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docx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标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治理,有效防范和掌握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当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治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治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加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 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治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治理。 2.3 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治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需保持车容干净、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展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顿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展大修后,应当进展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巧敏捷,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藏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需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坚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爱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惊而松脱、损坏、失效或转变光照方向。全部灯光开关应安装坚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 运输部每月必需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展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展“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展危急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急化学品准运证,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承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展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展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 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临时封存。 3.12 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治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到达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治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制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需随身携带驾驶证,制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根本条件: (1)工作仔细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安康、没有阻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学问及实践阅历。 4.3驾驶人员必需遵守交通规章,制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阻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需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制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需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四周20米、车间进出口四周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阻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修理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需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全部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需承受门卫治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爱护现场,准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马上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准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状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爱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准时赶赴现场,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做好事故缘由和经过的调查,妥当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托付有关单位协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人员,根据工伤事故进展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根据职工伤亡事故治理制度进展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无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治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2篇】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治理规定 1. 目的 为标准公司内交通安全治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治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治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治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治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治理。 5.6. 驾驶员仔细遵守交通规章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展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掌握制度 6.1. 机动车治理 6.1.1. 机动车必需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制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牢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需完备,安全牢靠。 6.1.3. 各部门的设备治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车辆大修按设备治理规定执行。 6.1.5.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需承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需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掌握车速,不得随便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需根据本规定。 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需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 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展吸烟、饮食等阻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便停车。 6.2. 厂区道路治理。 6.2.1.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帮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展处理。 【第3篇】公司厂内交通安全治理制度 公司(厂内)交通安全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标准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治理,预防车辆损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全部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治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展监 督治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治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治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阅历,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听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治理。 4.1.3驾驶员必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与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分睡眠,严禁疲惫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惫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展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准时反应行车安全状况,遇到突发大事准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需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需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展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需绑扎坚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急化学品时,必需办理准运证,实行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便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治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展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展安全检查。 4.1.15车辆治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治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掌握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治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需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展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惫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连续担当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与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展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治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治理档案,包括车辆修理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治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马上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爱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展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事故大小,都应准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准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展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准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展处理。 4.3.5发生气动车辆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缘由、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嘉奖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峻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展嘉奖: a) 安全行车到达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赐予2023元的嘉奖; b) 安全行车到达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缺乏10万公里的,赐予1000元的嘉奖;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缺乏5万公里的,赐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嘉奖; 4.4.2交通车辆安全治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赐予2023元的嘉奖。 4.5违章惩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 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准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治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展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担当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惩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