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范本.docx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 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点后果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 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过错追究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是指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 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 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 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 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 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 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 责任。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 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 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 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法定技术鉴定 部门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 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或者由重大果实的;(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错误的;(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12、由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 年度评先选优。(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 加重的;(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13、过错责任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由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人 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 出处理意见,报局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