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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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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总协议书,根据客户提出的申请,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按约定买入和卖出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交割的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其中,两个币种均为外币的,称为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一个币种为外币而另一个币种为人民币的,称为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行暂不对个人客户开办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经总行授权具备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资格的分支行(以下简称授权经办机构)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负责对客户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关信用风险及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二) 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中客户端所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规性审查、交易报价、交易确认、交易到期交割等; (三) 负责相应保证金的监管。在分支行未取得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办理授权时,一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办理。 第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价格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总分行间内部平盘交易,全行敞口头寸的管理和对外平盘交易。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纳入本行现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授权及限额管理体系进行监测管理,负责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协议、合同及业务文档的法律审查。 第七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客户的衍生产品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代客外汇远期业务会计核算规则的制定。 第三章 业务币种、金额、期限及业务范围 第九条 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币种为我行所有挂牌交易的外汇币种。其他币种将根据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和需要酌情增加。 第十条 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起点金额为 5 万美元,其他货币为等值5万美元。 第十一条 代客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方式分为固定交割日交易和择期交易。 固定交割日交易是指交割日为未来某一确定日的远期交易,就报价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报价和灵活期限报价。 择期交易是指可由客户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选择确定交割日的交易。 第十二条 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期限 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定为 7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4 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 12 个月共 13 档,灵活期限可以设定任意交割日,一年期以上称为超长期限交易。 择期交易,是在择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之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均可交割,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择期交易期限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我行办理的代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范围须符合外汇管理政策相关规定,其中远期结售汇业务包括以下范围: (一)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 境内机构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三) 境内机构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四) 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五) 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六) 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七)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八) 远期结售汇交割时应确保客户提供的凭证和文件符合即期结售汇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交割。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应当同时为国内工作日和外币所在国工作日,如按照远期期限计算的交割日遇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章 业务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经营外汇业务和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 获总行书面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 外汇业务操作规范,无重大违规记录; (四) 国际业务部门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 (五) 相关操作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通过总行考核; (六) 具有健全的国际业务规章制度; (七) 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接受总行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的业务审查,并取得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备案申请,获得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正式备案回执之后方可开办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收到总行授权的 30 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取得开办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即可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 (一) 对客户进行业务适合度评估,测试客户是否适合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二) 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指导客户签订总行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 确保客户按规定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具有本行授予的衍生品业务信用额度。 (四) 与客户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 (五) 确保客户指定了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本行提交了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 (六) 确保客户满足本行涉及具体衍生产品品种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 客户询价 客户在办理具体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之前,须由授权委托人向我行授权经办机构询价,各授权经办机构以总行金融市场部报价为基准对客户报价。 第二十二条 客户提交申请书及相应单据 客户在正式办理远期结售汇或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前,须向我行提交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办理代客远期结售汇或远期外汇买卖的相关单据,并准备足够的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或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客户在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各项要素均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客户预留印鉴。申请书应注明保证金账户、币种及金额,并列明已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对于暂不能提交的单据,客户应在申请书上列明单据名称和份数,并承诺在交割日之前补齐相关单据。 第二十三条 银行对申请书和单据的审核 授权经办机构的远期外汇交易岗负责对客户提交的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以及相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一) 资格审核:客户是否已与我行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 (二) 信用风险审核:客户的账户资金是否满足远期结售汇的保证金金额,或者客户有足额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三)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确保客户的外汇收支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外汇买卖的政策范围,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填写正确完整,所需单据提交齐全。 申请书要素填写错误或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进行修改;对于可以提交的单据而客户未能提交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齐单据;对于客户暂不能提交的单据,应要求客户在申请书上做出承诺,保证最晚在交割日之前两个工作日补齐单据。 第二十四条 交易的确认 经授权经办机构审核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及单据无误后,由经办人员通过汇兑系统的分行询价功能提交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正式办理交易。总行金融市场部受理远期外汇交易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00-16:00,特殊情况报有权人批准。如交易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通过汇兑系统的总行报价功能将交易提交至授权经办机构。授权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通过汇兑系统中的分行确认功能进行交易的最终确认步骤,并填写银行远期外汇交易证实书递交客户,注明交割汇率、买入及卖出货币币种金额、具体交割日期等事项,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扣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或扣减专项授信额度。银行远期外汇交易证实书的发出代表交易合约正式生效。授权经办机构在每日终了时须与总行同金融市场部核对交易笔数和金额。 如交易未成交,经办机构将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退还给客户。 在委托有效期内,客户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也不得混用、挪用保证金和相应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资金交割 客户应于交割前 2 个工作日提交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授权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履约手续,若未通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按照客户违约处理。授权经办机构远期外汇交易岗人员有责任根据本机构网点的远期外汇交易台账,提醒客户或客户经理进行到期交割准备。 客户须在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本金全额转入指定的结算账户。在交割日,授权经办机构的远期外汇交易岗按照银行远期外汇交易证实书的交割汇率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或远期外汇买卖,并将交割信息通过汇兑系统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六条 展期、提前交割等特殊交易 (一) 展期客户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可申请展期,申请次数和期限须和经办机构协商。原则上申请展期次数为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办理展期时,须在交割日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提交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展期/提前交割申请书,经授权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从汇兑系统的展期功能发起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金融市场部重新定价,确认新汇率和新期限,交易完成后通过汇兑系统向授权经办机构确认展期交易。最后授权经办机构在汇兑系统中完成展期交易,并向客户出具由系统打印的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展期/提前交割证实书。若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未成交,退还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展期/提前交割申请书给客户,到期做相应处理。 (二) 提前交割 客户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申请提前交割,办理提前交割时,方法参照展期交易办理。 (三) 分批交割 客户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申请分批交割,在择期交易情况下可以在择期交易的择期交易期限内办理分批交割,在固定期限情况下可以在固定到期价格日当天分笔办理交割,择期交易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受远期外汇交易的5万美元起点金额限制。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违约 如客户发生违约,到期时不能按时向我行交割资金的,授权经办机构的远期外汇交易岗应通过汇兑系统中的违约功能提交至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违约平仓交易,金融市场部按违约方式处理客户原远期外汇交易,并通知授权经办机构进行相应帐务处理,并给客户出具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强制平盘通知书。因客户违约导致我行亏损的,由客户承担,授权经办机构有权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中扣划抵补,扣减客户账户的数额计算原则如下:客户远期结汇扣减数额=(该笔交易约定的远期结汇价-平仓价格)X违约金额 客户远期售汇扣减数额=(平仓价格-该笔交易约定的远期售汇价)X违约金额 客户远期外汇买卖扣减数额=(该笔交易约定的远期外汇买卖价平仓价格)X违约金额 若公式计算为负值,即扣减保证金,若公式计算为正值,退还原保证金。 授权经办机构应将客户违约情况逐笔记录,于当日营业终了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同时各授权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价值重估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叙做代客远期外汇交易,须事先在我行开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或获得衍生产品授信额度。单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保证金或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最低比例按照交易币种和期限分别设定: (一) 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美元兑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最低比例为3%; (二)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美元兑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所有期限的非美元兑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最低比例为5%;(三)所有期限的远期外汇买卖交易,最低比例为 5%,并须逐笔确认。 第二十九条 若缴纳保证金币种与交易币种不一致,则按缴纳保证金时我行公布的实时汇卖价折算。客户也可在我行申请衍生产品授信额度,该额度应视同保证金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的 60%,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发送银行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预警单。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的 80%,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发送银行远期外汇交易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客户在 2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经办机构根据客户回复补足保证金确认书后及时扣划保证金,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发送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客户保证金调整确认书(见附录 9)。如果总行金融市场部自发出书面通知 2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授权经办机构关于客户保证金调整的书面通知,或在客户追加保证金未到位之前,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总行有权在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 90%时强制平盘,并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出具银行远期外汇交易强制平盘通知书。 对于强制平盘产生的损失,如系由客户未及时按我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所致,由客户承担;如系由授权经办机构操作失误所致,则由授权经办机构承担。计算损失的方法同违约处理方式。 第七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报送程序 远期结售汇报表中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各授权经办机构负责采集、汇总辖内分支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区支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纳入地区统计报表,由中心支行负责汇总辖内支行的结售汇数据,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远期结售汇报表中表三、表六、表七、表八实行总行报送制度,总行汇总各授权经办机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报送方式 本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 第三十三条 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 1日至 10日,中旬从 11 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凡报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和总行的报表,各授权经办机构须于旬后和月后 1 日内报送;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汇总表,总行汇总各授权经办机构数据后于旬后和月后3日内报送。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报表统计规则 (一) 远期择期交易,应严格按照客户实际履约日期统计远期履约数据。 (二) 远期结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违约。远期售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违约。 (三) 远期结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展期。远期售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展期。 (四) 远期结售汇提前履约,应作为正常履约在远期结售汇履约的报表中统计。 第八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客外汇远期按结汇、售汇、外币对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 代客外汇远期收取客户保证金时,会计分录:分、支机构代客做外汇远期前,客户存入保证金 借:客户存款 贷:衍生工具保证金 (2) 交易日发生外汇远期业务,相应表外及后续估值时,会计分录: 表外收:代客应收远期货币-币种A 表外收:代客应付远期货币-币种B 每日估值时: 借或贷:代客外汇远期公允价值 贷或借:代客外汇远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代客外汇远期业务到期与客户正常交割,到期冲回估值, 同时销记表外帐,会计分录: 冲回代客外汇远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或贷:代客外汇远期公允价值 贷或借:代客外汇远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销记表外帐: 表外付:代客应收远期货币-币种A 表外付:代客应付远期货币-币种B 交割日,分、支机构与客户交割借:客户存款-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B 贷: 客户存款-币种B 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内部平盘时, 会计分录:分、支机构对清算机构 借: 通存通兑-币种B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B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A 贷:通存通兑-币种A 清算机构对分、支机构 借:通存通兑-币种A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A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B 贷:通存通兑-币种B 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结转汇兑损益,会计分录: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 贷:投资收益-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或: 借:投资收益-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 归还客户保证金: 借:衍生工具保证金贷:客户存款 (4)交易日违约、展期,提前交割等特殊交易 如因客户交易日违约,我行在市场上强制平盘发生损失,由客户保证金承担损失,分、支机构按时价与客户做代客即期反向交易,净额清算出差额损失扣收客户保证金。会计分录:净额清算时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即期-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B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即期-币种B 扣收客户保证金: 借:客户保证金存款或过渡帐户-保证金币种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保证金币种 借:投资收益-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扣除保证金仍有损失的)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人民币 发生展期,提前交割时,提前交割及展期交割时发起两笔新交易.通过掉期交易来实现头寸平盘。 展期时,原到期日时,分、支机构交割帐务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B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B 展期到期日,分、支机构与客户交割帐务正常处理. 清算时 借:客户存款-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B 贷: 客户存款-币种B 提前交割,分、支机构交割帐务:提前交割日: 借:客户存款-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B 贷: 客户存款-币种B 正常到期日,分、支机构交割帐务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远期-币种B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B 上述特殊交易产生相关的内部平盘、结转分支机构损益、表外、估值等帐务不变。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授权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责令其暂停或停止受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 未按要求对客户申请书、相关单据、印鉴和有效凭证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的; (二) 未按规定流程办理业务、未及时录入系统、不符合头寸管理要求、不及时编制、报送远期结售汇报表等违规违纪的; (三) 超出保证金或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四) 对保证金管理出现疏漏造成我行或客户损失的; (五) 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办理远期外汇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金额或授信额度的; (三) 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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