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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范文汇编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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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范文汇编7篇.docx

    反担保合同范文汇编7篇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 担 保 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规定,在乙方向××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供应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万元。 二、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 年。 三、 反担保资产: 乙方情愿以其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供应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供应与降低局部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修理、保养,并担当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乙方应当积极协作。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商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 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全部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 6、单位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时效 年,期满可以续签。 同时,机器设备应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方壹份,抄送贷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2 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年月日就工程签订之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万的第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行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担当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假如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担当;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假如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假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状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连续有效。 本保证项下全部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顿、撤销、解散、破产等; 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赐予任何宽限; 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假如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担当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假如甲方向本担保人供应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假如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供应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条第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状况准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份,贵行执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反担保合同 篇3 抵 押 人:_ 抵押权人:_ 为确保_年_月_日签定的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治理现状的根底上,同意承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以下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区_街(路、小区)_号_栋_单元_层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m2,占地面积_m2。 其次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抵押期限自_年_月_至_年_月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大写),_(小写)。依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大写),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担当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担当修理、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监视。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供应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意上述条件的根底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实行协商方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需准时告知乙方,且依据详细状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归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债务本息和担当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归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房地产抵押治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治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治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 抵 押 人:_ 签 署:_ 抵押权人:_ 代表人签署:_ 担 保 人:_ 代表人签署:_ _年_ 月_ 日 反担保合同 篇4 编号:_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以下简称贵公司) 依据贵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 的托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 万元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供应担保。 本公司 (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恳求,情愿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供应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 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书的商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的金额为 (币种)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详细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书之商定为准。 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21 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商定担当责任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归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中商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6、本反担保人特殊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供应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管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担当反担保责任的恳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担当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担当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供应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连续根据本反担保书的商定供应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 7、若贵公司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反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担当反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的主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反担保人同意连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向贵公司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8、本反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反担保书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上述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反担保书的效力。 9、本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91 本反担保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本反担保人有权作出并有力量履行此项担保; 92 本反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供应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供应的全部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 93 本反担保人承受贵公司以任何方式进展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视; 94 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反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财产; 95 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转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贵公司,并不得影响贵公司的权益。 10、本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转变。对本反担保人的违约情形,贵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展公告催收。 11、本反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反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本反担保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根据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到达反担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电话: 指定联系人: 年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5 甲方:_银行 乙方:_担保公司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进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恳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供应有偿担保效劳。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供应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其次条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供应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根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打算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打算是否为借款人供应担保。双方互不干预,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供应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供应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全部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承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的检查监视; (三)、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宅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削减贷款; 3、乙方股份构造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需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预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供应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八条乙方供应的担保均为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担当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见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担当。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九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商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担当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由乙方供应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准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准时提示乙方积极督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协作。 第十一条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进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借款供应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供应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供应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供应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商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担当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供应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 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担当相应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 (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到达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甲方依据上述商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第十三条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殊商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固然及于该单笔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行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管何种缘由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担当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连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_ 签字并盖章_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_ 签字并盖章_ _年_月_日 反担保合同 篇6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 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准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 其次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商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商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置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商定,商定不清或者没有商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撤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以下挨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顿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商定,担保人有权打算投保或连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大事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展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展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 其他商定 10.1 反担保人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承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展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由于反担保人的其他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局部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担保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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