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内部稽核制度模版.docx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公司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稽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财务预算的完成、财务收支执行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和稽查。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稽查工作。第三条 通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健全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公司财务工作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内部稽核的组织形式包括:1事前审核:主要包括对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合理性的审查;2事中审核:主要包括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各项资金收支的合规性的审查;3事后审核:主要包括对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合规性、效益性的审查、复核,以及对各种资产的帐实相符情况、债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审查。第五条 内部稽核责任分工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审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2会计人员对本岗位所处理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编制记帐凭证;3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复核;4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各项财务稽核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3复核账簿。对账薄复核应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责令会计人员更正;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5稽核人员应于稽核事务完毕后,据实出具稽核报告,稽核事项如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具稽核报告,如遇意见不一致,须单独提出,与核查报告一并提出;6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及有关其他资料。第七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会计稽核的办法第八条 会计稽核采用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办法。第九条 稽核人员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应在被稽核的凭证、报表、资料上签字。第十条 稽核人员出具稽查报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问题及原因,并记明日期;2详细情况分析,具体处理整改意见及报告签署及日期。第四章 稽核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稽核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从三方面进行。1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和准确。2、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者名称、经办人签章、凭证接受者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涂改、伪造和变造。原始凭证记载的数量、金额是否有误。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3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公司的内部规定。第十二条 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重新开具。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鉴。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稽核1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2审核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4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合乎规定、齐全、合法及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一致等;7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账簿或日统计表。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稽核1审查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2审查各种帐簿的记录是否与相关记帐凭证相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3除了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外,还要建立: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至少一次)检查出纳现金日记账与现金库存额。每月定期检查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及会计总账有关银行存款金额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必须由会计人员按月编制。各种债权、债务明细账余额定期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并对有关债权债务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4稽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账证、账账不符,应向有关人员提出并要求纠正,但对账实不符,特别是发现现金、银行存款、财产有严重短缺现象,应立即向公司领导通报,查找真正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 6帐簿的登记、装订、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妥善。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第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的审核1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及录入的正确性;2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与及时性;3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稽核:1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2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3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 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 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体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