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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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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大全.docx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0篇)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完毕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展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2)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临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制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展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治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3) 1目的: 制定医疗过失、事故的防范措施,熟识过失、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旨在杜绝或削减检验过失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务试验室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全体人员。 3职责: (1)科主任对检验科医疗安全治理负总责。对医疗安全定期检查、催促并负责处理过失事故。 (2)试验室组长负责落实详细措施。 (3)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报告负责。 4医疗过失、事故防范: (1)加强对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教育,紧紧绷牢医疗安全这根弦。科主任要准时发觉存在的担心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一旦发生过失或纠纷,科主任要准时组织争论,分析缘由,对过失定性,必要时在全科会议上通报,组织全科人员争论分析,使其它同志引以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过失或纠纷。 (2)进一步改善职工的效劳意识,加强医患沟通,特殊是效劳窗口,是最简单与病人发生口角的地方,因此,工作人员的效劳态度及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都很重要。 (3)进一步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标准,如检验结果审核制度、急诊治理及危险值报告制度、检验标本治理制度、特别结果复检规定、血球仪复检和镜检要求等,科主任常常性检查和催促落实状况。 (4)严把检验质量关,加强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报告单发出前必需仔细、认真核对,对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明显不符、阴性与阳性临界值结果、自相冲突不能解释的、离谱的结果均要赐予复查,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对血清外观特别者也要注明,必要时与病区沟通。 (5)坚守工作岗位,急诊标本准时检测,准时报告。属“危险值”结果必需马上复查确认,并按“检验结果危险值质量治理及报告制度”流程准时报告给临床。 (6)做好实习生带教工作。实习生必需在教师指导下从事操作,检验结果必需由带教教师审核后签发。实习生发生的过失由带教教师担当责任。 (7)加强标本的治理,仔细采集和验收检验标本,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防止标本错采、错收、张冠李戴。不合格标本须准时退回并电话通知重新采集送检,以保证检验质量。已测标本和未测标本分开放置,标本存人冰箱前必需检查是否已检测过(即是否有未测标本混入其中);下班前也要检查操作台上、水浴箱及离心机内是否有未测标本,确保检验标本不遗失并保证准时报告。同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询。为便于标本复查及查找过失缘由,检测后的标本必需冰箱保存一周,骨髓片、染色体制片则要长期存档保存,征兵标本需保存三个月以上。 (8)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除每月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外,还要结合本科的工作实际,对职工进展技术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9)工作期间严厉、仔细、细致,不闲聊,不脱岗。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标本必需到人到位,交接双方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10)加强法制观念,不使用三证不全的试剂(无论质量多好),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11)科主任二线值班,准时处理值班期间的意外事项(如仪器故障、急诊标本太多需临时加人等),保证值班期间人员、仪器正常。 5过失、事故处理及报告程序: (1)科室职工收到临床对检验质量的反应(口头或书面),均统一转交给科主任,科主任应准时查实状况,作出相应整改措施,并给临床答复。如反应内容属于过失性质,应按过失标准定性准时记录、上报。 (2)发生一般过失。当事人应主动向分管科主任汇报,分管科主任准时登记并处理,每月全科汇总一次,月底填表上报医务处。 (3)发生严峻过失或事故,当事人应马上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交待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亲临现场与当事人一起进展应急处理,避开事态扩大,将过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4)发生过失的标本及有关记录等均须妥当保存,以备查对。 (5)发生严峻过失及事故,其汇报路线:当事人科主任医务处。 (6)发生一般过失,科主任应在科室会议上通报。发生严峻过失及事故,应在三天内组织全科争论分析,当事人须在会上作深刻检查,由科主任向医务处作出书面汇报。 (7)发生过失的责任人除通报教育外,依据相关奖惩条例,赐予恰当的奖金惩罚。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4) 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展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治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治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1.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临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2.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锋利废弃物(防水、耐刺结实容器),分别放置,严格治理。 3.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准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展清洁和消毒。 7.制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制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展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消失的问题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危急化学品和生物安全治理制度 病理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试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试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急化学品和生物安全治理 1.有定期对取材室、切片室等进展甲醛、二甲苯浓度的检测报告,保证有害气体浓度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2.病理科工作中产生的废弃二甲苯、甲醛等液体,必需统一回收,严禁随便倾倒入下水道 3.未固定病理标本取材应在P2级试验室中进展,严格区分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有单独的洗手池和溅眼喷淋设备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治理标准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5) 1.医院建立健全医疗安全治理机构,各科室行使相应治理职权。 2.医院医疗安全治理组织主要有: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医院感染治理委员会、病案治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医务部、护理部、共同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监视治理,做好医疗安全治理工作。不定期的向医院 3.医院检验室必需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状况,并常常进展安全教育。 4.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药品,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5.一般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要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4.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枯燥箱、保温箱等仪器,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6.上班时检查科室有无特别,下班前关闭好门窗。有担心全现象应马上报告医院负责人。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6)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展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7) 医院负责接待医疗纠纷的部门是医患关系协调部,医患关系协调部接到病人医疗投诉后,初步判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向病人急躁解释,必要时,请当事科室帮助向病人或其家属解释;初步推断存在或可疑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将按以下原则和程序操作: 1、医患关系协调部向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送发医疗争议大事说明书,当事人或科室应照实作出回复;回复材料中必需就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作出答复,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医务科。 2、经过调查,当事科室和院方均认为无医疗不当行为的,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负责向患方解释或书面答复。 3、假如当事科室认定无医疗过失,但与院方初步调查结论相左者,将提交院安全医疗委员会争论。 4、假如当事科室和院医疗安全治理部门均认定有医疗过失者,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共同与患方协商解决。 5、假如患方不满足院方的答复或者与院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全都,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卫生局托付温州市医学会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纠纷以下状况之一者,医院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 (1)院方判定不属医疗事故,或不存在医疗过失的; (2)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7、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需参加鉴定会进展申辩和承受质询。 8、医疗事故争议进入司法解决程序的,当事医务人员必需出庭;科主任原则上作为院长托付代理人出庭抗辩,医务科亦派员出庭抗辩。 9、当事科室有义务协同医患关系协调部共同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释和纠纷处理工作。 10、病历复印先经医患关系协调部审批,统一在医院病历室进展,医务人员应当伴随患方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需在场。 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状况下进展封存及启封。 12、死亡病例的医疗事故争议,为明确死因,尸体应在48小时内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进展尸解。医患双方均应按此规定进展,任何一方拒绝尸解,由拒绝方担当相应责任。 13、消失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马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准时向医院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14、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进展调查、核实,将有关状况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8) 一、医疗室要具备根本的设施和设备,室内环境干净、卫生、优雅,药品、器械摆放标准,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应防尘、防蝇、防污染。 二、药品、器械使用要严格根据国家卫生标准执行,要消毒、杀菌,防止穿插传染和担心全事故发生。 三、医疗室工作人员,要有行医许可证,着卫生服上岗,标准操作。要不断学习,提高技术,遵守医德。 四、选购药品、器械必需到国家认定的经销单位。购置符合国家医药质量、卫生标准的药品、器械。若使用不正规渠道和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器材、药品,而造成医疗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总务处定期对医务室的卫生、药品、器械进展检查,严防使用过期、假冒、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药品和器械,若查出每次罚款50-200元。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治理,有效预防和掌握医疗废物对人体安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展治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实施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实施监视。 其次章 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治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气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治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治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治理; (六)负责准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治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完毕后,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治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安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治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安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治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实行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学问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临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名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治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准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展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治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展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临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临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完毕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准时进展清洁和消毒。 其次十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其次十一条 医疗卫生气构建立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治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制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其次十二条 临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其次十三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其次十四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展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其次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准时进展清洁和消毒处理。 其次十六条 制止医疗卫生气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制止在非收集、非临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制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次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单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燃烧的,应当准时燃烧; (三)不能燃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其次十八条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准时实行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集中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峻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根据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集中的现场进展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展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展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展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峻区域进展,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展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展工作。 处理工作完毕后,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大事的起因进展调查,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大事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其次十九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展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治理工作的熟悉。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治理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治理人员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熟识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把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把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学问; (四)把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把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状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实行相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治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展安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展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安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气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准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气构进展定期监视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气构监视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状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治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状况; (六)进展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或者抽查中发觉医疗卫生气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气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治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准时实行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气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供应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气构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展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治理人员实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准时进展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气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展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气构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气构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气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根据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展严格消毒,或者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根据医疗废物进展治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气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惩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时,未实行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准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气构无正值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协作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气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气构未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气构违反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卫生气构指依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掌握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新医疗安全治理制度(精选篇10) 1、组织全院职工仔细学习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治理方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熟悉。 2、依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大事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3、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状况。 5、治理医疗废物档案资料。 6、分析处理医疗废物治理中的其它问题,并组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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