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41-2020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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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41-2020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docx
ICS35.240.60F 287.4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412020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The intelligent measurem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 of agricultural trademarket2020-01-06 发布2020-02-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3/T 41-2020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智能计量管理要求 .25 智能溯源电子秤管理要求 .36 智能计量技术要求 .47 计量服务要求 .6附录 A(资料性附录)巡查记录 .7附录 B(资料性附录)计量投诉处理记录 .8 DB4403/T 41-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深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振聚、詹娜、朱华、孙世海、陈静、袁敏良、于洋、龚梦。IIDB4403/T 41-2020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使用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使用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 3301/T 0031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贸市场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3.2智能溯源电子秤intelligent traceable electronic scale一种可以与智能硬件相结合,对称重信号进行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追溯,并可对接服务器、移动终端、云等互联网单元,还可利用称重数据触发图像采集、工业控制,其他数据输入以及相关数据输出的电子秤。3.3农贸市场主办者markets organiz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3.4经营户business households1 DB4403/T 41-2020 向农贸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3.5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 intelligent measur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trade market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主要是针对农贸市场短斤缺两、监管取证难等问题规划建设。系统由前端智能溯源电子秤和后端智能监管平台组成,通过采集称重技术参数等数据,可有控制计量作弊行为。3.6计量负偏差negative deviation of measurement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3.7允许短缺量tolerable inadequate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3.8不合格智能溯源电子秤unqualified intelligent scale经检定不合格的智能溯源电子秤。4 智能计量管理要求4.1基本要求4.1.1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要求管理。4.1.2 农贸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智能溯源电子秤和商品量的准确。智能溯源电子秤宜由农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4.1.3 农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要有明确的计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4.1.4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登记造册,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4.1.5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与制造、销售或维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明确智能溯源电子秤的维修、更换及防改装要求,保证统一配置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正常有效使用。4.2 管理制度市场应有智能溯源电子秤配备、检定、修理、更新报废、公平秤管理制度,以及智能计量监管系统管理、计量巡查、诚信计量、计量投诉、计量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4.3计量职责2DB4403/T 41-20204.3.1农贸市场主办者农贸市场主办者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a)宣传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政策;b)配备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人员,明确计量岗位职责;c)制定农贸市场计量工作发展计划和发展规划;d)计量工作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e)开展计量工作岗位检查,落实计量工作的奖惩制度。4.3.2计量管理员农贸市场至少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人员,执行列计量工作:a)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和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b)建立农贸市场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管理计量档案,并前一个月出检定申请;c)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强制检定工作;d)开展日常计量巡查工作;e)对新增秤、不合格秤及时送检(修)、报废;f)受理计量投诉,处理计量纠纷。4.3.3 经营户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履行列职责:a)使用法定计量单位;b)明示商品单价;c)在交易时,将商品价格正确录入智能溯源电子秤,并向顾客展示食品称量过程和结果;d)应对配置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维护保养;e)不得自带智能溯源电子秤进场经营。4.4计量台账4.4.1 农贸市场应建立强检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对属于强制检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2 农贸市场应建立动态计量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日常开展的计量管理、计量宣传、计量巡查、计量检修、计量投诉处理等活动内容。4.5计量巡查4.5.1 农贸市场应实施每周计量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单位的合法性、智能溯源电子秤标识的完好性和计量准确性、商品量计量准确性进行抽查。巡查记录详见附录A。4.5.2 发现有经营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立即纠正。4.5.3 发现在用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检定合格证、检定铅封损坏的,应立即停止使用。4.6 智能溯源电子秤统一管理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抽查,并重点抽查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推送预警较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及档位。如果发现经营户擅自使用自带智能溯源电子秤或故意损坏农贸市场统一配备智能溯源电子秤的,不得用于贸易结算。5 智能溯源电子秤管理要求3 DB4403/T 41-2020 5.1 配备农贸市场应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满足农贸市场经营需要的智能溯源电子秤:a)粮食、蔬菜、水果经营户应配备最小分度值10g 的级智能溯源电子秤; b)肉、蛋、禽、(海)水产、糕点、糖果、调味品经营户应配备最小分度值5g 的级智能溯源电子秤;c)干菜、山(海)珍品及单价高于 30 元/kg 的食品经营户应配备最小分度值2g 的级智能溯源电子秤;d)存在符合经营行为的经营户,所配备的智能溯源电子秤最小分度值以单价最高农产品所属为准;e)公平秤应配备分度值2g 并具有打码功能的级智能溯源电子秤;f)批发市场应配备最小分度值100g 的级智能溯源电子秤;5.2 检定5.2.1 农贸市场对经营户新增或更换的未经检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智能溯源电子秤身份标识,并及时送检。5.2.2 对经检定合格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在计量台账中登记编号和铅封号。5.3 使用5.3.1 农贸市场在用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发现有未检、失准或超检定周期的,应停止使用。5.3.2 智能溯源电子秤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秤体平稳,对使用环境较差的场合,应有适宜的防水、防尘、防虫措施。5.3.3 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摆放应使显示屏面向消费者,其高度应能让消费者看清数据。5.3.4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按要求规范使用、上传交易数据。5.4 维修农贸市场对日常计量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维修,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5 公平秤配置每个独立的销售区域不应少于 1 台公平秤。6 智能计量技术要求6.1 智能计量监管系统使用要求6.1.1 使用环境要求智能计量监管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以要求:a)农贸市场应实现无线网络(WIFI、4G 等)全覆盖;b)每个档位应配备 220V 交流电源插座;c)每个档位应配备商户信息屏,用于显示证照、价格、食品安全、评价等信息;d)农贸市场内应配置信息查询屏及系统演示屏。6.1.2 系统管理要求4食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范围(m)计量负偏差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6 元/kg的食品m1kg20g1kg<m2kg40g2kg<m4kg80g4kg<m25kg100g肉、蛋、禽类、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 6 元/kg,但不高于 30 元/kg 的食品m2.5kg5g2.5kg<m10kg10g10kg<m15kg15g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30 元/kg,但不高于 100 元/kg 的食品m1kg2g1kg<m4kg4g4kg<m6kg6g高于 100 元/kg 的食品m500g1g500g<m2kg2g2kg<m5kg3g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 或 mL允许短缺量(T)Qn 的百分比g 或 mL0509501004.51002004.520030093005003500100015DB4403/T 41-2020智能计量监管系统的系统管理应满足以要求:a)农贸市场主办者或经营户应及时在系统录入市场联系人、智能溯源电子秤、档位、经营者证照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b)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及时登录系统处理投诉、异常交易(计量异常、物价异常、总量异常)等;c)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根据系统示及时约检;d)农贸市场主办者或经营户应及时登录系统录入台账、巡查、进货等信息。6.1.3 系统使用要求农贸市场主办者、经营户应规范使用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系统推送的约检、异常等信息。6.2 称量要求6.2.1 农贸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见表 1。 表1 零售商品允许计量负偏差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6.2.2 农贸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的规定,单件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 2 的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表2 允许短缺量5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 或 mL允许短缺量(T)Qn 的百分比g 或 mL1000100001.5100001500015015000500001DB4403/T 41-2020 表2 允许短缺量(续)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 Qn1kg(L)时,T 值的 0.01g(mL)位修约至 0.1g(mL);当 Qn1kg(L)时,T 值的 0.1g(mL)位修约至 g(mL)。7 计量服务要求7.1 诚信服务7.1.1 农贸市场应开展诚信计量建设,公开计量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违反诚信计量行为或存在故意短斤缺两行为,将纳入商事主体信用记录。7.1.2 农贸市场应在明显位置为消费者公平秤,并安排与农贸市场经营时间同步的公平秤值日人员。7.1.3 农贸市场经营户应承诺规范、正确使用智能溯源电子秤。7.1.4 农贸市场宜建立消费者满意度测量体系,适时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析和改进。7.2 计量示农贸市场应在明显位置,以橱窗、图板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计量示,示内容应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3 宣传与培训农贸市场主办者应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不定期组织农贸市场经营户及计量管理人员开展计量知识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市场管理方组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从事相关计量工作。7.4 投诉处理7.4.1 农贸市场应有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消费者投诉。7.4.2 对投诉应及时回复并记录处理方案,计量投诉处理记录详见附录 B。7.4.3 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在确认经营户责任后,由市场主办者先行赔付交易争议金额。7.4.4 对查证确属经营户责任的,应按双方的约定予以处理。6时 间( 月 日)地点巡查工作及处置情况记录人备注DB4403/T 41-2020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巡查记录表 A.1 巡查记录表填表说明:a)本表由现场值班员填写,重点巡查智能溯源电子秤标识、检定有效期、检定铅封及损坏、维保等情况;b)填写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c)现场未能及时处理或不能处理的隐患应及时上报。7 时间投诉人及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投诉类别承办人处理意见反馈时间DB4403/T 41-2020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计量投诉处理记录表 B.1 计量投诉处理记录表填表说明:a)填写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b)投诉类别包括现场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等。_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