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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管理办法3篇 风电场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视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规划:包括施工进度规划、材料与设备规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规划: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以下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意现场实际状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构造、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视和按规定进展监测。发觉不根据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的,应当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准时向建立单位报告;建立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马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准时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其次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诚恳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阅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次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方法和治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准时更新专家库。 其次十三条 建立单位未按规定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其次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3213号)中的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废止。 附件一: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简单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 【第2篇】危急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我局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安全治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合我局全部工程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安全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制度。工程工程开工前,工程经理部应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并提交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至少 5 人,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治理制度等。 (三)施工规划:包括施工进度规划、材料与设备规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规划: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规定,加强专项方案的治理。 1、子公司所属工程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子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备案。. 2、局分公司(事业部)所属工程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分公司(事业部)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分公司(事业部)备案。 3、子公司用工程局资质承揽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和工程局备案。 4、当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工程局所属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工程局审批时,由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进展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工程局备案。 5、工程局用总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工程执行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执行单位和工程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本方法中第六条的规定外,必需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对一些特别的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组织工程局专家(不少于 5 人)进展论证,专项方案完善后,再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经理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需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应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监理单位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需加强检查。各单位技术负责 人和技术、工程治理、安全部门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工程经理应组织技术、生产、安全、质量负责人加强检查。 第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实施的状况,对不符合实际状况的信息,必需进展信息反应,按编制审核程序进展修订。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方案备案制度,批准实施的专项方案应在单位技术部门、工程治理部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当与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不全都时,应执行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局原关于加强落实”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方法”的通知(中建六科2023222 号)废止。 附表 1: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表(样表) 附表 2: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表(样表) 附表 3: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清单(样表) 【第3篇】风电场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视手续时,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规划:包括施工进度规划、材料与设备规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规划: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以下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意现场实际状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构造、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视和按规定进展监测。发觉不根据专项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的,应当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准时向建立单位报告;建立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马上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准时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其次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诚恳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阅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次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方法和治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准时更新专家库。 其次十三条 建立单位未按规定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