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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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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保障全省农商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行社等农商行法人机构(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其中:“省联社”是指农商行;“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各法人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合理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六条     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事处”)、市联社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作为法人机构,负责本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一节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和指导,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农商行具体实施,引导县级行社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二)定期对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进行风险提示。(三)对全省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指导市、县联社妥善处置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救助。(五)组织建立全省农商行流动性风险互助机制。(六)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全省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风险管理工具。(七)组织流动性风险管理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推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督促、指导辖内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辖内县级行社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二)定期总结分析辖内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状况,并提出应对策略,及时向省联社报告。(三)负责对辖内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指导并协助辖内县级行社妥善处置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节 法人机构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十条     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行社应当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集中统一实施本单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法人机构理(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本单位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 法人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社(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及风险限额,提请理(董)事会审批后执行。(二)组织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机制,采取适当的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措施。(三)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改进。(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社(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理(董)事会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五)履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处置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并按规定路径进行报告。(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法人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是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拟订本社(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提出调整修订建议。(二)负责制定本社(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三)对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及风险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提示流动性风险。(四)组织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汇总编制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流行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六)履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 法人机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督,负责全辖资金头寸管理。(三)负责建立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和风险限额。(四)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压力测试,编制分析报告提交财务管理部门。(五)负责全辖流动性筹集、储备和调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五条 法人机构稽核检查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跟踪检查问题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理(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第十六条  法人机构其他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本社(行)流动性管理基本框架下,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识别是指各法人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利用经验或借助各种定量方法与工具对某一情况或事件“是否构成流动性风险以及是什么要素或原因带来流动性风险”进行判断的过程。 第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识别包括日常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的识别。第十九条 法人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日常流动性风险的变化情况,防范其演变为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第二十条 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内在流动性风险因素和外在流动性风险因素。第二十一条  内在流动性风险因素包括:(一)流动性状况:超额备付金比率、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存贷比率、流动性缺口率等流动性风险指标的水平和变化趋势;到期日错配和现金流缺口情况;流动性风险指标与同业、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的比较水平等。(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规模的稳定性、资金来源的集中度、资金成本、大额资金的流动、零售存款流失、获取其他资金来源的可能性等。(三)资产流动性:资产增长情况和集中度、流动性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流动性资产构成和市场价值、可动用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等。(四)其他内在流动性风险:自身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的变化、资产售卖情况、自身评级的变化、支付系统瘫痪、内部挤兑等风险事件。 第二十二条  外在流动性风险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变化,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变化,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公众报道或公众信誉,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等。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计量和评估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计量和评估,是指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员针对流动性风险因素运用各种指标或计量模型全面分析和评价流动性风险水平,并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法提供可靠依据。第二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静态流动性风险指标分析评价法、现金流缺口分析法、压力测试等。第二十五条  法人机构应当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通过对流动性供给、流动性需求以及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综合分析,计量评估流动性状况,确定净流动性头寸,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六条  法人机构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对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预测和分析,有效计量和评估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段的现金流缺口。第二十七条  法人机构应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以有效评估市场异常变化甚至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承担水平。整体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外部监管机构要求下可针对特定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流动性压力测试情景,应结合市场环境、自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流动性压力测试情景和情景参数,且根据压力测试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测试。第二十八条  法人机构应当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其他风险转化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第二十九条  法人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流动性风险不同计量和评价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计量和评价流动性风险时应采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多个角度对计量和评价结果进行印证和补充。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第三十条 法人机构要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关注本单位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其流动性风险做出评价、分析和预警。第一节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第三十一条  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按监测频率分为日监测指标和月监测指标两大类。第三十二条  日监测指标包括到期同业负债偿付率和存款类负债偿付率两项。(一)到期同业负债偿付率。用于反映农商行偿还到期同业债务的能力。计算公式为:到期同业负债偿付率=可用资金/到期同业债务×100%其中:可用资金指农商行为应付日常客户提取现金而保留的一定额度的现金类资产。具体包括现金、存放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次日到期的存放系统内定期款项、存放同业活期款项、次日到期的存放同业定期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可随意变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次日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90%、次日到期的买入返售资产的90%等。到期同业债务是指将于次日到期的,农商行以各种方式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债券等项目中将于次日到期或偿付的各项负债。(二)存款类负债偿付率。综合反映农商行偿还各项存款类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存款类负债偿付率(可用资金-到期同业债务)/各项存款×100%;其中:各项存款指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存款”。第三十三条  月监测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客户融入资金比例、超额备付金率等8项指标。(一)流动性比例。用于反映农商行一个月内可变现的各项资产对支付同期流动性负债的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其中:流动性资产指农商行在一个月内可以变现的资产,流动性负债指农商行将于一个月内到期的各项负债,均按1104报表口径计算。(二)存贷比例。反映农商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之间的量化关系。计算公式为:存贷比例=各项贷款/各项存款×100%其中:各项贷款包括贷款、垫款、信用卡透支和贴现面值等。(三)流动性缺口率。反映农商行在90天内到期的资金名义缺口状况。计算公式为: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其中: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均以1104监管报表口径为准。(四)核心负债依存度。反映农商行核心负债对总负债的支撑度。计算公式为: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剩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剩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同业市场融入资金、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上述“同业市场融入资金”指农商行从所有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融入的资金之和,包括同业拆入资金、同业存放资金及与同业间的卖出回购款项等。上述“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按1104报表口径计算。总负债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总计”。(五)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反映农商行对同业市场的资金依存度以及抵御同业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融入资金/总负债×100%(六)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反映农商行的存款集中度以及对大客户存款的资金依存度。计算公式为: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余额/各项存款×100%其中: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余额包括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及其关联客户在信用社的各个币种、各种期限的存款账户余额之和。(七)最大十家同业客户融入资金比例。反映农商行对最大十家同业客户的资金依存度以及对其流动性风险的抵御能力。计算公式为:最大十家同业客户融入资金比例=从最大十家同业客户融入资金之和/总负债×100%其中:从最大十家同业客户处融入资金指农商行以各种方式从该同业机构融入的资金之和,包括拆入资金、存放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融入款项等。(八)超额备付金率。反映信用社留存的备付金在吸收存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超额备付金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第三十四条  对流动性风险采用百分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各监测指标最高得分为本指标标准分,最低得分为零分。计算各项监测指标时,公式中分母为零时指标得满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参考值、标准分以及评分标准按照农商行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预警等级根据指标得分由高到低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营业终了,日监测指标得分之和低于35分(不含,下同)时,进行“黄色”预警;低于30分时,进行“橙色”预警;低于25分时,进行“红色”预警。月末,日监测指标和月监测指标得分之和低于80分时,进行“黄色”预警;低于70分时,进行“橙色”预警;低于65分时,进行“红色”预警。第二节  省、市联社流动性风险监测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市联社要比照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监测频率和方法,重点对到期同业负债偿付率、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同业市场负债比例等指标实施监测,并据以对本单位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缓释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法人机构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时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融资限额等。第三十九条  各法人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法人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四十条 当流动性风险指标超过预警阈值时,各法人机构应根据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原因,综合考虑各种对策措施的时效、成本和力度,从减少资产、增加负债两方面采取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升级。第四十一条  法人机构融资性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信贷资产转让、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授信政策调整、业务计划指标调整、理财产品转移等。第七章  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  各法人机构应当成立由本社(行)主任(行长)担任组长,流动性风险管理主管主任(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构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落实上级机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情况等。(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出现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按照领导小组安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监测并报告流动性风险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致使行社产生短期融资需求。(二)因县级行社评级大幅降低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三)同业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传递。(四)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减少或交易对手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五)县级行社或行社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六)特定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第四十五条  省、市联社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一)省联社、市联社发生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电话上报省联社、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拟采取应对措施等。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一)县级行社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上报本社(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行社。(二)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电话上报省联社、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县级行社应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舆论,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三)省联社在接到发生流动性风险报告时,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并妥善进行处置。第四十七条  县级行社组织应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   本社(行)内部组织调剂、调拨资金。(二)   向兄弟行社申请拆借资金。(三)   向省联社申请系统内资金调剂。(四)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五)   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第四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协助、监督县级行社开展流动性风险救助工作。必要时,省联社要使用流动性风险互助专项资金帮助县级行社消除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九条  风险处置结束后,经分析评估,确认流动性风险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的,应当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第五十条 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市、县三级农商行要及时开展善后工作,对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流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第五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平息之后,事发机构应当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并于风险消除后3日内书面报告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当地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  事件的原因、发展过程。(三)  所涉及的金额、危害程度。(四)  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效果。(五)  事件造成的损失。(六)  事件结束后的善后处理。(七)  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第五十二条  流动性风险处置过程中,需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严格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各法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社(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社(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农商行流动性风险动态监测及预警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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