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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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授权授信管理,规范信贷管理和决策行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的信贷管理和监督职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办贷网点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营业部、信用社、分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权限,是指办贷网点对社内审批后不需要向县联社审查审批即可实施的信贷业务的一个最高额度。其最高额度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发放的信用额度之和。第四条 办贷网点信贷业务权限适用于新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贷款收回再贷及展期。第五条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联社对办贷网点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办贷网点信贷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的责任。第六条 联社对办贷网点信信贷业务权限实行与效力相匹配的原则,即联社根据基层网点社的累放贷款额、信贷业务质量、到期贷款收回率、不良贷款占比以及管控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高低进行授权额度的增减调整。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列入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咨询范围。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级授权三级审批制,即信用社(分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联社主任,实行余额控制法,即凡单户贷款金额(含下限)超过本审批级别权限的贷款,必须逐级上报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贷款。质押贷款坚持风险可控、优先办理的原则,提高办贷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客户用款。(一)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信用社主任根据联社下发的信贷业务权限对权限内其他客户经理营销的贷款进行审批。(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与法人客户评级、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机构人员相一致,分别行使其职责,对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风险及防范措施、担保情况;法人客户评级认定和授信审议;对超基层社权限的贷款进行审议、表决,审议通过由联社主任审批;对个人100万元以上贷款、法人300万元以上授信业务进行咨询、审议、表决,审议通过由联社主任审批;对超联社权限以上的贷款进行咨询、审议、表决,由联社主任审批签字后报上级部门进行咨询。(三)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对非法人单户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贷款或法人授信超过300万元的业务,在基层社调查、审查、审议、信贷部审查后,将合同文本资料传递于信贷咨询委员会,经信贷咨询委员会研究后,回复审查部门,退回上一岗位或进入审议或审批环节。第九条 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的监管比例。第十条 信用社权限范围内,但县联社要求报备的信贷业务实行上报备案。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要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因管理原因出现风险的要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超县联社权限信贷业务在审批前必须向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咨询,未履行咨询手续的不得实施。咨询的操作程序按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办贷网点弄虚作假获得不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或者超权限信贷业务不报备而付诸实施,或者化整为零逃避权限管理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属违规行为,将追究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各办贷网点信贷业务权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联社有关管理部门下达。在未作调整前,按原定信贷业务权限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谷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