GB/T 18574 有关规定。6.5.2 运营单位应遵循“逃生、导向、辅助”的先后分级顺序设置导向标志标识。在紧急情况,导向标志标识能有效指引乘客疏散、逃生。6.5.3 导向标志标识的安装应与车站装修相协调,导向标志标识在各个方向不相互遮挡。6.5.4 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得遮挡导向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6.5.5 运营单位在车站出入口 500 米范围内的主要路段应设置站外导向标识,指引乘客达到相应车站。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包括人流交叉地点、分流点等位置,应设置进出站、换乘导向标识。6.5.6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设置地面消防逃生标识、墙面消防逃生标识,应在列车内部设置车门警示标识、灭火器标识、逃生通道门标识等安全标识。6.5.7 运营单位在车站和列车上醒目位置设置线网示意图,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示,并在站台上向乘客列车到达时间或目的地信息。6.5.8 站台标识的上车门位置信息应与列车的上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6.5.9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设置禁入标志,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防范措施阻挡外界人、物进入。6.5.10 运营单位应在出入口、站厅、站台、车厢等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行为、违禁物品等禁止标识。6.5.11 运营单位应在乘客自助、救助及远程服务等客运服务终端处设置醒目标志及使用指引。7 综合车场管理7.1 一般要求7.1.1 运营单位应制定综合车场的行车组织、调车作业、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应急抢修等生产活动管理制度,制定场内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检修规程、操作规程。7.1.2 停车的各防护分区间应设有物理隔离,防护分区之间的联通部位应设有门禁。7.1.3 综合车场应制定消防设施管理与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消防通道满足 GB 50016 有关规定。7.1.4 运营单位应对综合车场采取警戒、监控管理措施,确保综合车场运作的安全。7.1.5 综合车场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线路及装卸场地,并保证其畅通。7.1.6 综合车场应配置全线运营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专用汽车等,并应确保其时刻处于正常状态。7.1.7 综合车场应实现全自动区域和非全自动区域的分区管理,设置醒目的标识,宜采用物理隔离措施。7.1.8 转换区域应具备全自动运行模式与非全自动运行模式的转换条件。7DB4403/T 3520197.1.9 全自动区域应进行全封闭管理,制定进出该区域的管理制度。7.2 设备的使用管理7.2.1 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辆检修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各级检修规程。7.2.2 车辆检修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保,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7.2.3 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人员负责维保,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7.2.4 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校准或检定。7.3 作业范围7.3.1 本线的行政、技术管理、物资应和后勤管理工作。7.3.2 本线配属列车停放、编组、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工作。7.3.3 本线配属列车的维护保养、故障检修等工作。7.3.4 综合车场内检修设备、特种设备、工器具的维修,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运用、整备及维修,电、通信、信号、防灾报警、给排水、通风空调等机电设备的维修。8 车辆管理8.1 车辆维护管理8.1.1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故障记录等,对故障信息应有记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8.1.2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车辆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车辆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8.1.3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履历、维修手册、操作手册、车辆各系统零件目录、车辆各系统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液压系统原理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相关技术文件。8.1.4 运营单位宜建立车辆全寿命周期维修电子记录与电子健康档案,记录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车辆车号、维修时间、故障描述、配件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与车辆技术状态信息。8.1.5 受季节性影响的系统或部件,以及车辆某主要系统/部件运行公里数或者运行时间无法与整车维修规程匹配时,应对其制定针对性的维修规程,保证其功能正常。8.1.6 车辆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应与信号、通信等系统的协调与配合,满足与各系统设备间的联动功能要求。8.1.7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规程和车辆维修手册,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态,对车辆进行检修。8.1.8 列车宜采用车辆智能维护平台,对系统设备进行在线健康监控和故障(隐患)远程诊断。8.2 车辆运用管理8.2.1 按客流设计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包括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设计规模时,应前增购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配套设施。8.2.2 列车应满足车辆客安全、列车资产安全和环境影响安全。8.2.3 列车应设置齐全的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对讲设备和灭火器等。8.2.4 车辆履历本、列车驾驶操作手册、故障诊断手册等资料应齐全。8.2.5 新造、经各种修程检修或较大故障维修后的车辆,应检验、整备合格的车辆方可担当运营车。8.2.6 进入线路运行的车辆,应满足运行过程中不得侵界。8DB4403/T 3520198.2.7 车辆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制动、牵引、车门、转向架装置等重大故障时,应立即退出运行,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营。9 设施设备管理9.1 一般要求9.1.1 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应包括电系统、通信与乘客服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调度系统、电梯、站台门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等。9.1.2 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基础资料档案和运维档案。基础资料包括采购合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保手册、培训手册、设备台账、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安装、改造、移装、重大维修的资料;运维档案包括易损件清单、日常维修记录、设备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9.1.3 运营单位应根据综合车场和车站的运行模式,制定以上系统设备的运维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处理预案等。9.1.4 运营单位应制定以上系统设备的检修周期,明确检修范围和内容,并制定相关的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9.1.5 全自动运行的线路,运营单位应制定符合全自动运行系统的运维管理制度。9.1.6 运营单位应明确全自动运行线路的各系统接口分界和维护范围。9.1.7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功能使用正常,系统设备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修程及技术要求组织进行维修。9.1.8 运营单位宜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特点,逐步实现由计划修向状态修的转变。9.1.9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规范进行分配。设施设备采取委外维修方式时,运营单位应能有效控制维修活动,且维修活动不应影响运营安全。9.1.10 运营单位应对紧急操作设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9.1.11 所有维修施工作业,应经运营控制中心调度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9.2 电系统9.2.1 电系统应根据综合车场和车站的运行模式,确定相应的电运行管理方式,建立电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包括设备台账、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处理预案、安全用电手册等。9.2.2 运营单位应对电系统的用电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对电设备进行测试,电设备的技术参数校核,避免对电网产生影响。9.2.3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9.2.4 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9.2.5 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9.2.6 当有外电源点退出时,相邻外电源点跨区电时应能满足负荷需要。9.2.7 运营单位应确保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完好,设备故障时保证实现投/退保护功能。9.2.8 变电所装设有两台变压器时,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在电源进线正常运行情况,另外一台变压器应能满足道岔、通信、信号、消防、控制中心、列车充电(停车场)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要求。9.2.9 静电轨应接地良好,满足与车体静电靴的良好接触,确保车体静电的释放,接地电阻检测不大于 4。9.2.10 接地系统应技术状态良好,综合接地网接地电阻检测不大于 1,防雷接地电阻检测不大于 10。9.2.11 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压与电流应满足车储能装置的充电要求。9.2.12 充电装置授流器应满足限界要求,并根据检修规程及气象情况进行有效及时运维管理。9DB4403/T 3520199.2.13 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进场充电管理细则,及时监控列车充电状态,满足列车运营要求。9.3 通信与乘客服务系统9.3.1 通信系统a)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系统技术状态良好,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b)通信系统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电;通信电源的后备电时间不应少于 1h。c)通信系统的车地双向通信应容量充足、稳定可靠。d)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 50157 有关规定。e)通信设备电磁兼容防护应满足 GB/T 2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