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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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附件:*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银行(下称我行)与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渠道,提高对金融同业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促进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与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是指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业务以外,具有投融资性质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托融资性同业存放款项和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目的的同业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第二条 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实行“统一经营、授权操作、分类管理、效益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统一经营”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由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经营同业存款业务。“授权操作”是指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客户关系维护、账户开立等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等进行逐笔审批。“分类管理”是指我行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客户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同类金融机构客户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放,我行将进一步依据产品类别、期限类别和币种类别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 “效益优先”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以利润贡献为最终目标;赢利性是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业务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综合平衡”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综合考虑全行总体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统筹考虑同业负债与我行总负债的协调关系。第三条 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管理目标(一)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且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体系;(二)开拓新型、灵活且具备成本比较优势的负债资金来源,在保障全行流动性的同时,为投融资业务以及资产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通过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产品和服务,与银行同业共享资源,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第四条 我行可以与以下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一) 我国境内的银行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二) 我国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含证券经纪公司、证券承销公司)、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三) 本办理规范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包括以上述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各类专项账户的存款。第五条 根据存款机构的不同类型,可将融资性同业存款分为同业银行融资性存款和非银行同业融资性存款。第六条 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利率遵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参照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相应期限档次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如Shibor等)为参考,结合资金供求关系,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总行部门职责(一) 总行金融同业部是我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专营部门,负责代表总行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营销、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审批或委托其他业务部门或分支行经营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负责办理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负责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统计、报表、分析及监测等工作;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二)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利率管理政策;负责全行开立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批工作;负责结合全行资产负债情况,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下达全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各项管理指标;负责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数据的信息披露。(三)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预留印鉴的使用和管理;协助金融同业部在他行办理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销户事宜。(四) 授信审查部负责对存放同业交易对手进行同业授信审查、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出具授信额度批复。(五)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监测、识别、计量和控制等;负责对所涉及的相关合同,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六)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系统参数配置与操作权限管理;对分支行运营条线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导;负责金融同业部保管箱运营操作及检查;负责与客户进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对账工作。第八条 分支机构职责(一) 接受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的委托,完成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业务落地,具体包括:进行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注销等柜面操作,负责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的账务核对、账户管理、预留印鉴管理,负责同业存款资金划转与收付。(二) 分支行有吸收同业存款业务需求的,业务发生前,需就同业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逐笔提交金融同业部进行审查,获得金融同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三) 获得金融同业部同意办理的同业存款业务,分支行可直接与存款单位签订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合同。(四) 负责组织调查了解当地其他银行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总行报告。第三章 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管理第九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的经营与管理由金融同业部负责。其他部门及分支行不得经营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第十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投资性存放同业业务。第十一条 由金融同业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详见附件五)。签订合同时,优先使用我行合同标准版本;如使用交易对手方合同版本,需通过我行法律审核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应执行双人面签。第十三条 投资性存放同业利率不得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第十四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户。总行财务会计部协助金融同业部办理开户手续。存放同业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进行预留印鉴的日常管理,金融同业部负责牵头投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工作(附件一:存放同业业务办理审查审批表)。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后,金融同业部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回执联或其他开户资料,通知运营管理部据此开立内部存放同业账户。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将加盖有资金划拨专用章的资金支付通知书原件交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据此进行资金划拨操作。存放同业账户的年审工作由金融同业部负责,总行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向同业机构存出的同业存款的存单,应由业务人员交存金融同业部保管箱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业务终结且不再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总行财务会计部配合金融同业部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金融同业部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回执联或其他销户资料,通知运营管理部据此进行内部存放同业账户的销户。第十七条 金融同业部应建立存放同业业务台账,并定期与运营管理部进行核对。第十八条 对外开立的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网银操作员由运营管理部指定人员担任。第四章 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融资性同业存放按照存款存取约束条件的不同,分为同业活期存款(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和同业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分别对应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的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同业定期存款的起点为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不限。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直接用于结算或从定期账户中提取现金,原则上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原转存账户,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业务办理融资性同业存放的落地行为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营业部,业务办理需遵循以下原则:(一) 接受金融同业部委托,办理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1、 账户开立金融同业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落地行下达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委托函(见附件二:关于委托XX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函),落地行在审核账户开立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2、 合同签署由金融同业部根据与交易对手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附件五)。签订合同时,优先使用我行合同标准版本;如使用交易对手方合同版本,需通过我行法律审核后方可使用。落地行根据业务需要留存一份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原件,放入账户档案,以备查验。3、 吸收同业存款账户开立后,吸收同业存款时,金融同业部向落地行提供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四)。(二) 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或分行发起吸收的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1、 账户开立总行其他业务部门或分行发起吸收融资性同业存款时,需向金融同业部提出业务申请,经金融同业部审核后向落地行下达同意其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委托函(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使用附件二;由分支行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使用附件三),落地行在审核账户开立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2、 合同签署由总行其他业务部门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由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业务需求,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由分行发起的同业存款业务,由分行直接与客户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签订合同时,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优先使用我行统一下发的合同标准文本;如需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的,须报经总行风险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落地行根据业务需要留存一份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原件,放入账户档案,以备查验。3、 吸收同业存款账户开立后,吸收同业存款时,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与分行需逐笔向金融同业部申请,提交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办理审查审批表(附件四),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单位名称、存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用途等,金融同业部审批后交落地行。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号)等银行账户制度管理。第二十三条 落地行在办理同业定期存款业务时,需为存款机构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十四条 转存和支取(一) 客户在办理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支取、活期存款支付时,如无法自行到落地行办理相关手续,可书面委托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代为办理。落地行柜面人员依据客户出具的“委托支付函”(附件六)原件办理;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的经办人员负责“委托支付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客户回单等的接收、邮寄工作;定期存款转存为同业活期存款时还须同时提供我行开出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二) 定期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部分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取时,按照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如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在合同中针对同业存款的提前支取进行了特别约定,落地行可依据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出具的提前支取申请,经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办理同业存放款项的支取,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利息。同业定期存款到期未办理自动转存,且未支取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第二十五条 计息规则(一) 活期存款执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对于活期存款涉及利率调整的,执行分段计息。(二) 定期存款执行按日计息,结息方式根据双方约定选择按季结息或支取时一次结息;按季结息时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客户在落地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利息入该账户;未在落地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利息入落地行暂记账户。对于入暂记账户的利息,原则上只能转入原转存账户,落地行以定期存款本金入账回单的复印件为依据划付利息;客户如要求利息入合同约定的账户(非原转存账户),落地行以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出具的“利息划付通知单”(见附件七)为依据划付利息。(三) 在签订同业定期存款合同时,存款到期日应尽量避开节假日;到期日如为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支取,否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付利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我行吸收的同业存款,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存单质押的,业务发起部门或分行经办人员需将交易对手存单交存金融同业部保管箱进行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审查审批表申报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申报业务内容存放银行存放金额 (万元)利 率(%)存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资金用途申报机构负责人意见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总行部门审批金融同业部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部: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本表一肆份,金融同业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申报机构各留存壹份,报总行清算中心壹份附件二:融资性同业存款函【 】 -号关于委托XX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函XX行:根据XX部(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与XX机构业务合作的需求,委托你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账户开立后,请你行按照我行与该机构签订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的约定,与该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附件三:融资性同业存款函【 】 -号关于委托XX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的函XX行:根据你行请示,同意你行为XX机构开立融资性同业存款账户。账户开立后,请将该账户项下发生的同业存款利率、金额、期限等逐笔报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查审批,经金融同业部同意后,可以与XX机构签订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吸收同业存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27 -附件四: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办理审查审批表申请日期:申请单位开户行存款单位名称存款账号金额期限定/活利率(%)存款日到期日资金用途结息方式经办人:营业部负责人(分行):(或支行行长):分行分管公司业务负责人(或)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金融同业部:审查人:负责人:附件五: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合同编号: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在甲方存入同业存款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账户信息乙方在甲方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存放。该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二、存款币种、金额、存期及类型(一)存款币种为 人民币 。(二)乙方在甲方处存入资金(小写) ,(大写) 。 (三) 存款期限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息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日)。乙方实际存入资金之日与本条约定的起息日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存款之日为起息日,到期日相应顺延。(四)存款类型为以下第 种:1、活期存款;2、定期存款。三、存款利率(一)存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1、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执行。2、浮动利率,按以下第 项执行:(1)按基础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下浮 %确定。基础年利率为 ,如遇相关有权机关调整基础年利率,则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利率浮动比率保持不变。(2)按基础年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BP确定。基础年利率为 ,如遇相关有权机关调整基础年利率,则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利率浮动保持不变。(3)利率按月季年浮动。每期利率按每个利率重新定价日的参考利率加减 BP确定,首期执行年利率为 %。参考利率:每个利率重新定价日当天中午12:00路透相关页面公布的、期限为 的SHIBOR利率。利率重新定价日:第一个利率重新定价日为存款起息日。按月季年浮动的利率重新定价日为存款起息日对月季年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或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3、其它:无 。(二)乙方在甲方存入的资金到期后有未支取的,自到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四、计、结息(一)资金自存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二)存款为活期存款的,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1日为付息日, 到期日前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未到结息日结清的,计息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算。(三)存款为定期存款的,计息方式按照以下第 种执行:1、甲方在到期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2、甲方在到期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金,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息,当期利息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利息划拨至乙方银行账户。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到期付清。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支取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约定年利率÷360(四)如付息日或本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存款本息时,应支付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五、存取款(一)乙方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之日,如合同约定存款类型为定期存款的,甲方向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二)乙方向甲方支取(包括提前支取)存款时,应出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支付凭证或委托支付函,甲方审查无误后为乙方办理支取业务。(三)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前,因甲乙双方业务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提前支取在甲方存入的部分或全部同业存款。此时提前支取部分适用以下结息方式:提前支取本息合计=提前支取本金×实际天数×约定利率 若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乙方因特殊原因单方面提出提前支取同业存款申请,需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且此情形下同业存款只允许提前支取一次,支取部分的金额按照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对于到期未办理自动转存,且未支取的同业存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六、查询(一)对于乙方存入甲方的资金,乙方有权主动查询该笔资金的有关事项。如遇相关部门进行存款查询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二)甲乙双方应按月(或季)对账,及时按双方留存地址邮寄对账单,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七、甲乙双方陈述与保证(一)双方均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拥有全部的金融机构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各自能够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二)双方均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各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根据合同条款严格履行。 (三)双方保证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双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及涵义,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五)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下存至对方的存款资金均为其合法资金,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情形。(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保证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擅自转让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对方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九、合同生效(一)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且乙方资金划入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生效。(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项下职责、义务的履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要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可变更。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解释。(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其它 。十一、其他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委托支付函(一)*银行 :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请将账户中(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转为我单位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存款要素如下:起息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存款利率: 。请你行在业务办结后三日内,将为我单位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快递方式邮寄至我单位。年 月 日注:请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委托支付函(二)*银行 :我单位在贵行开立同业定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 ,账号: ,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凭证号: ,存款金额:(小写) (大写) ,起息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存款利率: 。请将上述账户中以下本金金额:(小写) 、(大写): 及其利息转至我单位下列活期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随本函一并寄往你行,请你行及时查收。年 月 日注:请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委托支付函(三)*银行 :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请将账户中(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划至我单位下列活期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 年 月 日注:请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附件七:利息划付通知单*银行 :请将下列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本金金额为 ), 户名: ,账号: , 年第 季度的利息划至该单位与我行合同约定的以下活期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 业务发起部门(分行)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