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经销商协议书精华版.docx
经销商协议合同甲方单位: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筒称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单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 则,共同开拓“绿韵”品牌系列外墙保温材料、建筑防水、建筑外加剂市场, 就乙方单位经销甲方单位“绿韵”品牌系列生产产品达成以下协议.一、经销范围甲方单位授权乙方单位在 直辖市 区 县级市推广甲方单位的“绿韵”品牌系列生产产品,成为甲方单位在该直辖市/区/县级市 的经销商。二、协议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合约生效。自本协议 合约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2.2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至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 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有关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 期将自动失效。三、货款支付条款3.1 双方交易以人民币结算。3.2 乙方单位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附件 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经销商管控管理制度规章(以下简称管控管 理制度规章)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单位交纳一万元保证金,首批进相关 货物款项 元存入甲方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内,以取得直辖市/区/县级市经销商资格。3.3 乙方单位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一天内,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 等方法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货物款项,经甲方单位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 方单位不按本货款支付条件支付相关货物款项,甲方单位有权把约定的发货 期顺延。甲方单位银行账号:3.4 甲方单位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单位的款项当日开具收据(如开税票 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 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3.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 生的义务或权利。十四、其它14. 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公司传真、 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14.2、 若通知及函件以公司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公司传真传送记录所 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 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 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 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14.3、 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公司地址,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如有变 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 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14. 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 协商及协议。14.5、 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 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4. 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公司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 本同等的法律效力。14. 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14. 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即行合约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单位: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乙方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联系方法方式:乙方单位: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E-mai1: 收件人:甲方单位: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河南省叶县东环路邮政编码 :467000联系方法方式:0375-61H788公司传真:E-mai1: lvyunjc163XXX收件人:吕耀民购买材料协议合同书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甲方单位因承建的 工程需要溪砂建材,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一、乙方单位应按甲方单位工程进度所需的用量供货(甲方单位应提前 12小时通知供货时间),乙方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二、乙方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按甲方单位所需的规格及符合工程材料 质量所需相关要求,否则甲方单位有权拒收。三、数量按运至工地实际丈量数量计算,溪砂价格按每立方米人民币叁 拾壹元计。四、价款结算方法方式按每月结算的材料总价于每月30日付清全部相关货物款项。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日起合约生效,直至材料 款项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甲方单位:乙方单位:购买材料协议合同书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甲方单位因承建的 工程需要碎石建材,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一、乙方单位应按甲方单位工程进度所需的碎石型号严把质量关,确保 碎石达标,并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得无故停止供应。二、乙方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按甲方单位所需的规格及符合工程材料 质量所需相关要求,否则甲方单位有权拒收。三、数量按运至工地实际丈量数量计算:1、碎石型号A3,价格按每立方米人民币叁拾玖元计。2、碎石型号B4,价格按每立方米人民币叁拾玖元计四、价款结算方法方式按每月结算的材料总价于每月30日付清全部相关货物款项。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日起合约生效,直至材料 款项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甲方单位:乙方单位:另加6%的税金),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单位发票寄出,并联系方法方式或邮 件通知乙方单位;乙方单位收到后须通知(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甲方单 位确认收到发票,否则甲方单位视乙方单位已经收到足额发票。四、价格条款1. 1甲方单位按统一的价格向乙方单位供货。2. 2乙方单位应按照甲方单位在本协议附件价格体系中所示价格销 售“绿韵”品牌系列生产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4. 3若新生产产品上市、生产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生产 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方单位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位,乙方 单位不得向外透露甲方单位的供货价格。5. 4乙方单位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 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单位申请,并得到甲方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 格。6. 5双方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五、甲方单位权利义务6.1、 甲方单位提供乙方单位高质量的“绿韵”品牌系列生产产品。6.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单位及时向乙方单位提供最新的公开市 场资料,对乙方单位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单位市场推广 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6.3、 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单位可以向乙方单位提 供必要的生产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单位迅速掌握生产产品性能和销售 技巧,使乙方单位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5. 4、甲方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 定期为乙方单位提供相关生产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5.5、 甲方单位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更方便支持乙方单位开展经 销业务。5.6、 甲方单位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绿韵”品牌系列 生产产品的生产产品类别、有关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单位进行这 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单位。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单位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单位。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 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7. 7、甲方单位生产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单位提供最新生产产品 报价单(公司传真、邮件等)。7.1、 甲方单位有权相关要求乙方单位提供库存量、生产产品流向、销 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单位审查备案。7.2、 双方签订本协议期间,甲方单位不得在乙方单位经销范围内设立 第二家同品牌、同类型生产产品的经销商商。7.3、 甲方单位必须切实保护乙方单位经销权益。7.4、 甲方单位负责任对经销商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5. 12、甲方单位负责任处理用户关于对生产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对于 任何客户反映的问题,甲方单位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 果告之乙方单位,乙方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5.13、甲方单位应对乙方单位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单位 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5. 14、甲方单位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按管控管理制度规章的考核 规定考核乙方单位的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单位可终止本协议。5.15、 在下列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单位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 方单位的经销协议:乙方单位在与甲方单位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单位 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单位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单位造成严重损 害的,甲方单位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5.16、 甲方单位变更通知、通讯公司地址或其它联系方法方式,应自变 更之日起一天内,将变更后的公司地址、联系方法方式通知乙方单位,否 则甲方单位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5. 17、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单位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相 关生产产品的,甲方单位在约定范围内履行相关承诺,但超出服务范围之外 的其他业务由乙方单位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5.18、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单位将安排专门有关人员负责任有关工 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有关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单位须提前 叁(3)天书面告知乙方单位。甲方单位本合同联系人: Ema i 1 : 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六、乙方单位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场地, 成为甲方单位经销商后,需开辟专有的场地展示甲方单位的生产产品和摆放 甲方单位的宣传资料,并有专人负责任。6.2、 乙方单位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单位造成任何损 害,乙方单位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6.3、 方单位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有权享受本公司给予经销商 的一切优惠政策。6.4、 乙方单位向客户进行甲方单位生产产品的经销销售,在维护甲方 单位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任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 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单位 的利益及甲方单位的声誉。6.5、 乙方单位有权相关要求甲方单位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 甲方单位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6. 6、乙方单位应协助甲方单位参加在当地举行的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 讨会。6.7、 乙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经销区域范围,未经甲方单位许 可,不得超过本区域经营。6.8、 乙方单位应按照甲方单位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生产产品,不得以 任何形式破坏甲方单位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6. 9、乙方单位不得与甲方单位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 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 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协议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生产产品时,甲方单位有权 立即取消本协议。6.10、 协议期间,乙方单位不得以甲方单位或甲方单位经销商的名义从 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业务,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单位商誉或者令第三 人混淆之不当行为;协议终止后,乙方单位不得再以甲方单位经销商的名义 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 单位应负责任赔偿。6.11、 乙方单位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单位的有关员工、代表、或合资 企业,不得代表甲方单位对外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述。乙方单位属甲方单位 业务合作单位。6. 12、乙方单位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 甲方单位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 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单位应维护、提高乙方单位的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6.13、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单位不得和任何与 甲方单位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 者类似本协议有关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单位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相关要 求乙方单位赔偿损失。6.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 方单位承诺不向与甲方单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提供有关甲方单位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单位应承 担违约责任。6.15、 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或)本协议终止后二 年内,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单位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 或提供与甲方单位所开发或提供的生产产品类似的生产产品。6.16、 乙方单位不得自行仿制甲方单位生产产品或进购、销售该生产产 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单位经 济责任。6. 17、乙方单位应按时提交管控管理制度规章规定的相关报告和资 料。6.18、 乙方单位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直 接签订业务协议合同,乙方单位独立承担协议合同责任,并向客户提供必要 的服务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6.19、 乙方单位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单位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 方单位应与甲方单位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6. 20、乙方单位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单位的生产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 法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单位。6.21、 乙方单位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联系方法方式,建立有效通畅 的投诉渠道。对合约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单位作为最 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 的,甲方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6.22、 协议终止后,乙方单位无权继续使用甲方单位的任何资料包括商 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单位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6.23、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单位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 为销售现存甲方单位生产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 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单位应向甲方单位提供与甲方单 位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 乙方单位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单位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 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6.24、 乙方单位变更通知、通讯公司地址或其它联系方法方式,应自变 更之日起一天内,将变更后的公司地址、联系方法方式通知甲方单位, 否则乙方单位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6.26、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单位将安排专门有关人员负责任有关工作, 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有关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单位须提前一周 书面告知甲方单位。乙方单位本合同联系人:Emai1: 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七、保密条款7.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一年内,均不得向第三 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 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 方资料、技术、生产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7. 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1)披露方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2)披露方是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相关要求下,或为咨询律师、会 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披露的,但披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 的确切性通知另一方。(3) 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原因而成 为公知信息的。(4)在一方披露商业秘密前,另一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商业秘密的。(5) 一方在接受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途径不受保密义务约 束地获得该商业秘密的。八、绩效考核标准8.1、 因甲方单位给予乙方单位很低的经销价,所以乙方单位应积极推 广甲方单位业务,实现共赢。8.2、 销售量是乙方单位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 方单位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 万元的销售额,甲方单位承诺退还乙方单位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 甲方单位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 奖励。8.3、 甲方单位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8.4、 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单位可根据具体情 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九、违约条款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合约生效,即具有 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 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相关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相关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中止协议并相关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9.2、 合约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 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 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9.3、 合约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 损失。9.4、 因甲方单位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单位受到客户追诉 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单位有权保留起诉权并相关要求甲方单位赔偿。若客 户相关要求赔偿的由甲方单位负责任。9.5、 未得到甲方单位承诺,乙方单位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 或造成甲方单位名誉损失的,若客户相关要求赔偿的由乙方单位负责任赔 偿。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 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 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任赔偿。9.7、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 约责任。十、免责条款10.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机构 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 响。10.2、 不可抗力指:(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 素。(2)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 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或盖章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10.3、 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一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 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 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十一、争议解决:11.1、 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 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11.3、 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 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相关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11.4、 应在甲方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 行。11.5、 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 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十二、协议的变更:12.1、 合约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修改变更或其它不 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产品类别、价格 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 解释说明。12.2、 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12.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 议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协议的终止13.1、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本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3)乙方单位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单位取消经销商资格 的。(4)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 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 在此列。(5)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 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 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6)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 要,双方均可相关要求解除协议。13.2、 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