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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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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docx

    2022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2022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 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建2003 72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 计200258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批准 的基建项目。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 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 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 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 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 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通全过程, 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第七章财务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基建项 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 算等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 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普通包括: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 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第四十四条基建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 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 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 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 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 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 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 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者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 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第四十七条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 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审计人员有权 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 金收支有关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审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 情权,财会、审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 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 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者予以退回。第四十九条对没有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者违反基建财务制度的 行 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 环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 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第五十二条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 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 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对基建 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校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校 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 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 证基建工程的资金需求。(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四)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六)及时了解学校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与校园建设处、审计处、 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七)不定期采集、汇总基建筹资、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 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第七条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 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 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园建设处的主要财务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 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学校基建项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 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 金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上报月度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 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 用与有效控制。(三)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招投标和采购管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采 购确认书的申报、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合同备案等。(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 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并及时与施工 单位进行结算。(六)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基建活动中的设备、材料及其 他财产物资的收、发、存情况;定期开展财产物资清查,项目竣工决算后, 将核对无误的财产物资移交给资产管理处。第八条审计处是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 要负责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阶段审计、结算审计等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基建预算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 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 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份。基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第十一条基建项目预算(概算)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经基建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提交校长会或者党委会 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确定基建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第十三条基建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1)项目前期费用;(2)征 地拆迁费;(3)建造工程费;(4)安装工程费;(5)设备购置费;(6)其他费用。第十四条计划财务处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文件及校长办公会议记要(党委会决议)等明确的要求,建立项目账,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进度划入 基建账户。第十五条校园建设处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概算)管理。经批准下 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概算)的,由校园 建设处编制预算(概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 报批,提高预算及维护国家投资计划的严肃性。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十六条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 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造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 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十七条建造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 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 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 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 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者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者建 造物 支架上才干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 者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 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费、设 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 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 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 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暂时设施费、监理 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 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 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 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 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 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 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 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款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 的 10%。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 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份,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 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 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哺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 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设成本的开支,除需具备合同、进度、 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等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 字有效后方可支付。第五章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 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第二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 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以浙江财经大学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有关合同的 规定,控制支付。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 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 付比例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o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 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及完成抵扣预付款的时 偶尔阶段节点,并在给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二十六条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 程进度,由校园建设处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 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 结算。(三)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合同、现场监理允许支付凭证、 工程进度表等材料,经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 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四)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五)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 工决算完成后才干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份费用的,应 对变更部份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份费 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o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校园建设处审查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审定。(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 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四)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工程款的5%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 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根据校园 建设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学校有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发 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 派人维修,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 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五)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待工程竣 工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校园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 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 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二)设备价款结算。1 .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o2 .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60% o3 .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o4 .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 关要求。第三十条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 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校园建设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 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 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第三十一条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 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第三十二条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 续:1.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批支付;2.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报分管 基建校领导审批;3.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的,由校园 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预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4.单笔支 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 财务校领导预审后,报校长审批。第三十三条如果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第六章竣工决算管理第三十四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 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 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 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第三十五条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 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 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 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 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 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 准确,内容完整。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 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 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三十九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 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第四十条竣工财务决算材料,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校园建设处依据 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 实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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